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几种:1.报复,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效力来自缔约国对条约效力的接受,2.反报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两个:1.主观要素,指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2.客观要素,指该行为违背了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1.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一国而成为该国国家行为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国家职能的一切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任何职权,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其以国家机关的资格从事的行为即为该国的国家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法律授权或经特别任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职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身份的官员行为。4.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东道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东道国的国家行为。6.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除上述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国家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等,由于这些人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应承担相关的国家责任。另外,私人或私人团体对外国或外国人造成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是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失职或纵容行为的国家责任,即国家的间接责任。2.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另一个要素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一国违背国际法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于条约、国际习惯或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包括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不履行的消极不作为。二者都构成对义务的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