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吃亏的是自己,平安公司就决定中止履行货物运输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抗辩权(四)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具备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里的现实危险包括《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这里要注意的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很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因为某项合同履行出现问题,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定要事先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否则,吃亏的是自己。这里举个例子:平安公司和泰山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由平安公司将泰山公司的100吨货物运到A地,泰山公司在货到后支付运费2万元。合同订立后,平安公司发现泰山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大幅度下滑,企业高层频频爆出丑闻,短短几个月,消费者对泰山公司的信赖程度大大降低。于是平安公司就多留了个心眼,开始到处搜集关于泰山公司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表明泰山公司目前情况下很有可能资不抵债。于是,平安公司就决定中止履行货物运输的义务。这里,平安公司行使的就是不安抗辩权。假设,本案中平安公司搜集的资料都是小道消息,不足以证明泰山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那么平安公司自己中止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违约,就要向泰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