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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自然法”与中国的“道法自然”——兼批陈志武的“儒家反市场论”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1日 共有 110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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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其实本来不是要批陈志武的儒家反市场论的,但写完后在朋友圈里看到朋友转陈某人这奇谈怪论,并予以痛批,发现我这文章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批驳了他,于是加上兼批这副标题,并在最后附上朋友圈里的互动内容。儒家作为伦理道德根本不是反市场的,而是协助市场,与市场起着互补、相辅相成的作用,对陈只能重复说一句我大凡对无知者都说的一句话:无知就该多学习,而不是无知者无畏地胡说八道!)



此前我先后发布了《评万科-宝能-华润之争: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不作死就不会死!》(http://tieba.baidu.com/p/4643191434)和《再论万科-宝能-华润之争:如何评价王石?》(http://tieba.baidu.com/p/4651421705),其中后一篇文章里说到我本来没有评论此事的兴趣,因为“从解释现象以验证或增补经济学理论的角度而言,这个事件并没有特别大的价值。”没想到后一篇文章写出来之后,我再反复思量,居然发现还是从中获得了一个意外之喜的收获!是什么意外收获呢?且让我以此文慢慢道来。


后一篇文章里有这么一段:


=========

关于规则,我要再做一下澄清。我在前述的文章最后问了一句“长此以往,法治何在?”其实一直有看我文章的读者应该知道,我并没有把“法治”当成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我以前发布的《详论“法治”》一文(http://tieba.baidu.com/p/4459644202)可以作证。规则的问题也类似。我并不认为规则或法律是完全不能违反的,真正不可违反的是规律(如自然规律、经济规律),而不是规则、法律这些人类搞出来的制度。规则或法律完全有可能是违反规律的,恶法是也。对于这种恶法,那是必须用违反去冲击,以促使它们的修正、甚至废除。……

……

有人评论万科此事,说“我不力挺管理层,也不力挺资本方,我只力挺规则”,但其实我也不力挺规则。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做道德审判、价值判断。把规则当成神圣不可侵犯也是一种价值观,与科学无关。至于规律,不需要我去力挺,它们客观地发挥作用,谁都阻止不了。试图违反规律,只会使得规律以扭曲的形式发挥作用,并不能真的消除规律的作用。……

=========


这一段里提到《详论“法治”》一文,那篇文章又有这么一段:


=========

以我当时看古典政治哲学大师们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法治”是指以良法进行治理,“法制”是指以恶法进行治理。早在古典时期大师们已经注意到法律不都是对的,用错误的法律来治理,绝对不能称之为“以法治国”。……所以合法不等于合理,违法不等于犯错,法律本身是否正确是需要先做判断的,然后才能进一步判断用那样的法律来治国是否正确。但如何判断法律是对还是错?大师们提出“自然法”的概念,认为人制订出来的法律条文如果符合自然法就是良法,但如果违反自然法,那就是恶法。但到底什么是“自然法”?大师们却无法澄清,一直都说得云里雾里的,神妙莫测得让我感觉那“自然法”就如同上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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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段一结合起来,一个答案就清晰地水落石出了: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大师们所说的自然法到底是什么?原来是经济规律!


对照自然科学的发展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规律,人类无法违反,只能利用,这一点由于自然科学不涉及人,大家都容易理解并接受——但在“政教合一”的时代,自然科学会冲击到宗教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会涉及到人,这一点其实也还是不容易被理解并接受的。直到“政教分离”之后,自然科学摆脱了作为宗教的奴婢的地位,才与人脱了钩,能独立地运行,与宗教并行不悖。如信仰宗教的自然科学家可以理解为上帝制定的是自然规律,而不是直接干预自然的运行。从这个角度看,自然规律就是上帝的意志,无从更改也不可违逆。违反者并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只会遭受惩罚。当然,如果你不信仰宗教,不把自然规律理解为上帝的意志也行,但无从更改也不可违逆的性质不变。


古典政治哲学里的“自然法”,被大师们形容得如同上帝一般,对照上述自然科学的情况,我一下子恍然大悟:原来“自然法”也是指规律,但政治哲学属于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的范畴,因此“自然法”的规律指的是社会科学的规律,而不是自然规律。而从《经济学讲义》到后来写的文章,我从“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以其理论逻辑及分析工具“入侵”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的现象得到这样的结论:经济学不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而是社会科学的全部!社会科学要当得起“科学”的名头,也就是说要符合“具有可证伪性”的科学要求(而不是对科学方法论毫无认识的人所以为的那样是什么“可计量性”或“可数学证明”),只能是引入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及分析工具。所谓其它社会科学与经济学的区别,其实并无区别,只是研究领域的不同。但经济学本来就不是只限于研究经济领域之内的人类行为,所以这所谓的研究领域的不同也无从谈起。既然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全部,则“自然法”的规律就是经济规律。


