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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谈“电费买断”的合约安排
作者:许书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1日 共有 93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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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听到“电费买断”一事是在今年早些时,通讯员拿来一篇关于《Z供电所对农电工实行“电费买断”》的新闻稿,征求本人的看法。当时没有细想,直觉告诉我,这种事情可以做,但不易推广,原因是这样做有侵犯农电工私人产权的嫌疑。也许是本人的这种观念影响了通讯员,报道没有做过多的投入和宣传。前些时,笔者下乡调研,发现不少农村供电所开始推广这种做法,不少的农电工认可并喜欢这样做。无独有偶,H电力报记者对P地“电费买断”作了专题调研,并在924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种种迹象显示,“电费买断”在农村供电站所方兴未艾,愈演愈烈,甚至越来越多的农村站所主业上的收费员也采用了这种做法。经济学中有一条原则,一种组织结构在市场竞争中自发的出现,必有其生存的理由。虽说“电费买断”不是自由竞争环境下的产物,但隐含的意义也是耐人寻味的。这里,本文就试着寻找一下“电费买断”生存并不断发展的经济解释吧!


“电费买断”是由营销收费员或农村电工每月买断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电费总额(一次或分次),然后持买断的电费发票到用户的收费行为。不庸置疑,“电费买断”是一种合约安排,合约是权利交换的承诺。经济学上的看法是,人们的每次交易都隐含了合约的存在,完整的合约结构有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前者约束着收入的分配(主要是合约的价与量),后者约束着资产的使用(即使用的限制条件)。例如买卖一枝铅笔,即有合约的存在,只是合同的费用太高,没人注意罢了,这种“买断”或“卖断”的交易,一方收钱一方收货,之后互不相干,合约的内容只有简单的钱与货(即收入条款),没有结构可言。而复杂的交易不仅有收入条款,同时还有使用条款。“电费买断”就正是这样一种合约。首先,“买断”并没断,“电费买断”实质上只是买断了电费收费权,但这种收费权与一般商品的“买断”是不同的,购买发票者必须按照卖断者的规定和服务条款办事,买断者的行为受到卖方条款的约束,同时买方的任何后果卖方都有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电费买断””这类合约是有合约使用条款的,只是这种条款没有写明而已。发票是我开的,收费权卖给你,整个收费行为我都会加以控制,因为你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影响我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其次,这类合约虽然有收入条款,但收入对买断者来说是负数,负数的大小就是买断电费的利息和损失的电费。这也是笔者起初认为“电费买断”有侵占买断者私人产权嫌疑的理由。深入一步来看,农电工的合同是自由签订的,且一年一签,农电工没有利益完全可以不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说有侵占行为,道理上不太充分。那么,我们就要反过来问,既然没有利益,农电工为什么还要选择这样一种合约方式呢?难道证伪了经济人基本假设?答案还得从农电工聘用的工资合约说起。


农电工的工资水平与结构不是竞争形成的。从实行“电费买断”的单位来看,农电工的工资一般在500800元之间,这一工资高于目前农村一般劳力的收入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这多出来的收入就是一个农村电工的租值。当这一租值高于买断电费的利息损失时,农电工就不会拒绝“电费买断”合约安排,若不考虑其它因素,可以推断,均衡状态是在边际上(最后增加的一元钱电费)农村电工的租值等于买断电费的利息损失与电费风险损失之和。这也是“电费买断”通常发生在风险较小、电费数额不大的农村的原因。


当然农村电工获取的收益可能还不止这些,有些把用户电费违约金也作为“电费买断”者利息和电费风险补偿。如果算上这些收益,农电工可承担买断电费的额度是可以提高一些的。


“电费买断”是一种合约安排,在工资合约下按目标考核电费也是一种合约安排,但不同的合约安排的交易费用是不一样的。供电所对收费人员按工资合约雇佣电工,其含义是工资合约以一个价购买农电工的时间,按履行定律来说,作价的劳动时间监管费用是较低的,因为量度本身就是监管,你不上班就没有收入是可靠的约束了。但没有量度的工作效率等监管起来就十分不便,时间之量不等于工作之量,同样的时间,产量的或多或少,质量的或高或低等都是极难考核的。譬如,以时间算工资,散漫的行为要监管;以件算工资,产品的质量要监管;以销售量算佣金,增加的推销成本要监管。是啊!职称评定以论文数量来评分,劣作如漫天飞雪。因此,合约一订下来,履行的主要困难是在于没有被量度作价的其他特质上。

这样,为了弥补工资合约的不足,需要量度其他特质来作价而加以协助。那就是劳力的雇佣,除时间之外我们往往观察到其它特质的量度与酬报,例如奖金(量度的特质是利润)、佣金(量度销售量)、假日(量度资历)等等。有鉴于此,把“电费买断”作为聘请农电工时间合约的一个补充,自然成为当前电费回收形势下的一个自然选择。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7点结论:


一、“电费买断”有利于增加买断者的工作压力和责任心。收入预期明确,在局限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的动机,否则不仅得不到工资收入,就连买断的资金、时间等成本也会一江春水向东流,这是每个理性人都不会坐而视之的事情。


二、买断的电费收费权是私人产权,这种产权属性有利于电费回收。集体的资产他人多不爱护,但一旦变为私产,就神圣而不可侵犯,你不交费,就是侵占我的私人钱财,我会拼命的。


三、说“电费买断”是侵犯买断者的私人产权是简单化的处理。虽然买断是强制的,但农电工聘用合同一年一签,你不满意可以一走了之,合同签订完全自由。即使少数人因管理和其他一些原因损失了当前收入,他也是在权衡未来预期多方面收益后自己决策的结果,何侵占之理?


四、买断电费有可能影响电力企业服务形象和质量,这是因为非量度的特质监管费用较高,因此,需要在合约的使用条款(即考核制度)中,对买断者的行为规范作详细的约定,以弥补“电费买断”合约的不足。


五、实行“电费买断”的局限条件有两点:一是“电费买断”者辖区的电费总额不能太大,太大虽然可以按比例购买,但意义和效力已大大不同于全部买断的行为,充其量只是起到了放大电费风险金的作用;二是辖区电费风险的程度。倘若碰上一两个破产和关门企业,考核起来就十分棘手,交易费用也会因此而急剧上升,因此这就要求买断电费辖区具有比较稳定的客户。


六、原则上,符合第五点两个条件的地区都可以推行“电费买断”制度。但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不同地方的实际,譬如法律规定,买断者的承受能力等等。同时,不同时间和时期,局限条件也会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分析,及时调整。另外,主业推广这种做法具有同样的局限条件,城区内我们可以在局部地区实行,譬如物业小区、居民收费等等。


七、由“电费买断”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倘若把电费,特别是多年来形成的电费难题,一次性以贴现的方式买断给社会上的收费公司,岂不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不仅解决了困难企业的收费难题,衍生出电费回收的金融工具,同时也使社会上的收费公司利用专业化的优势获取收益,从而探索一个更为一般化的收费模式。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方案,制定制度,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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