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原被告资格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37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具体有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二、被告的特殊规则1、被告的特征,要注意《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原被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的重点之一,下面是对此知识点的备考指引:一、原告的特殊规则1、原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18条的规定,具体有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合伙组织,投资人,农村土地使用权人,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变更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的确认,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2、原告资格的转移。对自然人来说,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在原告死亡或终止时,在诉讼保护期限内继续享有原告的资格。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在消灭或变更后,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起诉。二、被告的特殊规则1、被告的特征。掌握只有当被原告指控和由人民法院审查确立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立的程序特点。2、被告的确认。要注意《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具体有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被告确认,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确认。

 

相关新闻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侵犯财产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