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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韩非子之“势、法、术”合一的法家思想——读《大秦帝国》有感第三篇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0日 共有 111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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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此前分别写过《强烈推荐〈大秦帝国〉》(http://tieba.baidu.com/p/4556484182)、《关于长平之战的“杀降”之分析》(http://tieba.baidu.com/p/4693736264)两文,都是读《大秦帝国》的过程中的感想之文,所以这篇称为“有感第三篇”。


刚刚看完秦国灭韩国的章节(第五部《铁血文明》上卷的第五章“术治亡韩”),还未到睡觉的时间,本可继续看下去,但对“灭韩”这一章的感想实在太深切了,迫不急待便抛下书本,打开电脑,写就此文。


这一章我感受颇深是因为终于明白了韩非子所说的“势、法、术”合一的法家思想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此前听谢涛讲的《战国》中关于商鞅在秦国变法、申不害在韩国变法的区别时,也有解释什么是势、法、术,但还是听得莫名其妙,不知其所指,估计谢涛自己也没真正搞明白,所以“以其昏昏,不能使人昭昭”。看完这一章,尽管其实这小说作者也没真正说得清楚,但结合我自己一直以来对“政治经济学”的钻研,看到该章最后一节作者评论韩国何以灭亡的时候,终于一下子全部明白了!——不过作者的分析是错的,后面会细述其非,但确实对我找到正确的理解颇有启发。


“法”好理解,就是指法治,具体而言是指以明文法律治国,一切按规则办事,而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贵贱穷富。小说作者认为商鞅变法的本质就是在秦国推行法治,这应该也是一般史学界的公论。


“势”的含义我琢磨了很久,看到该章写秦王赢政读《韩非子》的部分,开始隐隐有些明白,但看到最后一节作者评论韩国败亡之因由时,才真正完全通透地明白。“势”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权威”!在上者有与其位置相称的权威,是为得势。一直有看我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文章的读者,看我这解读,应该马上就理解“势”与“法”之间的关系了。此前写《详论“法治”》一文中,我就曾指出过“法治”与“人治”并非对立,而是所有治理都必然是某种程度上的人治,人治之下是以明文法律来治理(法治)还是以默认的伦理惯例来治理(德治)才是分野。因为一切规则(无论是明文法律,还是默认的伦理惯例)都是由人来制定,也是由人来执行。明文规则(法律)定得越详细,所治理的事务越稳定不变且容易量度,法治就越可取;反之,明文规则越不详细,所规定的事务越变幻莫测且不容易量度,德治就越可取。德治给人的感觉是人治,是因为它比法治更依赖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但其实法律一样是靠人来执行,而“法网恢恢”,或多或少都有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只是法律越严密,自由裁量权就越少,感觉上就越不像人治而已。而这些自由裁量的空间,除了上述取决于明文规则的详细、所治理事务的稳定性及可量度性之外,还取决于执法者的权威性。一个有权威的执法者,众所信服,规则的执行及对事务的治理就通顺流畅。在一个层级扁平、人们互相熟知的社会里,权威自然而然地形成,即使所治理的事务较为稳定,也可行德治(或可称狭义的人治)——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情况,也是小企业、家族企业的情况。在一个层级甚多、最高层与最低层之间相隔很远——注意,这指的不是等级高下相距很远,而是指中间的层级很多导致上层与下层之间相隔很远,互相不熟悉不了解——的社会里,上层的权威也因“山高皇帝远”而被削弱,这时法治便更可取,一方面是借助明文规则来强化权威,另一方面却又是通过严密的明文规则来限制中层对更下层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是为了防止中层窃取了本属上层的权威,由此可见上层权威在层级中被削弱是因为每一层级的主事者都在上向下的“授权”过程中难免逸出规限之外窃取了权威。


由此,“术”的含义就出来了。狭义地说,术是为了防止中层窃取上层权威而生的。“势”是各个位置上的人获得与其位置相称的权威,但如果出现颠倒(即较下层反而比较上层有更大的权威),就要用“术”来纠正。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颠倒,究其根源还是因为“法”(明文法律)不可能完全严密,在每一个位置上或多或少都需要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该位置上的执法者有了超出其位置的“势”(权威),于是在上者需要靠“术”来弥补。不过,纠正“势”的出错不是全靠术,也要靠法。各种督察贤愚忠奸、考核成败得失的规则本身也是“法”。但还是那一句,法不可能完全严密,法之外的术就有了用武之地。通俗地说,术是指阴谋权术,也就是法之外用于约束下层的手段。其实从某个角度来说,它与伦理道德有相通之处,都是软约束(法是硬约束),只是伦理道德是所谓的善(如动之以情),阴谋权术是所谓的恶(如诱之以利),方式不同,但目的其实是一样的。


