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发表于《南方都市报》7月5日版。因前段时间我发布了一篇关于广州黑人的文章(见http://tieba.baidu.com/p/4057556842),其中提及以前写的《歧视的经济学分析》(http://tieba.baidu.com/p/4057535691),有读者告知我这篇文章。我去看了一下,觉得文章的分析在逻辑上大致成立,但在验证方面还需要多做些工作。这里先发布此文,后面再详细谈我的看法。)
美国最高院近日以5比4的票决,裁定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此举引发部分国人的艳羡,视为“伟大时刻”。更有好事之徒引申,来佐证美国的月亮就是“圆”。
经济学的解释传统鄙视这种粗暴的好与坏的价值判断,而是要求先解释清楚为何有此重要现象,才能做合理与否的评判。即要问人类数千年以来,无论地域种族国家,多选择在日常伦理或宗教教义上歧视“同性恋”,视之为“异端”或“邪恶”,而至近代,却对同性性行为日渐宽容,连同性婚姻都在21个国家被承认了。
汉语词汇中“歧视”是个贬义词,易让人心生反感。其实英文的本意是“discrimination”,译作“区别对待”更恰当。日常生活中,“区别对待”无处不在。一款LV的包包,在专卖店售价2.5万元,有钱能买,无钱免问。这其实是以价格做“歧视”,区分不同购买力。
“市价”是最常见到的“歧视”了。其实,“歧视”的本质,就是区分并表示“不同价”之意。只不过这种区分或替代度量的准则不单单是“市价”,有时是衣着、品牌、组织、宗族、种族、肤色、性别、地域、国籍等。
这种简化下的“区别对待”,有时是故意而为,“觅价”以求收入的最大化,有时是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有时是为了降低沟通的讯息费用,有时是为了降低某一合约执行的成本,有时是为了约束参与竞争者的人数,有时也可能是某一利益团体不顾整体社会产出的自私逐利等,不能一概而论。评断“合理”与否,是视具体时空下的局限约束而定。
同性恋被视为“异端”,被“歧视”,反映的是社会禁制这一行为,让“出轨者”付出风俗道德上的压力代价。同性婚姻不被承认,也即在法条上不承认并保护这一“组织”产权的有效。其实,“歧视”同性恋,目的是要维持家庭组织或家庭合约的“有效”。
专偶合约的本质
人类的婚姻制度经过漫长的数万年的演化,从初民时代的群婚乱交,到血婚、伙婚、偶婚制,再到目前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为主体的专偶制,其演化是哈耶克意义上的“自发制度”了。为何会固定到现在的专偶制?长沙理工大学的朱锡庆教授在“最原始的问题:爸爸是谁”一文中,给出了精彩的解释。原来是为了确认“爸爸是谁”,避免近亲繁殖。
近亲繁殖造成后代质量低劣,比如死亡率高、先天畸形,体弱多病,痴呆等。对此,现代遗传学已有确切的科学解释,即从相同祖先处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提高了对生存不利的隐形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的概率,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飙升。群婚、血婚、伙婚和偶婚,都避免不了近亲乱交。
人类在漫长的交配活动中逐步发现,因为“妈妈是谁”,哪一个女性生出孩子,简单易辨。而只要确定了“爸爸是谁”,近亲乱交的问题即可以迎刃而解。为了确认“爸爸是谁”,后来发展出一套制度,即约束女性一生只跟一个男性发生固定的性关系,即可确认“爸爸是谁”,这就是专偶制。
跟着发展起来的沿着父方的姓氏,字辈制度,实际上也是协助并清理“血缘关系”,避免近亲乱交。中国在周代已有“同姓不婚”的禁忌,说明对此的认识当时是领先于其他族群的。
要指出的是,性交不仅仅可以繁殖后代,也是一种纯粹的身心娱乐。无论男女,皆有多偶的倾向。专偶制禁止女性偷情,却允许男性多性伴,并不是如女权主义者声称的那样,是“歧视”女性,而是在避孕技术和DNA技术出现之前,为避免近亲繁殖,演化出的一套高明的制度安排。
所谓的“三从四德”,出嫁前把女性的产权界定给父亲,出嫁后把女性的产权界定给丈夫,部分也是为了在道德伦理上,约束女性多偶的天性,协助确认“爸爸是谁”。
而随着现代避孕技术和DNA技术的出现,交配的繁殖和娱乐功能可以分离出来,伦理道德对女性的约束降低,女性多性伴的行为大增,婚前性行为变得常见了。
抚幼养老是目标
一夫一妻制是为了避免近亲繁殖,更好地实现种的繁衍。种的繁衍的内容是抚幼养老。人类的婚约演化到一夫一妻后,就可以沿着父系延续下来的血缘关系,精确地界定产权,比之前的血婚等其他婚姻合约,更好地实现抚幼养老。
