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法的兴起软法在世界多国不仅早已存在,而且普遍存在。软法概念以前主要适用于国际法领域,在其他领域较少出现。但最近20多年来,软法现象迅速地在其他领域大规模涌现,尤以环保、技术、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为甚。软法现象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基于以下社会背景:一是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由于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的失灵,继之兴起了公共治理的新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它超越了传统的管理型思维,强调共同治理,其所使用的手段褪去许多命令强制色彩,把软性协商手段推上了舞台;二是经济全球化和WT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近些年来全球化的新发展,更加迫切地呼唤建立更加有效和有力的全球经济协调机制,从而推动了诸如WTO等非国家行为主体的政治经济协调的强化,协调机制和柔性手段的功能因此得以发挥;三是欧盟对软法的积极实践和大力推行。在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软法在社会政策领域得到了大力推行。在2000年召开的里斯本高峰会的会议结论中,明确把“开放协调机制”作为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入就业领域。目前,OMC已经成为协调欧盟与成员国以及成员国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机制,欧盟也因此而开始步入软法时代。二、软法研究现状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软法的勃勃生机逐渐呈现,围绕着软法主题开展的研究正在逐步兴起。2004年于意大利罗马召开了软法与硬法关系的国际hr,之后在斯坦福也召开了类似的会议。美国对管制改革的研究开展得较早,对软性手段报以更多关注,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的研究中心设立专门课题支持研究软法,日本文部省“21世纪杰出研究基地”项目也支持软法研究,2002年在东京大学设立了软法研究项目,并取得了初步成果。在国内公法学的研究中,前不久我和宋功德博士合著的文章《公域之治的转型》较早涉及了这一主题。该文认为,公共治理迫使我们全面反思和修正对“法”的狭隘定义,与之相匹配的公法规范体系应当“软硬兼施”。总的来说,目前,国外的软法研究已经相当普遍地展开,但中国的相关研究则处于明显的滞后。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鲜活的软法规范,它们在规范和调整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就需要中国公法学拓展研究视野,更新法律观念,尽早将其纳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