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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404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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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核心一方面注重各罪构成标准(一个数额犯、一个行为犯、三个危险犯,其它都是实害犯),另一方面是对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掌握,其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销售,从第14l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1、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明知或可能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4、实施本节9个罪名的犯罪,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5、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
    (3)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是危险犯。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指足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生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5万,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
    注意: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例:投毒方法偷别人的羊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
    2、销售者为杀害特定的人而故意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定本罪,定故意杀人罪;
    在对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有故意的场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本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是危险犯。
    (6)生效销售劣药罪: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四个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
    
    2、走私犯罪(这里所说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
    (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向外国人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走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行为被吸收。
    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注意:此处不是进口和出口)
    注意:1、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
    3、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按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同一行为触犯几个走私罪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
    (2)走私武器、弹药罪:
    注意:1、“武器”包括军用和非军用,不包括管制刀具、仿真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
    2、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定走私弹药罪;若是报废的或无法组装的,构成犯罪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定走私废物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物品。
    注意:1、需要达到一定数额,即偷逃应缴关税达5万元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走私盗版作品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
    4、间接走私: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第一手购买者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预备行为
    (4)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5)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注意:1、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过失犯罪
    注意:1、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4)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
    (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的董事、经理;故意;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行为:伪劣采购盈利交,高购低售利亲友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
    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伪造货币罪: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总面额弹道2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弹道200张以上的,应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使用假币是使假币像真币一样处于流通状态,若仅仅展示给对方看,显示自己的实力,不具有流通性,就不是使用假币罪,只是持有假币罪。假币作为担保物,也是使用假币罪。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1、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3、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4、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
    5、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6、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张明楷个人观点:画家画货币欣赏,伪造不存在面额的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因为伪造货币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包括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伪造),不包括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单独定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后,又实施诈骗的,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4)其他罪名: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
    标准: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高利转贷手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以追究。
    B、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若有证据证明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该骗取行为应构成贷款诈骗、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C、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定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D、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主体资格不同:前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后者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企业,在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内容
    F、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G、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H、逃汇罪:——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再限定为国有性质的);
    行为方式: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
    I、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只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若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且数额巨大,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存入银行,但该款实际上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等方式挪用的,应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并罚。
    J、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特定的,七种:毒品、走私、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方式: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毒品、走私、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窝藏赃物罪的特殊法
    因事前共谋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若事前无共谋,事后知道仍掩饰隐瞒的,定本罪。
    
    5、金融诈骗罪
    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资;但集资诈骗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占有为目的,只是想低息揽储,高息放贷
    (2)贷款诈骗罪:单位不能构成,只能由个人构成;司法实践中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多数是单位,处理方式为:一作为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论处;二虽作为单位犯罪,但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注意:1、此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方式:(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行为目的构成不同罪名:
    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出于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于转手贷给他人从中获取高利贷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本不符合有关贷款政策条件而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的,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3)票据诈骗罪:包含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冒用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4)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注意此罪只包含伪造、变造,如果是冒用构成诈骗罪;
    (5)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6)保险诈骗罪:
    注意:1、主体特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5种法定行为方式、数罪并罚问题(必须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不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若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果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便利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国有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保险事故,骗领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4、保险诈骗罪中,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
    (7)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盗窃、抢劫的除外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论在机器上还是柜台上),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认定)注意: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真实信用卡说),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196条1、2项);2、盗窃他信用卡但不使用的,就不构成犯罪。
    1、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处的恶意透支,和196条第四项的恶意透支不同,只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是一种广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3、仅拾取、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事后又没有使用的,如无其他情节,一般不构成罪,但是如果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信用卡罪或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罪。
    若使用了,则要区分情形:
