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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科斯定理的第一与第三个版本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5日 共有 63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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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经济学讲义》的“科斯定理”一讲中讲了科斯定理的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是: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这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提出的。第二个版本是: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这个版本出自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而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则普遍见于一般的经济学教科书,内容为: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有产权,不管最初界定给谁,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市场交易的结果最终都是一样的。本文对第一与第三个版本再作一些深入的分析,用以补充《经济学讲义》中的内容。


张五常教授在《经济解释》中指出,竞争准则要成立,需要有相应的游戏规则在背后支撑。而如果决定胜负的是价格准则(即“价高者得”),支撑其成立的游戏规则就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这里要更进一步指出的是,这其实就是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权利界定就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是游戏规则;市场交易就是价格准则(市场经济),是竞争准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教授指出的竞争准则需要相应的游戏规则来支撑才能成立,是科斯定理第一个版本的一般化;或者反过来说,科斯定理第一个版本,是这个关于竞争准则与游戏规则的关系的论述的一个特例,特定地适用于市场经济这


其实,以前也有学者指出过,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为基础。然而,所谓“法治”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符合科学要求的定义。如果说,制定了法律,依法执行就叫法治,那么如果法律本身就具有侵犯私有产权的性质——例如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这显然侵犯了奴隶对自己的人身的私有产权,严格执行这样的法律,岂不是反而是在破坏价格准则吗?事实上,政治哲学与法律学界也有关于“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的区分,认为“法治”是执行良法,法制是不管良法、恶法一律执行。然而,这只是带来新的问题:什么是良法?什么是恶法?据说,符合“自然法”的就叫良法,否则是恶法。但“自然法”又是个什么东西?有关的学者越说越玄妙含糊,简直就成了法律中的上帝——集一切真善美于一身,但就是没有实体,实际上那是个价值观,而不是可以用客观事实进行验证的标准。


但如果从科斯定理的角度来看,一切会霎时变得极为清楚明了。市场经济有利于经济表现,向往生活得更好的人类希望处身于一个经济发展得好的社会之中,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采用市场经济(价格准则),那就需要有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作为游戏规则来支撑其成立。这样,能达到保护私有产权的目的的法律就是良法,反而是侵犯了私有产权的法律就是恶法。只有这样定义,才可以摆脱“自然法”这近乎是价值观的影响,能够用客观事实进行验证。


然而,仔细地辨别,科斯定理说的是“权利界定”,而不是“保护私有产权”,这二者严格来说不是同一回事。那为什么科斯是用“权利界定”,而不是“保护私有产权”呢?深入地思考,就会发现科斯选择这个术语是非常谨慎,也是非常深刻的。因为“权利界定”其实具有两面性,既有保护的一面,也有约束的另一面,比“保护私有产权”的说法要全面得多。法律的作用在于划下一条界线,在界线的一边是允许产权人做的事情,属于保护;在界线的另一边是不允许产权人做的事情,属于约束。对某人的产权的约束,恰恰是为了保护另一些人的另一些产权,所以约束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可以想象,一个人的权利界定中允许他做的事情的范围如果划得太大,太到划进了别人可以做的事情的范围之内,当然就会出现侵犯别人的权利的情况。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科学客观地定义什么叫“自由”,它其实就是指权利界定中允许做的事情的范围。可以做的事情的范围越大,就越自由。但这世上不可能、也不能有绝对的自由,因为如果我有绝对的自由,就必然包括我有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权利,也就必然会产生侵犯他人自由的代价。


于是,法律的重心就落在:应该如何进行权利界定?或者更形象地说,如何划那条分开了可以做与不可以做的事情的界线?假设界线的左边是可以做的事情,界线的右是不可以做的事情,则界线划得太靠近左边,自由太小,是侵犯物主的产权;但如果界线划得太靠近右边,自由太大,会变成侵犯物主之外的其他人的产权。怎么才能把界线划得恰到好处,这是法律制定的困难,其实就是权利界定的困难。政治哲学中也有分析指出,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划分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关键,公共空间太大就会挤压了私人空间,侵犯个人自由。从科斯定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权利界定的困难的一个侧面,因为只看公共空间挤压私人空间的一面,不看私人空间挤压公共空间的另一面,是不全面的。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能最好地摆脱道德等价值观的左右来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根据经济学的最优概念,可以容易地推出最优的权利界定的原则,是要将界线划在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地方;或者说,是将界线往右多移动一点所带来的物主利益上升(边际收益)等于物主之外的其他人利益下降(边际成本)时,就要停止把界线继续往右移动。这与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的分析逻辑是相通的。


这是基于经济学的“边际相等原则”所推出的适用于权利界定这一事项上的原则,但仍然带有很浓厚的套套逻辑(tautology)的味道,因为要有足够的一般化,就不能太具体,否则会很容易沦为特殊理论(ad hoc theory)。以下举一个真实的事例来示范如何应用这一原则。


我国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新闻事件:一对夫妇在家里私下看黄片,警察闯进去将之逮捕。此事在社会舆论中引发巨大争议,警察到底有没有权力闯入私宅逮捕看黄片的夫妇呢?几乎所有的评论都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进行分析,因此与科学无关。本文是要基于上述关于科斯定理中“权利界定”的概念来进行符合科学要求的、可作事实验证的客观分析。