这么一来,自然法的定义就彻底地摆脱了价值观的左右,也就使得政治哲学(其实是包括所有所谓的社会科学在内)的研究也彻底地摆脱了价值观的左右。因为正如《经济学讲义》的“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中指出的那样,要合乎科学要求地评价好坏对错,就不能以价值观为评价标准——那是宗教、伦理道德的范畴,不在科学范畴之内。所以,规范经济学的“规范”必须摆脱价值观的左右,所谓的其它社会科学要真正成为科学,也必须如此。由此观之,以是否符合“自然法”作为客观评价(而非价值观标准)人类制定的规则、法律等制度的好坏对错,事实上是以它们是否符合经济规律为标准的。


BTW,其实人类制度也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规范这些不是人类有意识地制定、而是无意识地形成——大概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制度或自发扩展秩序吧——的规则,只是这些规则制度既然不是人类有意识地制定,其生成、维护往往不是靠明确的主体来进行,呈现出“自生自发、自发扩展”的表象。但这只是“往往”,并非必然。哈耶克犯有与他所反对的敌人马克思其实如出一辙的错误,那就是他们不了解中国,提出的理论都是看着西方自家的历史来做的,所以不知道中国历史是一个明确地推翻其理论的反例的存在。而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的重大区别,在于中国很早就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政府的力量特别强大,在漫长的历史中也积累了丰富有效的治国经验,因此政府特别有用,于是哈耶克看着西方历史就认定强政府就是错的,只会破坏市场等自生自发制度或自发扩展秩序,实乃偏见。


当然,经济学的困难在于不但理论难得正确(直至如今主流的经济学理论还大多错漏百出),更在于即使理论正确,掌握充分的局限条件也往往不容易(即信息费用很高),因此难以正确地应用理论。政府就算掌握正确的经济学理论,搞什么“顶层设计”——这真的不是“计划经济”的另一种美其名曰吗?——人为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制度要能成功绝对是凤毛麟角的小概率事件。所以,摸着石头过河”,让下层百花齐放各自试错(试验)来降低信息费用才是王道正途。由此可见,邓老虽不是经济学家,论一套一套地大谈理论是比不上哈耶克,但论经济学直觉可是完胜哈耶克了。


还是让我们从中国历史中寻求政府在什么地方能起作用的经验之谈吧。例如,周礼作为一整套伦理道德的制度,传说是周公制定的——但应该只是周公把当时已经存在的一些做法整合成一个系统性的、内部逻辑自洽的完整体系——,但更重要的是它确实是靠周朝(政府)的力量推行、维护,而不是全靠它自己自发扩展的。这套政府强力推行的制度有效地运转了长达八百年之久,在历史的时间长河中有力地验证了它的正确性。即使到了战国、乃至秦统一中国之后,周礼的一些内容被废弃(如井田制等),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核心内容保留下来,融入到儒家思想之中,继续在其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上以“外儒内法”的形式,仍然是得到国家的力量强力推行与维护,生机勃勃地绵延不绝。为什么周礼、儒家思想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在中国所特有的局限条件下,它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注意:这是伦理道德,不是市场制度,它符合的不是市场规律,而是适用于非经济领域之外的经济学的规律。由国家或政府的力量强力推行与维护,既节省了所谓蛮夷之地重新认识学习有关规律的信息费用,也节省了它运行的(广义)交易费用。而正因为它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哪怕是在中国文革时期儒家思想被官方打压,它都能顽强生存下来。政府力量被用于违反经济规律,并不能直接灭绝符合经济规律的制度,只能造成当时的国家一塌糊涂。当然,如果这国家一塌糊涂到租值散尽而灭绝,这符合经济规律的好制度也只能跟着一起消亡,间接上是被政府力量灭绝了——历史上不是因为自然灾害而消亡的文明,倒也并非绝无仅有。


再例如,前述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其实是“外儒内法”,那另一重要的诸子百家中的“道家”呢?其实道家主要是在经济政策的领域发挥作用。这就要提到本文题目中的后半部分“中国的‘道法自然’”。道家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崇尚无为而治,在早早就走上“中央集权”之路的中国实在是与当政者的思路格格不入。儒家在春秋战国那样的“大争之世”难以与法家争一日之雄长,但一旦进入和平年代,“独尊儒术”就必然是当政者的当然选择。道家却在政治方面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当真推行过。然而,在经济方面道家却是独领风骚,非别家可敌。众所周知,汉初尊崇“黄老学说”,其地位差不多等于是官方钦定的主体思想一般。其后汉武帝虽口上说“独尊儒术”,但打完匈奴后国力耗尽,在经济政策的领域实际上还是重新回归“清静无为”的道家主导。因为在市场领域之内,道家比所有其它诸子百家都更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