明白了“势、法、术”三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很容易地套进我一直以来钻研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之内了。势是权威,其实就是政治权力的产权界定,它是一切之首。产权界定得清楚,各个位置的“势”(权威)都恰到好处,辅以足够清晰的“法”(明文法律),人们也就能据此形成足够准确的预期,各自选择,则治理顺畅。但如果在上者权威不足,反映着权力的产权界定不明(或至少是界定得不到事实上的遵守),治理就无可避免要靠“术”(阴谋诡计)来弥补。


让我举历史上的例子来说明。如康熙擒鳌拜,康熙是君,名义上应该掌握最高权力,这才合乎“法”。但“主少国疑”,事实上最高权力被鳌拜掌握,这就是“势”的错位。在此情况之下,无论是康熙还是鳌拜都要用“术”来周旋、最终对决。因为康熙有“法”而无“势”,鳌拜有的是“非法”之“势”,其权威有相当大的缺陷,还是属于权威不足。与之相对,张居正有太后撑持,太后对皇帝有辈份上的优势,张居正的权威比鳌拜要来得强,其行事就比较大道直行,相对而言较少依赖于“术”。


再来看李世民以玄武门之变夺嫡。李建成是太子,其继承权合乎“法”,但开国之初统一国家的功劳往往压过“立嫡以长”的规则,嫡长是小法,功劳是大法。因为开国之君本身也是通过武力从前朝那里夺来江山,并不符合血脉继承的“法”。李世民虽非嫡长子,但一来有统一之功,二来本身也是皇家嫡子,其“势”与“法”之吻合比起鳌拜、张居正都来得更好,然而毕竟其权威还是有缺陷,仍然需要用“术”来争取。李建成的权威在开国之初这样的局限条件下也显得不足,也需要用“术”,不过相对于李世民他毕竟还是更合“法”,再加上父亲李渊支持他,相当于得到太后支持的张居正,而且李渊是君王兼父亲,法统、孝道都全部压过了李世民,李建成对术的需求是少于李世民的。史书记载却是李建成多用阴谋,可见不合情理,不可全信。


广义地看“术”,它还不仅仅是指“法”之外的阴谋。此前我在《贵族(小圈子)民主制VS君主制》一文(http://tieba.baidu.com/p/4573250195)中指出,在上者权威不足是他们要投靠利益团体、从而为利益团体行蚕食租值之举大开方便之门的根本原因。在民主制度下,各级的政治权力都没有明确归属——说国家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相当于是经济上的公有制所说的“人人所有,等于人人没有”——而导致权威全无(最高权力的产权界定完全不清),要获取政治权力就只能投靠利益团体以换取支持。由于西方国家将政治献金合法化了,这看似是“法”,其实是“术”,因为恶法治国不能称为法治,政治献金合法化的本质是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合法化,岂能不是恶法?


而中国的现行制度(本质是小圈子民主制)下,除了最高权力之外的各级权力都以“选拔制”来分配,权力的产权算是界定得清楚,权术的运用(如走人事关系)当然不是完全没有空间,但没有办事能力、只懂一味吹牛拍马、拉帮结派的佞人是爬不上去的。通常是又会办事又会做人又有关系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之人——你喜欢可称之为精英,不喜欢可称之为人精——最能上位。“法”与“术”并存,但总体而言还是“法”为主体(注意这里的“法”是指“选拔制”之法,因为这里谈论的是把什么权力分配或界定给什么人的问题)。然而“选拔制”在最高权力的界定方面失去作用,因为顾名思义,选拔制是上拔下,可是最高权力之上再也没有更高权力,无从拔也。于是无可避免还是滑向民主制——虽然是政治局常委那个小圈子之内的民主选举,但常委是下,掌握最高权力者是上,显然这是下举上的“选举”而不是上拔下的“选拔”。相比于君主制的世袭家天下,最高权力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君主制用天生的血缘自然而然地清晰界定了最高权力的继承权。产权界定不清,权威就不足,“术”就立即大有需求——远远超过了下层通过“选拔制”界定权力、确立权威的情况下对“术”的需求。这其中的逻辑与民主制度下政治人物要投靠利益团体基本一致,想获得最高权力、或即使已经获得但权威未足之人,都需要投靠利益团体来换取支持,增进、巩固其权威。俗称的“权力斗争”便是由此而起,本质上是各自投靠不同的利益团体,争夺因产权界定不清而成无主的权力。


