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08年司法考试保险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33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危险程度或保险价值减少时,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不要混淆」区别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第30条)「重点法条」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第3款、第38条。「意思分解」1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保险人有两个权利(第1款):(1)要求增加保费;(2)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免责(第2款)。但免责范围限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3投保人、被保险人负保障安全责任(第36条第3款)。否则,保险人的权利与第37条第1款同。4与第37条相对应,危险程度或保险价值减少时,应降低保费(第38条)。「重点法条」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是传统的难点和重点。1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前者高于后者的部分无效;低于后者的,依比例确定赔偿额。2第41条第2款、第40条第2、3款规定同样适用于重复保险,以防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3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按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的比例承担,但允许合同另有约定。「不要混淆」区别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第30条)。「重点法条」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相关新闻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侵犯财产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