这是什么意思呢?人在年幼时不具备生产能力,到年老时生产能力下滑又很快,“专偶制家庭”是一个可以平滑个体一生的收入水平,实现抚幼养老功能的“合约”。
每个个体刚出生时,饮食起居、升学教育等要有投入,此时不可能向社会借资,因为存活与否,未来收入如何,能否还款等难以预测,讯息费用太高;年老丧失生产能力时又需要收入养活,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也就是说,因为讯息费用太高,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市场在抚幼养老上是失效的。人类于是选择了这种父母抚养孩子,而年老时被子女赡养的“隔代养老”合约。
这“合约”的存在,是由父子之间的直系血缘关系,由这种“亲情”关系来维系的,要求的是“父慈子孝”。当然,个别家庭也存在“父不慈,子不孝”的问题,所以在风俗伦理的要求是孩子长大后要有“孝心”,以协助并降低履约的成本。尽管不能百分百保证,但依靠血缘关系和风俗伦理的约束,是能够大致解决这个问题,不会引发整个社会抚幼养老的系统性风险。
这里要指出的是,专偶制家庭下父母选择生几个小孩,生还是不生,均衡点在抚养成本和收入(天伦之乐加上养老)的比较。若多生一个孩子的边际收入大于抚养成本,则选择多生。实际上,无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父母也不会选择无止境的生育,而是要受此“均衡”的约束。也就是说,父母选择生孩子,与其他投资是一样的。这样说似乎没有“人情味”,但确是经济规律。
在农耕时代,体力是产出(收入)的重要变量,男孩女孩的抚养成本接近,但在产出上,男孩往往要比女孩高一些。更重要的是,女孩成年后就嫁出,不承担父母的养老责任(支出),于是就出现了“重男轻女”现象,即在衣食教育等方面的投资上,更偏重于男孩。
这种“区别对待”是由于男孩女孩不同的投入产出比造成的,并不是真的“歧视”女孩。为了补偿父家对女孩的养育投入,夫家往往要在迎娶时,给予女方一笔丰厚的“彩礼”。而在食物资源短缺的非常时期,常见到“溺婴”现象,溺女婴的比例一般要高于溺男婴。说来“残酷”,但背后道理是一样的。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女权主义同样是不明就里,一味指责而落入了价值审判的“窠臼”。
为何要歧视“同性恋”
男欢女爱的“异性恋”是人类的常态,占多数,而同性恋是“异端”,比率也低。既然同性恋属“你情我愿”的欢愉,世俗伦理,宗教教义以及法律法条为何会“歧视”同性恋呢?答案就在于同性恋不仅仅是“你情我愿”,其行为具有“外部性”,本质是对家庭抚幼养老合约的“违约”。若大规模出现,则会毁掉这张“合约”,不利于整个社会种的繁衍。
男男恋中断了抚幼养老在家庭代际间的“传承”,即使允许他们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允许收养孩子,但因无直系血缘关系的约束,“抚幼养老”的履行也要大打折扣。女女恋则背离了父母的投入产出预期,使其的抚养成本得不到“彩礼”的补偿。若大面积的出现,父母选择性生育,“留”男“弃”女将会成为常态,因为此时抚养女孩的边际收益要远远小于男孩。
也就是说,人类在以专偶制这张家庭合约为主体,实现“抚幼养老”的种的繁衍功能时,不仅在伦理道德上弘扬“孝道”,以协助合约的履行,也同时在伦理道德上“歧视”同性恋这种“违约”的行为。
弘扬孝道和歧视同性恋,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确是事物的一体两面。只要家庭抚幼养老这张合约仍旧是主体,“歧视”同性恋就会发生,同性婚约就不会被法律认可。
而近年来,为何社会对同性恋越来越宽容了,甚至在21个国家,同性婚姻已被法律认可,就在于社会养老的出现,使得家庭这张合约的功能出现了分化。本文无意追溯美国同性恋合法化的历程和细节,只是指出是“社会养老”这一关键局限出现,才使得同性恋合法化成为可能。
社会养老或称“公共养老”,本质上是政府强制要求参与的储蓄养老计划,源自1935年。它要求民众在年轻时按月度缴纳养老金,退休后领取。实际上仍是代际养老,即年轻时缴纳养老金支付已退休者,轮到自己时,领取的养老金则来自于下一代年轻人的缴纳。
社会养老在上个世纪被大规模铺开后,就逐渐取代了原来的家庭养老。既然养儿不再是为“防老”,则下一代的性行为就无须再约束了。也应该看到,恰是这种抚幼收入的剥离,造成了西方社会养老的国家,父子之间亲情淡泊,“孝道”丢失。当然,也较少有“重男轻女”的现象。既然收益下降,父母在孩子的抚养投入上也跟着下降了,往往是成年后就不再过问,甚至子女大学读书的学费,都靠借贷市场,由子女自己支付了。
