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国家司法考试轻松记忆口诀——民法(4)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7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拟制交付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侵犯署名权;不必征得同意;不必支付报酬。五、五个区别:——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六、六个可以并存——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轻过失免责;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相关新闻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侵犯财产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