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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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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38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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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对此,我们通过法条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注意是“召集”,而非“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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