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中,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照其立案管辖范围行使。具体而言,各侦查主体的侦查权限是: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限。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其中,就刑事程序法而言,所谓的“依法”包括依法定权限、依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查,从三方面入手: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考点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重述了上述宪法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该原则有以下具体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经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但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