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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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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3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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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案例精析──刑法[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张飞则构成窝藏罪。(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这一点是解答的关键,也是入手之处。[法理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抢劫罪的转化以及相关犯罪的关系等问题。邢钢与刘军二人只是预谋盗窃,且刘军在盗得财物后即行离去,刺伤李红岩的是邢钢,但这已和刘军无关。因此,邢钢与刘军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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