廓清了这一切,便能来评判《大秦帝国》的作者对韩国灭亡的分析为何是错的。他将韩国的灭亡归咎于韩国的变法由以主张“术治”的申不害主持,导致韩国的风气从道德正派沦为依赖阴谋诡计,所以该章用“术治亡韩”为标题。小说作者认为商鞅所主张的法治才是正道,申不害的“术治”是邪道。然而,这分析完全错了。无论是从史实还是小说的情节都可知,秦国之胜在于其变法真正废除了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其余山东六国虽然都先后搞过不失为轰轰烈烈、大刀阔斧的变法,但都大体上保留了分封制,导致主张变法的国君一死,主持变法的强臣随之失势、甚至丧命,变法就此嘎然而止不再推进下去,甚至退倒复辟。从历史长河的视角高瞻远瞩地看,商鞅变法最根本之处是使得中国的政治制度从封建制变迁为中央集权制,而绝不仅仅是法治。恰恰正是因为山东六国的变法都只是做了浮于表面的“法治”工夫,没有将政治权力从分封大臣那里彻底地剥夺过来集中于国君之手,才使得变法是换汤不换药的虚有其表,虽能一时强国,但强君一死就立即人亡政息。究其实,山东六国变法时的国家强盛,真正的根源在于那个强悍的君主,而不是那些具体的法律条文,所以强君一死,设计得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因此,六国变法只是做修改法律条文此等枝节之事,没有真正将权力集中到国君手上并使之制度化,则后一代君王没那么强势时,没有制度支持权力集中于他手,纵使他想揽权也无能为力,变法自然就随之夭亡。


秦国固然有其幸运之处,即秦孝公、秦惠文王连续两代都是强君,使中央集权的制度有足够的时间深入人心成为无人敢轻易动摇的惯例(“祖宗成法”是也);但秦昭王早年也是弱君(权力被母亲宣太后与做丞相的舅舅完全架空),他死之后的赢柱、赢异人连续两代都身体虚弱而更是弱君,但因为中央集权的制度已经成形,“法”支持着他们的“势”,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维系了他们的权威于不堕。所以秦昭王能耐心地等到宣太后死后罢免丞相舅舅,甚至能强行处死违逆他的白起;而赢政这强君一旦亲政也是立杀母亲赵姬的奸夫、罢免仲父吕不韦,下手凌厉狠辣,并没引起国内出现强烈的反弹,皆因没有君权之外的庞大势力能乘机作乱也。返观赵武灵王这亲手推动赵国“胡服骑射”变法之君,却竟然被王族、臣下生生饿困而死,没有一军来勤王,其君权之弱连自己性命都保护不了,又岂堪守护变法于身后不堕?


也就是说,商鞅变法的根本其实在于“势”——重新界定了政治权力的产权,将之集中于国君,真正地使一国是一国,而不是一堆封地的松散联盟,一个五指紧紧并拢握成的拳头,力量当然比一个五指迸张的手掌要强,那可是规律(天道)啊!秦国胜而山东六国败,实在是太自然不过的结果了。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势”之后,随后的“法”虽然也很重要,但那是纲举之后的目张。当然,如果仅有中央集权之势,而没有恰如其分的法,也将是失败的下场——像秦国统一之后,在如此大的国土面积上(含义着“山高皇帝远”的情况很多很严重),也没有非常沉重的外部压力(含义着已经是太平时世而不是“大争之世”)之下,仍然使用如此严苛的法律就是太过了,以至于秦朝仅二世而亡。而汉朝一边继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权”之正确制度,一边又重新引入儒家来缓和纯粹法家的严苛,刚柔并济、恩威并重,其皇朝的寿命便大大延长了。


