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城北的地铁站里,我曾看到两则宣传广告:一则是著名演员李冰冰双手交叉,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另一则是瑶鱼在深海游弋,呼吁我们拒绝动物制品。之前我被这个系列的广告深深打动了,但是再运用自己本学期学到的经济学知识一想,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儿。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个理念确实是正确的,但是它能否真的能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呢?这里我举个我家乡的例子,很小的时候去在郊外山屯的姥姥家过年,姥爷会用铁笼等工具带我们上山抓野兔和野鸡。因为这都属于“野味”肉味滋美,才会在过年的时候抓来尝尝鲜,但是近几年由于个人的大量猎捕,野兔和野鸡已经难寻踪迹。资料表明,野兔和野鸡属于国家非重点保护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政府一直有明文规定禁止捕杀但是无济于事。再说一个更直观的,我们东北野生“傻狍子”这个物种的濒临灭绝,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来大批量的非法捕杀。狍子原本是东北地区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中型鹿,在政府禁止捕杀之前,虽然有依然有不少村民猎食狍子,但是狍子与人还是能和谐相处。不过后来政府出台了规定,捕杀的现象反而愈演愈烈。城市周边的一些餐馆会有狍子肉提供,声称都是人工养殖的狍子但是据我了解,政府没有规范过人工狍子养殖市场,导致合法销售的渠道窄之又窄,这些狍子肉的来源可想而知。而且随着狍子数量的锐减,稀缺性增加,对狍子肉的需求似乎有所上涨。不仅如此,政府从2000年来对野生动物保护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收效甚微,甚至到了2013年狍子已经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买卖就真的没有杀害吗?
首先我们来看,野生动物数量锐减有自然和人为原因,这里我们只分析后者。人为原因可以分为两种:1.人类领域扩张导致动物生存领地面积减少间接导致2.人类为了动物制品牟利进行捕杀直接导致这里也只分析后者。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因此如果想从中牟利必须要进行盗猎活动。但是归根究底,盗猎为什么会存在?这是因为第四讲中“稀缺”这个局限条件。相对于人们追求象牙、犀角、虎皮的欲望,这些制品的资源是肯定不够的。和奶牛、绵羊等牲畜或家禽不同,我们要获得这些资源只需向饲养者购买,对于饲养者来说他有利可图,自然不用选择其他方式提供或者占有这种资源。但在禁止市场自由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才能获得。禁止买卖不等于消灭买卖,只要稀缺一直存在,购买制品的需求也会一直存在。不管我们用“人性”“道德”“环保”等等各种价值观念让这个需求变得多么理性化,供给也会随之存在。一味地把这种供给非法化,实际是激化了供需矛盾。
那么广告中宣传的“没有买卖”的实质又是什么?
可以肯定的是,需求不会因为政府没有买卖的呼吁或者规定而减少,所以实质上是希望通过减少交易环节来达到目的,不过买卖动物或动物制品的市场是永远存在的,实际的交易环节不会轻易因为情感呼吁或者法律制度而减少。详细点说,不考虑需求也不考虑供给地减少交易环节只会导致交易成本大增,制品的价格反而被抬升,动物制品买卖转入更疯狂的地下交易是当然的事。野生动物属于非私有财产,因为无产权的界定,大家竞争这种资源(主要包括两类:动物本体的死亡,动物产出的被剥夺(包括毛发、皮、卵等),只要猎捕到它就可以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就是以非价格准则进行竞争,会导致“租值消散”。这种方式和合法化允许自由买卖、自由养殖后基于价格准则,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相比,肯定是产生了更高的交易费用。因为前者的盗猎活动表现为个体性要为先期准备、捕猎过程、事后处理、寻找买主等等买单,后者成规模有体系,只需先期哺育、饲养和市场认证的费用。两者高低不言而喻。但是现在,法律禁止了后一种方式,使得租值消散成为了必然。不考虑供给就非法化自由买卖和养殖,需求还有买卖还在,供给自然会日渐减少,野生动物的稀缺性更甚。长此以往,动物资源的匮乏甚至包括种群的灭绝也是不可挽回的了。为了避免这种悲剧,政府要做的反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允许合法买卖,为市场运营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如果政府将买卖野生动物制品非法化,利用政府的力量对野生动物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举措并不可行,我们又应该怎么做?
