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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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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58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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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不涉及是否有偿问题,5、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是民法物权中的概念,由于这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相同点,所以在中很容易被考生混淆,所以我们在这里对其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复习起到一定的裨益。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使用其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所加的负担。在地役权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称为地役权人,需要他方提供便利而使用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为他方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地役权制度的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地役权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法律制度,与现行民法规定的相邻权有着明显的区别。1、权利的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讲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相邻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也正因为如此,《物权法》把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中。而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十四章设定了“地役权”制度,这也表明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2、产生的根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3、是否具有有偿性不同。由于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故不涉及是否有偿问题。而地役权是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是否有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地役权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就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4、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邻权具有天然的对抗属性,不因不动产的流转而消灭。但是地役权则不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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