所以,小说作者只见“法治”之好,不见“势”才是根本,可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他批评韩国的“术治”,也难免流于道德审判。韩国恰恰是因为“势”的根本没有得到真正脱胎换骨的改革,国君面对臣下权威不足,才不得不大量依赖“术”。对内如此,对外更是如此。为什么其它五国都没有像韩国那样在外交上玩弄笨拙的权术、以致聪明反被聪明误?就是因为其它五国没有韩国那么弱,在国际社会上的“势”相对较强,当然不需要像韩国那样严重地依赖于“术”。以前我写《走向共和》的剧评,就曾对李鸿章于甲午战争后在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的情节作出如下评论:都说“弱国无外交”,其实恰恰弱国才需要外交来周旋争取,强国只管硬邦邦地直来直去可也,何须外交?外交手腕不就是国际社会上的“术”吗?弱国正是权威不足的国家,更需要各种外交手腕与他国虚与委蛇、委曲求全。韩国在战国七雄之中本来就是最弱的国家,又直面强秦,其多用“术”与其说是申不害的“政治遗产”,不如说是现实国际政治的局限所决定。


上述的分析不仅适用于国内政治、国际政治,还可以引申到企业管理中的所谓“办公室政治”。此前我一直有听“经济之声”每逢周六的“职场大穿越之红楼系列”,开头讲得不错,但近一年来越来越水,终于忍无可忍,弃听了。我现在只说开头讲得不错的时候,其中一个主题不时会提到,就是上司对手下的明争暗斗要怎么对待。那个节目的嘉宾“老李”大多时候评得比较靠谱,但有时却又不怎么样,好比在这个主题上他就出现过前后矛盾的表现。较早的一期里,他指出上司其实并不喜欢手下明争暗斗,他们只想把事情办成,并不想将精力浪费在为手下的争斗评理、调解之上。手下和衷共济、团结合作才是他们最想看到的,因为这样能高效地做成事情,不会因窝里斗而拖了后腿。


当时我一听,就觉得这嘉宾有水平!老是把“宫斗”当作管理精髓的,我认为都是低能之辈,自以为把手下玩弄于股掌之上,其实只是租值消散坏大事。即使是中国古代的宫廷之内,其实一般而言并没有严重的宫斗,严格的等级制度与自小就灌输教育的礼法已经最大限度地抑制了这些女人之间的权力斗争,根本不可能像现在那些胡编乱造的古装电视剧所拍的那样,恰恰是《红楼梦》这种写实度甚高的小说能反映真实情况,里面的“宅斗”程度也就是通常的“宫斗”程度,显然“斗”并不是日常,更不可能是无日无之的主题。要真像宫斗电视剧里描写的那样动不动就这个滑胎那个流产,皇帝竟然或是愚蠢到查不出真凶,或是软弱到知道真凶是谁也不敢动她,皇家岂不是天下间最容易绝嗣灭种的家族?这样“自杀灭绝”的宫廷制度还能适者生存几千年?——尤其是一个明君在位的后宫,更是绝无可能!所以宫斗剧中我只赞赏香港TVB的《金枝欲孽》,因为即使那电视剧也可以找出不少BUG,但至少它把历史背景安排在一个平庸之君当政的时代就是最大的智慧。其它一大堆胡说八道的宫斗剧把时代安排在雍正之类不但是明君、更是出了名的强君的时代,仅此一个大BUG就足够抵销它们所有的优点。看肥皂剧“得啖笑”(这是粤语俗话,指“只得一笑”)尚可,真以为真实历史上的宫廷普遍都是如此勾心斗角、你死我活、各种残忍到堪称作死,那就是你太蠢啦!


可是后来有另一期,那嘉宾“老李”却又在那里津津乐道如何让手下互相争斗,以便他们都要依赖自己这个上司,无力挑战自己的权威,让我大跌眼镜。如此境界低下倒也罢了,更让我不齿的是前后矛盾,好像完全忘记了自己以前说过的“事实”。后来想想,乐于玩弄权术挑动手下互相争斗的,其实是权威不足的上司,才会不是着重于团结手下合力办事,而是故意设计让他们内耗以削弱其办事成效、从而削弱其权威,使他们的权威不能压过自己。但在产权明晰的企业之内,办事成与不成才是权威的可靠依凭,不是靠提高自己的办事能力来提升权威,而是靠阻挠手下办成事来压低他们的权威,上司的权威最终必然不保。因为企业之内就跟前述的中国的地方政府一样,都是用“选拔制”的“法”来界定权力的。