社会养老的弊端
要指出的一点是,随着农耕时代步入工业时代,劳动效率的提高,财富的累积和借贷市场的发展,私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成为可能,家庭式的“养儿防老”的比重有所下降,民众对同性恋行为会日渐宽容。但强制式的社会养老大规模普及,并取代家庭养老,确是客观上加速了同性恋合法化的过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农耕时代家庭养老为主的背景下,“歧视”同性恋是一种伦理道德的约束,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合约,并将同性出轨行为的“外部性”内化为私人成本。而随着社会养老的普及,养老功能从家庭合约中分离,同性恋合法化才有了基础。这并不是观念或时代的“进步”。放弃局限转变的科学解释,而把这一重要现象视为笼统的“观念”进步,是一种智识上的“偷懒”了。
考虑到所有的局限约束,“帕累托最优”总是实现的。因此,不能认为在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国家,“歧视”同性恋就是“落后”,或在强制式社会养老为主的国家,同性恋合法化就是“进步”。
若非要做“高下”的比较,问题其实要替换为:家庭养老合约和社会养老合约,那一张成本更低,或那一张能更有效地实现养老目标?
答案可能让支持同性恋合法化者失望。人类的制度或合约的安排,尽管从长时段来说,是沿着降低社会成本的方向演化的。这也是知识积累的意义。但在某一时段,有可能是一步三退,非线性直行。强制式社会养老看似可以解决了零星出现的“父不慈,子不孝”的家庭养老合约的“失效”问题,但反过来,确是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养老的系统性风险。欧美各国近百年来的实践表明,这张强制式养老合约恰是把政府财政拖入破产境地的“罪魁祸首”。
原因就在于“强制性”,由政府来“统收统支”的结果是个体很难看清这张养老合约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而带来较高的讯息费用。养老金一旦由政府接手,就变成了“公有资产”,管理者不可能像管理自家资产一样尽力尽心,而为了避免被滥用,也一定对其投资进行重重限制,带来的结果就是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一律较低,甚至跑不赢通胀。此现象全球皆然。
由政府强制参保虽然可以迅速扩大基数,但它不能像商业养老一样调整费率,甚至索性拒绝风险太高的人投保,结果造成类似“公海”的巨大租值耗散,养老金存在巨大的亏空。靠不断扩大基数,强制要求年轻人全部参与不再奏效时,只能靠财政补贴。而财政补贴仍旧是来自于纳税人的纳税,羊毛出在羊身上。养老亏空不断扩大,领取的支出远大于新缴纳的收入,最终是财政被拖入破产的深渊。
另一个尴尬是,在投票民主制度下,一旦一国织成强制社会养老合约,就很难退出。正在领取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同意,而一直在缴纳确还未享受到好处的年轻人更不会同意。于是,只能把这问题一代一代传下去。有人将社会养老比作代际间的“庞氏骗局”,是很准确的。
我的点评:
此文将古代歧视同性恋的现象归因于它破坏了“养老合约”,这个分析在逻辑上成立,但事实验证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因为我们观察到如下的现象:同是在古代,西方对同性恋的歧视非常严重,相比之下中国对同性恋的歧视要轻得多,而日本甚至没有歧视!如果维护“养老合约”就是唯一的关键局限,那怎么解释西方、中国、日本的不同呢?
先证明我刚才举的现象本身是事实。中国史书上有专门的《佞幸列传》来记载皇帝的同性恋对象,仔细看史书记载,虽然也是包含着贬斥之意,但更多把皇帝的这种“癖好”等同于“好女色”,即只要不至于影响国家大政,史官并没有太强烈的批判。这跟西方迟至近代都还对同性恋的歧视达于极其憎恶,甚至于被发现了就会被打死的可怕程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而在日本,同性恋被称为“众道”,不但不歧视,甚至有赞美之词,例如认为“男女之间是为了生育,男男之间才是真爱”。
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不同?我想到了一个解释,但还不完善。先请读者们来讨论一下,明天再发布我想到的这个不完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