当然,从更高的哲学层面上看,道家的“道法自然”比“无为而治”的主张更具有一般性。这里的“自然”就跟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大师们所说的“自然法”在本质上相通。人间之“道”(人类制度)要“师法”自然,也就是要符合规律。由此可见,东西方的智者都不约而同地找到了这个真理。事实上,仔细考察,中国古代所说的“天道”与西方所说的“自然法”差不多是同一回事。之前我在《三论“英国脱欧”:为什么精英对民众失控?》(http://tieba.baidu.com/p/4633215205)一文中提到中国古代所说的“天命”与“民心”其实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天命可以看作是民心的一种神话化、隐喻性的表达。中国古代又有“替天行道”之说盛行,以前一般的理解这只是一种道德诉求,是说话者将自己置于道德制高点上。但摆脱价值观的缠绕来看这句话,将“天道”理解为规律,顺天而行是遵从规律,逆天而行是违背规律,前者胜而后者败就是必然的结果了。从本文的分析可进一步思索这个问题:一国之君的行事(人道)符合天道或天意(本质是经济规律),该国就会呈现出财富不断积累而不是租值持续消散的情状,民众享受到富裕的成果,自然就会由衷地拥戴国君,天命与民心就是这样统一起来了。


最后,我想略提龙应台以前的文章里提过的一个纠结:法律如果有问题,要不要守法?她那文章里提了两个具体的事例:其一是苏格拉底被雅典的公民投票判处死刑后,他的学生设法救他逃狱,但他拒绝,说投票合法,即使结果不对也要遵守,最后他选择服毒自尽。另一个例子是美国一个叫梭罗的人认为美国政府拿他交的税去发动入侵墨西哥的战争是违背他的意愿,于是他拒绝交税,被美国政府投入监狱,最后是他的姨妈替他补交了税金而获释。龙应台在文章里一直为这两个人谁的做法才是对的纠结不已。当年我看此文时水平还不行,跟着她一起文青般地纠结,现在就明白了,法律不等于都是对的,违反经济规律的是恶法。对于某个个人来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自由地选择怎么做,但对于社会整体,违反经济规律的恶法会导致国家不断租值消散、不加制止最终就是自取灭亡的下场——雅典果然就是走上了这条绝路。


我想起此前在帖吧里回复一个读者时说过的话:“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首诗只对个人成立,对社会整体不成立。一个社会必须以追求生存为目标,否则集体自杀,它所承载的一切价值都随之消失。遇到恶法就直截了当地反抗抵制,这种“梭罗之法”往往不是交易费用最低的做法。人们更多是选择“曲线救国”,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了红灯绕着走”,使恶法在事实上失效。对于不太懂经济学的政府如何判断某法是否恶法?其实中国古人的智慧又早就给出了答案:法不责众!一项法律若老是被违反,它一定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甚于增加社会整体利益,与其加强执法控制众人违法,不如反思法律自身是不是有问题。这跟前述邓老所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再加上“猫论”的评价标准,其实是内在逻辑相通的。



附朋友圈里对陈志武“儒家反市场论”的批驳:



最初发朋友圈的朋友:


老师说,儒家是“pro-market”(保护市场)的这观点重要。

无论是中国的儒家,还是西方的《圣经》的“十诫”,都有宣扬仁义道德,诚实守信,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没有任何不同。不知为何到了陈教授眼里,儒家就成了“反市场”,而在韦伯眼里,西方的基督教才是促进市场的。

至于按等级分配资源,是世上所有公司的普遍做法,总经理-部门经理-经理-员工,不是等级是什么?按照陈教授的逻辑,所有公司都是反市场的?!

不明白为什么对中国文化近乎一无所知的人,竟敢对五千年文化指手划脚。

陈教授就是那位建议中国取消孝文化的经济学家,出身耶鲁。突然想起民国时期也有这样一群人,将中国经济的落后归咎于汉字比不上英文,建议从此取消汉字。



我的回复:

这人根本不懂什么是儒家。反市场的制度不可能适者生存那么久,真正反市场的公有制30不到就完蛋。


另一位朋友的回复:

这个陈志武真是狗屁不通到极致!世界上没有比这类人更无耻了!为了哗众取宠产生头版头条效应提升知名度,完全没有廉耻的睁眼说瞎话。如果略通论语,就知道孔子的本源儒家思想是倡导人际合约关系交易费用最低化的。里面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适无莫无可无不可以德报德,以直报怨名不正言不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无一不体现着两千五百多年前古人处理竞争、分配、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成本等局限条件时的高深智慧。按照适者生存、存在即合理的自然淘汰逻辑,怎么可能现在还不但没有消亡反而更加需要选择?如果早就没有价值被淘汰了,还需要陈志武们来批判吗?真是无耻啊!


最初发朋友圈的朋友:

撇去骂人的话,其实提醒我们从儒家倡导的内容,以及优胜劣汰的视角去看待道德准则这种规则。这是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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