    A、拾取后使用的,无论在机器上还是柜台上,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B、骗取、抢夺后使用的,若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若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
    C、抢劫信用卡的,抢劫后不使用,也定抢劫罪;使用了,区分情形:若在机器上使用,定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若在柜台上使用,则定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4、信用卡犯罪小结: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A、信用卡但无证据表明有使用行为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B、行为人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C、若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使用的行为,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D、若行为人既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又有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原则上定信用卡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本罪是数额犯,标准是1万以上且占应缴税款10%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
    2、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以偷税罪共犯论处;
    3、多次偷税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对纳税人要求严格,对扣缴义务人要求宽松。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扣缴义务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定不了偷税罪。
    5、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偷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2)抗税罪: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本罪以抗税行为的激烈程度为要件,不以抗税的数额为要件。
    1、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只定抗税罪,按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多次抗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3、单位不构成本罪。
    (3)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无出口,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此时以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并罚,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象竞合犯但却并罚、因而是一立法上的特例。
    (4)税务发票的犯罪:
    1、犯罪对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3其他发票。
    2、犯罪行为: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等行为一一定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3、(虚开和出售吸收―――购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
    5、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定性:(第210条——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以发票的张数定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罪名,单位都可构成;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相同:指完全一样、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1、本罪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法定刑重。
    2、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若针对同一商品,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若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假充真行为,属于吸收犯从一重
    (3)假冒专利罪:必须是他人已有的真实有效的专利,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注意:如果连专利号都是是自己假造的,则不构成此罪
    (4)侵犯著作权罪:此罪以营利为目的
    构罪要件:违法所得3W以上、营业金额5W以上、书的印数1000份以上;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注意:不是诈骗罪)。
    韩的个人意见:如果假冒的“他人“已经死亡的,则构成诈骗,如假冒唐伯虎的画出售
    本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假冒后销售,若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权复制品罪;若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5)侵犯商业秘密罪: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特别严重后果(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必须是采取“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非法”或“违反保密义务”两种方式才构成本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可见,直接非法获取者和其他被其允许的使用者、再披露者均构成本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2、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定盗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了解些罪名(发布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投标罪)
    (1)合同诈骗罪:
    1、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较大(个人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2、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劳务合同、赠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中,若被骗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且被骗单位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过失),则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可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强迫交易罪:实质上是“强买强卖”
    本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而抢劫罪的法益是财产与人身权利;本罪的法定刑低,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抢劫罪的法定刑高,且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这是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所必须把握的两个关键点。
    1、主体:本罪的主题应当是市场主体,即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劳动服务者。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
    2、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即暴力的内容不得达到轻伤程度(否则与故意伤害罪不协调),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得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
    3、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略高于正常价格或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借口,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3)非法经营罪:(旧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的变种)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D、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注意:必须以买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 不成立本罪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该非法出版物虽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具侮辱诽谤等内容,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
    根据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出版物有关的两种情形,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是经营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罪)、淫秽物品(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定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第二种情形:出版程序违法(资格违法),即未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刑修七第5条》;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5)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16日《关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孵释》第1条、第2条);
    (6)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13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
    若行为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用盐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可能又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则属于想像竞合,按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8)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1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依法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刑修七》;“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本罪打击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人,不是普通传销人员,他们也是受害者。
    (5)普通罪名
    A、损害:与诽谤罪的区别: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商家公司企业等单位,不是人格尊严而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后者是特定的人,是人格尊严。
    B、:本罪主体特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且要求情节严重,否则属于一般广告违法行为。
    1、与诈骗罪的区别:若虚假广告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若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推销商品,则构成本罪。
    2、利用虚假广告销售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数额巨大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C、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飞机票、彩票)
    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若进行伪造,定伪造有价票证罪;若明知是伪造的而进行倒卖,定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2、变造上述有价票证如何处理:变造对象不同,定性不同
    若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仍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若变造、倒卖变造的是除了邮票之外的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可以定诈骗罪。
    3、倒卖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如何处理:我国目前仅仅规定倒卖车票、船票罪,之外尚未不宜认定为犯罪。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凭证也属于倒卖车票行为,情节严重,也定倒卖车票罪。
    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主体是五类中介组织人员(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上述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完全可能涉嫌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法定的一罪论”
    399条第3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择一重罪论”
    F、串通投标罪: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定本罪;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也构成本罪;
    3、招标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E、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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