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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作者:张华 申领版权
2010年07月20日 共有 152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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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民李某买了一台庐阳牌燃气热水器,该热水器没有熄火装置。李 某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其新装修的小卫生间内,该卫生间密封性能很好。1月20日晚,李某在卫生间内洗澡时,因卫生间内充斥一氧化炭中毒身亡。庐阳牌燃气热 水器厂在得知这一事件后,立即提出给李某家属2万元作为安慰,但李某家属坚持不要这2万元,于同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庐阳牌燃气热水器赔偿其各 种损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买的那台庐阳牌燃气热水器虽没有明示的安装使用方法的说明,但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与李某的死亡没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因为卫生间不通风,热水器的安装不规范以及燃气本身就具有不完全燃烧的性能,造成李某在洗澡时,卫生间内一氧化炭过多而中毒身 亡。因此由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庐阳牌燃气热水器厂不负赔偿责任。
    
    请问: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2)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3)本案中的庐阳牌燃气热水器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4)应如何确定本案中的责任归属?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答案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保证产品质量;(二)在产品标识、包装方面的义务;(三)禁止性义务。本案涉及的主要是第 (二)项义务,即“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3)庐阳牌燃气热水器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具备了燃气热水器的使用性能,但在李某买的那台燃气热水器的包装标识上不完全 符合规定,对于燃气热水器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生产者应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庐阳牌燃气热水器厂未尽到这一义务,因此 可看作为因欠缺提示或警告而使热水器存在缺陷,并且这种缺陷的存在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4) 本案中,庐阳牌燃气热水器厂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应当了解燃气热水器具有不完全燃烧的特点,应当了解在密封性能好的小房间内使用存在危险,所以李某本人 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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