由此可见,“势”是根本,“法”与“术”都是支撑其成立,“法”在明而“术”在暗,“法”为正道而“术”为旁门——其实如前所述我觉得还要加上道德伦理,道德伦理是善,术是恶,但殊途同归,都是弥补“法”之不能全面覆盖或过于生硬冰冷,属于柔性的手段。这里说“术”是旁门并不是道德审判式的否定,而只是据实而论而已。我反对过多地依赖“术”(阴谋),并不是站在道德审判的立场上反对,而是过多地依赖术所反映出来的客观情况必定是势(权威)的不足。势不足则法无根,法治一定会被致力于蚕食租值的利益团体所推出的恶法所乱。术可以用于势有所欠缺时的辅助,但过度依赖就成了本末倒置,这正如医学上的药,是药三分毒,但生病时不能不服药,但也不能永远靠服药来支撑身体,强身健体、固本培元才是真正的出路。所以我很早就意识到一点:政治家不可能完全不行阴谋之事,但也不能全靠阴谋,否则就成了阴谋家而不是政治家了。这是我看《笑傲江湖》得到的启发,岳不群是阴谋家不是政治家,任我行是政治家不是阴谋家,虽然任我行也有用阴谋。


要更深刻地理解这一点,大家要结合我此前写的《三论“英国脱欧”:为什么精英对民众失控?》(http://tieba.baidu.com/p/4633215205)一文的内容。我在该文里指出,精英要在民众意向与其不同时控制民众,改变其意向,可以用道理说服,也可以用谎言欺骗,后者也正是“术”的一种,只不过不是君王对臣下,而是精英对民众。该文明确地指出,谎言欺骗的手段不一定不对,不要受道德审判的左右。关键不在于骗不骗,而在于精英骗了民众之后将民众引导上的道路,最终结果是对民众有利的,则即使民众在后来发现被骗,也不会介意。结合本文的分析,这意思是说,“术”可用于补“势”之不足,但“势”本身也有它的来源根基,那就还是“社会契约论”。“势”(权威)的真正来源是在上者使用权力为民谋利,于是民众才愿意将权力让渡(界定)给他。


有趣的是,西方明确地有“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并以此作为民主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因此由民众来投票选举产生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然而“社会契约论”是本质而不是形式,民主制度得其形反而失其实。详细的分析在《看我如何彻底地将民主扒皮》一文(http://tieba.baidu.com/p/4679129511)里已经做了,本文不再重复。而在《贸易的真相》一书里,我指出儒家其实是最懂政治经济学的人,就是因为其论著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字眼,但其思想明显地浸透着“社会契约论”:儒家用父母子女的人伦关系来比附政治关系,父母爱养子女,子女孝敬父母;类似地,君王爱养百姓,百姓忠于君王。百姓不忠固然要受法刑惩治,但君王不爱养百姓反而残民以逞,百姓有权造反——不,那叫起义!被杀的君王是独夫,已经不能算是君(这就是孟子所说的“闻诛一夫,未闻弑君”);反抗者是吊民伐罪、替天行道,已经不能算是造反。儒家以血亲人伦包装了“社会契约论”中所蕴含的交易关系,使其显得温情脉脉。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外儒内法”,不仅仅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补充、缓和法家的严苛冰冻,更是由于儒家为法家所主张的“势”提供了更基础的根源。法家只管武断地说权力要集中于君王,却无法解释为什么权力能集中于君王。集权之君胡作非为在历史上并非绝无仅有,而法家认为集权之君只要依“法”治国就不会有问题。显然法家认定法只有良法没有恶法,眼界还是过于低下。儒家则为“势”的来源提供了更为逻辑完满的理论,即前述的“社会契约论”。


这里又有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出于维护中央集权(君权),儒家宣扬“君权神授”(天命),这其实在有意无意之间运用了法家的“术”(欺骗民众)。但另一方面,恰恰又是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儒家极力抑制宗教权力(子不语怪力乱神),因为如果宗教权力坐大成君权之外的另一大实权,何来“中央集权”可言?所以中国早早地摆脱“政教合一”,实现“政教分离”(由商至周就已经完成了这个过程),比实现彻底的中央集权(秦统一中国)的时间还来得更早,因为有儒家的礼法(周礼)替代了宗教维系人心的作用。因此,中国的“君权神授”说其实与西方的“君权神授”说其实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西方的“君权神授”是政教合一的产物,神在人间有具体的权力载体(教会),君权要先得教会承认(教皇加冕)才能确立,这还哪里算是什么中央集权?明明权力都集中到教会那里去了,君王还要得到教会授权才有权。而中国的“君权神授”是虚化了的天命,在人间并无具体的权力载体,因此不会构成对中央集权(君权)的威胁。天命对君权既有确认的一面,也有约束的一面(就像产权界定既有保护的一面,也是约束的一面),即君王所行符合天道才能得天命,不合天道就会失去天命。但天命又不是某个具体的宗教,于是它实际上成了规律的神话化比喻,从而与“社会契约论”有了异曲同工的暗合。这一点我在《西方的“自然法”与中国的“道法自然”》(http://tieba.baidu.com/p/4663212948)一文中已经详细分析,这里也不再重复了。


