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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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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0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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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一个重点罪名,对于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相信无论哪本教科书上都会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就无需赘言了,这里我们主要来说说交通肇事罪主体中的特殊性,罪与非罪的区别、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以及他的结果加重犯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裨益。知识点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3、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有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至少有过失。4、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5、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6、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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