我国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公众场所观看黄片肯定是触犯法律的,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的动机,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法律对于在私宅之内观看是否犯法,非常含糊。姑且先假设私宅之内观看也是犯法,这就意味着法律关于看黄片的权利,界线是划在非常靠近左边的地方,可以说是完全禁止,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看黄片。不要从“好不好”、“应不应该”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法律制定或权利界定,而是要从是否达到交易费用最小化、或边际相等原则的最优条件来判断。如果法律真的如此制定,执行起来将相当困难,即含义着执行的交易费用极高。因为人在自己家里到底做什么,除非有知情人举报,警察怎么能知道呢?有关的信息费用(交易费用的一种)太高了。难道警察要像扫荡小摊贩售卖黄片光碟那样,动不动就闯入某个家宅里去实行突击检查吗?如果这样做,一个人的家还算是他的私有财产吗?而付出这样的代价,换来的是什么?有人在自己家里看黄片,对其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有什么侵害呢?是他看了黄片就去实施性犯罪吗?那只是有可能而已,在没有犯罪事实之前,凭可能有的动机就将人逮捕是否合适?或者是他看了黄片影响身心健康,从而影响学习与工作吗?那是他自己承担的成本,这跟一个人智商低下或不够努力造成学习与工作的效果不佳有多大的区别呢?难道因此就要将之逮捕?显然,这一分析下来很容易就能判断,把看黄片的权利界定得如此近于完全禁止,不但执行法律的交易费用高,换取回来的保护了其他人的利益更是微乎其微,肯定不是最优选择。


接下来把界线往右挪一点,就是我国法律一般的执行情况,即如果是公开售卖或播放黄片,一旦被警察知道了肯定是要予以扫荡的。


把界线再往右挪一点,那是美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情况。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允许公开售卖或播放黄片,但建立了相应的“三级”分类制度,控制未成年人的接触。是我国法律划的那条界线比较合适,还是美国、香港等的法律划的那条界线比较合适呢?


仍然是从交易费用最小化与边际相等原则的角度来分析。在我国的那种情况里,由于任何的公开售卖或播放都是违法,违法者肯定要与执法者躲猫猫,执法者要找到躲在暗处的违法者,困难是比较大的,虽然这已经比假定所有家庭之内都可能有人正在看黄片要查处的困难要少得多。而在美国、香港的那种情况里,警察不时去巡视一下有关的经营场所就够了,因为一般来说不会有人只经营向非成年人售卖或播放违法黄片的生意,而完全不兼营合法黄片。当然,合法店铺内的非法活动依然还是会躲着警察的眼睛,但执法者面对的不确定性明显是比中国的情况减少了。也就是说,可以肯定后者的交易费用低于前者。


那么对其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侵害的情况又如何呢?美国、香港等法律等于是认为已成年人能为自己的身心健康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因为看了黄片就萌生实施性犯罪的冲动的概率很低,所以不禁止成年人通过市场交易获取看黄片的权利。


除了这一点之外,这里要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严格地限制看黄片的权利界定还存在着另一个少为人注意的代价(成本)。那就是电影《让子弹飞》公演的时候,虽然绝大部分的舆论是赞美这部影片的艺术价值非常高,但也同时存在着另一种声音,就是批评这部影片里充斥着不少粗言秽语、甚至涉黄的镜头,让带着未成年人进场看电影的父母颇感尴尬。对于这种批评,笔者见过一个评论是非常中肯的,那就是指出错不在电影本身,而是错在中国没有像美国、香港那样的电影分级制度。如果有这样的分级制度,通过适当的分级,就能将智力还没有发育成熟、容易将艺术简单粗暴地理解为色情暴力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从这件事引申开去,可以联想到很多表象不同、但性质相通的情况。很多时候艺术作品与色情作品的分野往往只是一线之差,例如很多西方的绘画、雕塑、摄影艺术都以裸体为表现载体;而小说也有类似的情况,像王小波的小说在台湾获得过纯文学方面的奖项,但情节描写中有不少近于色情的段落。众所周知,每当网上开展打黄扫非,都会有一大批艺术类、文学类的网站遭受“池鱼之殃”,因为难以要求网警有那个艺术水平与时间精力去仔细地辨别那到底是艺术还是色情。可以推想,如果《让子弹飞》不是出自姜文那样的名导演之手,只怕在影视审查的时候就已经被刷了下来,或者至少会被删剪得零落破碎。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有可能曾经出现过才华横溢的年轻导演,能拍出与《让子弹飞》一样高艺术价值的电影作品,却因为看黄片的权利界定得限制太严格而胎死腹中。这对社会来说是重大的损失,无论是物主还是其他人(除没有理解能力而单纯当成黄片看的未成年人外)的利益都受损了(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获得就是受损),这也是一种交易费用。


让我们继续把界线往右挪。日本也允许向成年人售卖或播放黄片,但它比美国、香港等更进一步,甚至设立了类似于奥斯卡那样的奖项去表彰制作、演出黄片的人员,这应该是到目前为止人们能看到的关于看黄片的权利界定中划得最靠近右边的界线了。这有导致日本在性犯罪方面的犯罪率增加吗?另外,制作、演出黄片不但有金钱收入,甚至有非金钱(荣誉)收入,与只有金钱收入的美国、香港,以及虽有金钱收入、但也要同时承担很高的法律风险的成本的中国相比,显然会更加鼓励了人们倾向于参与这个行业。这是否会诱惑了一些本来不会失足的良家妇女,从而损害了她们的利益呢?但这跟一个人去从事有污染性或厌恶性的行业,与他去从事其他行业相比,是更不利于他的身体健康或社会地位的,性质有何不同呢?他(她)们的利益受损,不正是以较高的工资收入反映出来、予以弥补的吗?


对于像日本那样把看黄片的权利界定到如此宽松的地步是否合理,本文不下结论,只是想通过上述一步步地移动界线的过程,示范出找到划定界线的准确地点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而权利界定,就是保护(也是约束)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定,在下判断时,要注意尽可能避免受价值观或道德伦理等无法进行事实验证、因此是非科学不客观的感情的左右,要始终从如何降低法律有效实施的交易费用、争取社会整体(而不是某一局部的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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