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难点记忆技巧之民法选编10例1996年11月2日,某市顺兴制革厂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顺兴制革厂将其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期限1年,自1996年11月3日零时起至1997年11月2日24时止。1997年2月5日,顺兴制革厂将保险财产中的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皮革产品运送到上海市进行销售,销售前暂时存放在一家仓库内。由于上海市持续数日高温干燥天气,该批货物自底部自燃着火。顺兴制革厂上海市代表全力组织抢救,抢救费用用去人民币3万元,抢救出货物残值人民币10万元。为此,顺兴制革厂向太平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要求。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本案是一起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顺兴制革厂与太平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的延伸。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顺兴制革厂把保险标的转移到上海的行为,构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标的所处位置的不同,其周围温度、湿度等相关条件的变化,都是影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重要因素。该案中,正是由于上海市持续高温的天气,致使该批货物发生自燃而造成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危险程度的增加有因果关系。顺兴制革厂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并末履行向保险公司的及时通知义务,因此,对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国法辅导班笔记07讲义:共同犯罪刑法犯罪刑法要点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