结合这学期了解到的产权界定的知识,我觉得把那些像野生象之类所有权不明确的野生动物,通过该动物所在的领地或区域来划分私有化给当地人,开放市场自由买卖和自由养殖应该是一个不错的主意。这就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明确带来的“公地困境”(即谁都不需要承担公地及公地产出租值消散的代价,但是却可以通过一部分人盗猎的行为而享受到公地带来的收益)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现在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并不是产权所有者的行为,动物产出不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收益。很可能会有保育人员监守自盗,或者和更何况,和广大需要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群相比,政府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很多时候对于监察管理往往是有心无力。我查了资料发现,目前已经有国家或地区采取了私人产权界定制度来保护野生动物,而且效果显著。比如说原本盗猎现象最猖獗的非洲地区,像肯尼亚、坦桑尼亚等国家没有界定产权,只是依靠立法和划区建立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来遏制盗猎行为,结果屡禁不止。但是在博茨瓦纳及津巴布韦等地就把私人领地的大象、斑马、犀牛等私有化,让他们成为私有物品,供游客观赏、饲养甚至捕杀。不过由于个人对自有土地产权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那么将野生动物产权私有化具体是怎么做到行之有效的?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开放买卖不代表每个人可以随便合法捕猎野生动物,而是给人工养殖开辟了一条道路。也就是说,动物死亡后可以保障有新的供给。从边际分析法来看,稀缺的局限条件没有改变,但随着种群数量的增多该物种的稀缺性下降了,产品的价格也会下降。允许自由养殖和自由买卖来减少盗猎行为的原理应该是:产权清晰化后,野生动物领地所有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采取措施来防范盗猎行为,也就使得盗猎的成本增加了。开放自由买卖其实是提供自由市场,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来降低交易成本。这个时候,人们依然面临着两种选择:1养殖2盗猎。人是自私的,追求的是上头成本的最大化。我们来看盗猎的租值是什么,是出售制品获得的高昂收入减去捕猎活动本身和可能被抓受到法律制裁的成本。盗猎活动并不仅仅是一支枪、一颗子弹那么简单,需要各种装备包括交通工具的准备齐全还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去调查捕猎地区的情况。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们假设盗猎者进行盗猎活动的直接成本为150,收入为250,他的选择情况如下表:
因此盗猎者才会选择继续进行盗猎活动。但是不要忘了,这是在他无法转行,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假设下。界定产权后,私有产权保护制度下,政府非法化自由买卖的局限条件发生改变。在看养殖的租值是什么?是出售制品获得的一般性收入减去饲养的直接成本。前面已经说过,人工养殖是在自由市场下进行的符合价格准则的活动。(确实对于一些珍稀物种比如金丝猴等养殖的成本过高,但是随着养殖数量的增多,养殖的成本也会下降。更何况,养殖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地球上所有的物种都繁衍昌盛,不同物种适应环境的能力本身就不同,回到文章最先说的“狍子”其自身对环境适应能力较差,也是导致它数量不断减少的一大因素。)我们假设人工养殖的直接成本是50,收入为200,盗猎的直接成本依然为150,收入为250,可以得到下表:
猎者显然会选择转行从事养殖工作,动物保护才有了切实的保障。
我还发现在网络舆论上有一种声音,他们认为开放买卖后,为了牟利进行大规模动物饲养的人会越来越多,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甚至认为养殖者会为了短期利益把拥有的稀有动物杀光变现,反而会加快物种灭绝速度。对于前者,开放自由养殖不代表对所有动物都养殖,最根本的实质还是把动物的产权界定为私有,是选择人工养殖还是野生原态是所有者的决定。在津巴布韦地区,就只是将野生动物划区分给个人并没有开展大规模的人工驯化。再者说,养殖后有利于物种群体数量的恢复,从长远意义上来说,恢复到一定程度后再放回自然也不是不可行。对于后者,显然忽略了人是自私的假设以及养殖者本身的理性。我们可以把长期投资从事动物养殖行业的收入看作机会成本,分析养殖场短期、中期、长期发展,不考虑其他情况,可以得到下表:
当然这个表格有些过于简单化,但是自私的人追求的是上头成本最大化就一定会选择长期发展。同样,也不排除一部分人的非理性行为贪图短期利益,但是极少数的行为不可能导致一个物种的灭绝,而且也可以通过政府出台政策来规避这个问题。我们相信一个自由的市场,不代表我们相信在任何一个时间空间下个体都是严格按照经济学理论来经营的。
所以,保护私人产权、注重产权界定才是对保护野生动物行之有效的良方。
点评:
我对这个“保护动物”的装B广告不爽了很久了,终于有学生来用经济学痛批一番!这文章里最引起我关注的其实是东北野生“傻狍子”这个实例,郑同学应该多花些时间调查这个事实,证明“没有禁止,才是没有伤害”。
不过,此文倒数第二段除第一句外都是错误的。任何人一定都是理性的,不可能有非理性行为;任何个体在任何时空下都是严格按经济学理论行事的,不可能有例外。否则经济学岂不是成了有时成立有时不成立的套套逻辑?那还算什么科学?郑同学还是没有严格遵守经济学绝不能去动自私这基本假设,只能去调查是什么局限条件不同导致人有不同的行为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