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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MPA硕士)优秀期末论文展示:防监管与它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如何失效的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1日 共有 11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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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的作者是MPA硕士生,按学生意愿隐去其名字。题目我做了一些修改,以便更突出文章的主题。


关于政府监管,基本都是多此一举,既无效果,又反而增加交易费用。民众总是以为有政府监管就有用,其实根本没用。我对金融监管、周燕对质量监管都分别写过文章详加分析其无效性:《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有用吗?》(http://tieba.baidu.com/p/4335087349),以及《破除“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的迷失(作者:周燕)》(http://user.qzone.qq.com/908961321/blog/1417157287)。本文作者以其工作单位的“近水楼台先得月”,分析了消防监管的无效性,欢迎大家也研究自己工作领域相关的政府监管的情况。



消防监管与它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如何失效的



虽然在《消防法》中规定消防工作要奉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还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以佛山市为例,从工作内容上来看,区一级消防机构的业务就包括了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日常消防监督和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工作以消防审验为起点,作为事前控制,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必要的设计审核和现场验收,以保证这些单位能有基础的、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以日常消防监督作为事后监督机制,对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和消防设施、器材情况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从一个建筑物建起,直到入驻企业开始经营之后,消防机构才开始介入验收和日常监督,这种监督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建筑物在建造和经营时已经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也就是说,即使建筑物已经通过设计审核,之后的现场具体情况也不一定和设计图纸相同,但由于企业已经投入了大量物力和财力,此时的消防机构即使想发挥其职能作用,以行政执法的方式督促该企业增加相应设施或改变现场状况,消防机构所要面临的行政压力,以及为之付出的行政成本将会非常巨大。从法律角度看,地方政府可以对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当地方政府和当地消防部门之间意见相矛盾时,消防部门是否能真正发挥其专业作用已经不得而知。例如某品牌的大型楼盘完工后,消防机构不可能让房地产公司将楼盘推倒重建,随之而来的行政压力将迫使消防部门就范。


这一过程实质上导致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向政府转移,而目前的消防监管体系正是推动这一转移的力量。在企业或单位发生火灾的新闻报道中,舆论一般都是先追究政府的责任,但其实消防业务无论在工业生产,还是日常经营中,更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虽然它处于相对隐形的环节,但这本身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政府监管不可能时刻指导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更不可能杜绝消防事故的发生。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向政府转移的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市场规律。


其次,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实际上无法处理好消防成本控制的问题,没有政府能够准确的计算或定义增加多少企业在消防方面的支出就可以降低多少因火灾引起的社会成本损耗。反而由于此时政府已经承担了企业的消防事故风险,导致政府只能为了追求自身风险上的边际收益而强迫企业不断增加成本投入。


由于消防监督的介入,纯粹的消防设施建设附加上了消防审验的条件后,导致消防公司实际上更应该被看作为中介机构,它们甚至能在建筑到最后是否能实际经营或投产的问题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在无形中会增加企业间的交易成本。


以佛山某大型商业体内店铺消防手续申报有例,建筑面积100㎡的服装销售店铺的消防报审、验收总费用相当于其2-3个月的店租。而实际上该商业体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除了为该店出具设计图纸之外,这个价格很大一部分是消防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而获得的费用。而同时在清晰划分经营区域之后,消防公司之间的竞争得以化解。


2007年住建部发布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规范中非常前卫地提出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将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规范中明确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简单来说,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主要以已经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为对象,而为了防止联网用户无视自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提示,再通过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集联网用户已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后,通过电话联系联网用户,告知其单位已经发生火警,再让其报警以及组织灭火。


既然火灾信号、现场火灾确认人员和打119报火警的人员都是联网用户自身已经拥有的资源,为什么联网用户还要安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呢?


以佛山某区为例,佛山是珠三角经济发展较早的工业型城市,该地被纳入消防监管的厂企、公共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普通三小场所等单位数量已经超过十万家,而区一级真正从事消防专业工作的人不超过30人,算上各级专职消防日常监督的人员也只是在100人左右。对于如此巨大的数量比,可以想象消防机构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在与经济发展的妥协下,实际上只有一些大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厂企才是真正被监管的对象。


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而产生的,远程监控系统可以实时采集联网用户的自动报警系统信息,监管其系统运营情况和火灾警报情况,从而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难度。


以一个建筑面积15000㎡的综合商场为例,在建筑施工阶段,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最普通的喷淋设备(自动灭火系统)至少要投入100万元(楼层数量也影响价格),而这还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排风排烟系统、火灾备用照明和备用电源系统等其他消防系统、设施的花费。火灾自动控制系统已经是对于以上全部系统的数据汇总,可以做到数据采集、火灾自动探查、故障识别等日常功能,每年企业用户还要花费几万元不等的价格用作系统日常维护。除此以外,控制室值班员工必须都接受为期21天的自动控制系统脱产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取得上岗证。该培训每人收费约4000元,以三班倒工作制计算,为了满足双人双岗的需求,该企业用户必须有至少6人通过培训和考试,也就是说在不考虑误工损失和人员流动的因素,该企业必须至少再花费24000元才能满足规定的人员要求。


实际上,远程监控系统也是安装在单位用户的自动控制室内,由于无需人员操作,而通常被安装在最不起眼的角落。这套系统除了初装费之外,每年还必须缴纳几万元人民币的维护费用,如果用户延迟缴费,也会有专门人员催缴年费。自动控制系统品牌很多,远程监控系统本身也不能和这些品牌全部匹配,而导致一些用户安装的远程系统其实无法发挥其作用。


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新开发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主要是来自于用户自身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在联网用户无视自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提示,并能接到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心电话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价值才得以体现;3、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不是官方机构,联网用户必须自己报警,或者在确认自身确实发生火灾后,通知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帮其报警。


从成本收益上来看,这些已经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用户再加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边际收益非常低。只有在用户无法发现火灾而又必须能被监控中心通知的情况下,才能体现监控系统的价值,而且由于监控中心的基础数据实际是由用户本身的自动报警系统所提供,所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其实本身无法自我确认火灾情况是否真实,还必须得由用户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确认。所以单从成本来看,已经安装自动消防控制系统的单位根本没有理由再安装一个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住建部对该规范的发布,实质上是以政府的认证为名虚构了一个市场。


面对如此之低的收益,企业用户通常是迫于消防机构的压力而安装,而由于其安装公司的垄断地位,用户实际已经失去了定价权,任人宰割。对于201251日实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2011)等系列标准,其中参与起草的单位绝大多数是消防工程公司,它们已经实际上控制了标准的设立和安装要求的确定。实质上,远程系统安装的垄断已经造成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政府为了建立自身消防信息收集网络引进了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概念,实际上造成了以强化消防管理责任为由,强迫企业为其卖单的局面。


消防安全本来就是企业经营上的风险控制环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自然会权衡其中的风险和成本收益,市场自会做出反应,调节企业行为。政府监管实质上将企业的经营风险揽在了自己身上,从而导致政府在企图规避自身风险的时候,强迫企业不断增加成本投入而追求风险上的边际收益,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企业的发展规律,更不用去考虑政府是否有能力准确计算或定义企业在消防方面的支出与降低火灾引起的社会成本损耗之间的关系。而在这监管之下滋生的权力寻租问题,同样应该引起重视,它不仅在侵占企业的利益,更加阻碍企业的发展,降低资本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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