总而言之,儒法合一之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整个框架就都完满了:“势”来自儒家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君爱养民,民效忠君),“法”以明文法律支持“势”的确立(这在某种意义上又符合了儒家或周礼所主张的等级关系),法所不足之处由“术”与儒家的道德伦理补充辅助。这么一个整体制度确实是儒法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有机的结合,而不是生硬地拉郎配强行凑合起来。


最后,我还是想再用《大秦帝国》中涉及的史实来以国际政治为例再次说明“势”与“术”的关系。如秦国在屡败于信陵君魏无忌之后派出外交使节进入魏国,散播无忌有意夺位的谣言,使得魏王最终将之废黜,替秦国去除了这个最大的敌手。这显然也是在外交上用“术”。为何秦国用术成功,韩国用术却亡国?作者归咎于韩国原本的作风正派,所以一方面用术另一方面却用得笨拙。然而在我看来,韩国对付秦国的用术并不是作者所说的全数是昏招,肥周退秦、以郑国渠之庞大水利工程疲秦诚然甚昏,但将上党割让给赵国以引秦赵长平大战而两强俱伤,此计我一直认为是非常精明之举,被作者不问情由地一律乱批真是冤哉枉也。但问题在于,秦赵长平大战而两强俱伤之后,韩国以空间换来了极为难得的时间,却没有利用这段时间积极谋求变法革新、强大自身,那当然最后只是起到了延缓秦国灭韩的时日的作用,相当于只是把定时炸弹的时间拨后,并没有真正地拆弹。如果韩国能利用这段时间自己强大起来,秦国岂能灭韩,上党之“术”就是妙到毫巅之计,为“势”的积聚争取了时间。但“势”却根本不积聚,“术”争取来的时间自然只是空耗而已,最终于“势”无益。


同理,秦国当时使计用“术”搞掉了魏无忌,恰恰是因为当时秦军一时之间青黄不接,白起已死,而仍然在世的大将的军事才能都比不上魏无忌,所以只好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搞掉对手。说实在,要是白起仍然在生且愿意领兵,魏无忌怎能是对手?秦国又何须用“术”?所以还是之前的那句话:势不足才需要术来补。但术只能补势,本身并不能成势。搞掉对手只是搞掉对手,秦军仍然是无力大举东出灭六国。还是得等到秦军新一代的将帅之才成长起来,纷纷上位,秦国的灭六国大计才能真正成事。试想,如果秦国如韩国那样,一味只是用“术”,见哪个战国出现有军事才华的将领就散播流言以阴谋搞掉他,一来最多只能维持与六国之间不战不和的僵持之态,自身无一流大将,何以灭六国?二来时间拖长到六国之内出现明君,不受这等流言干扰——就如秦昭王不但没有听信田单散播的关于乐毅的流言,反而更加信任乐毅——那岂不是适得其反?人家强大起来,你却一天天衰落下去,秦稍强而六国弱的态势说不定有一天就扭转过来了,正如战国初期强的可是魏国而不是穷困的秦国,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攻守之势便逆转了。


所以,“势”之成还是来自于“术”之外。韩国之亡,并不是因为用术,而恰恰是因为势不足而不得不依赖于术,但用术之后又不思固本培元积累自身之势,一旦术的拖延时间之效消失,势不足仍是不足,被同样是利用时间却是积累成势的秦国轻易灭之,岂非天经地义?推广而思,政治上的“势”之来源就是儒家的“社会契约论”。“势”立起来了,“法”有其用,“术”也有其用,视乎局限条件的变化所需而已。但无势之法,无势之术,都是无本之源,必不能久也!


本文写得庞杂,也牵涉以往我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众多文章,读者不宜只看此文,还需把本文提及的文章都一一细读,方易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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