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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快播案”:辩方律师的成功开启了中国法律界的讼棍时代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7日 共有 89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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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布了我对“快播案”的评论文章《对比当年“中国网事第一案”的“福州IP电话案”,看今天的“快播案”之悲哀——兼谈法律制度如何应对互联网的技术进步》(http://tieba.baidu.com/p/4262165019),我个人认为对此案的几个重要方面都涉及到了,但发现很多读者对该文最后部分所谈及的“讼棍”问题没有足够的警醒,也确实是我对这方面的分析不够清楚详尽。但我认为这方面对中国法律界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决心再写一篇,把这个问题说清讲透。


昨天的文章关于这一部分是如此分析的:


========

还有一重悲哀。以往连对网下实体的黄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一下没一下地扫,而在目前的道德洁癖的主导下,尽管由于网络的传播力量之强大堪称势不可挡,根本不可能真的做到严厉的网上扫黄,但既然在这样的道德洁癖的笼罩下,辩方律师即使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一桩可以成为推动废除恶法的划时代案件,也不可能以涉黄无罪进行辩护。正是这种局限之下,这个本来是可以成为法律界划时代的案件变成其实很无厘头的做秀表演。辩方律师只是很会表演而已,他们的成功恐怕只是更加鼓励了律师们纷纷转型为讼棍吧?这一来,不仅是对改进法律制度的意义完全丧失,甚至很可能是开启了讼棍丛生这对法律界而言是最坏的时代。

========


让我更深入地分析这一段吧。在接受涉黄有罪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严格地遵守法律精神——即按事实与逻辑行事——的话,辩方律师所能做的,只是寻求“减刑”,而不可能寻求“无罪”。因为快播大量涉黄这一事实人尽皆知,套用一句粤语俗话,那就是“唔使审”(不用审)。如果涉黄就是有罪,快播就是有罪。说它监管有困难,只是传播者而不是内容制作者……这一系列的说辞都只能是减轻其罪责,而不能使之完全脱罪。但如此辩护的结果,对辩方律师来说就没有什么胜利可言了,只能做到“输少当赢”(尽量少判几年)。因此,辩方律师要寻求胜利,只有两种做法:其一,直接推翻法律本身,即以“涉黄无罪”为突破口。这就是当年“福州IP电话案”的做法。显然,在当前“道德洁癖”的主导下,这条出路是完全被堵死的。其二,无所不用其极地发挥讼棍手段,指鹿为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坚决否定快播涉黄的事实。显然,现在的辩方律师走的就是这一条路,而大家却因为普遍同情快播——其实是对反黄法律本身不满,即希望走的是前一条路——却将它与后一条路混为一谈,变成对辩方律师的鼓掌喝彩。这不但无助于以舆论的压力抵销道德洁癖的倾向、从而促成法律的改革,反而是鼓励了律师选走讼棍之路!——可以想象,这场官司即使快播输了,辩方律师也没有损失,他们已经借此案声名鹊起,大获其利。我这不是要对辩方律师做道德审判,而是目前的局限条件下这是他们的最优选择,他们也是人,自私本性也支配着他们的行为。所以我说此案是悲哀的。


看庭辩内容,普通大众只顾喜闻乐见、津津乐道,我却是看得冷汗连连。例如辩方律师纠缠于四台服务器是否当初警方没收的那四台,这种近于“胡缠蛮闹”的无厘头,正是从西方传进来的所谓坚持“程序正义”、专捉“程序漏洞”的讼棍惯用手法。想当年那轰动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案”,一切证据都指向杀人者就是辛普森,辩护律师就是凭借这种抓住警方处理证据的程序有漏洞的讼棍伎俩,使得分明是铁证的证据被作废,最终竟然使得杀人犯可以逍遥法外,无情地嘲笑了美国的司法。这种重程序甚于重事实与逻辑的风气一开,真正的法律精神必然被讼棍伎俩“磨烂席”至荡然无存。今天,何止美国的司法直接地深受其害?任何行业只要有稍为与司法扯上点关系的方面,都会因此而交易费用急升。例如医疗行业,医生因为害怕被病人搞医疗诉讼,一切严格按医疗程序办事,不求治疗效果好坏,只求不越程序规定的雷池半步,那就即使把人治死了也可安然无事。交易费用上升并不仅仅表现为医疗效果与效率的双双下降,更表现为医疗费用的大幅上升。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负担这一切的必然是病人,整个社会唯一得益的只是律师——不,应该叫他们为讼棍!


“快播案”的辩护律师们已经成功了——无论案子如何判决,都改变不了这一点。但这成功,恐怕只是开启了中国法律界的讼棍时代。形式大于内容,程序大于事实与逻辑,法律精神与中国只是越行越远而已。在昨天的文章里我批评了僵化地谈法治是一种倒退,讼棍当道的法律界却更是连僵化的法治都谈不上啊!



附昨天文章后的读者评论:


狼虎之年721

本来这类案件就是尴尬,甚至比彩虹版qq被抓还不如,试问,哪个播放器不是先涉黄,然后再壮大?都一个路子出来的货,看谁更能捅刀子而已。纯属娱乐片!包括乐视在内,都是企图用行政手段来维护垄断


是的,这个案件表面上是扫黄,其实本质是同行下黑手整人。恶法一定会被如此利用的。


OnePiece_Go

昨天也发生了一起,有人到斗鱼平台直播性爱,几分钟后网站超管封禁直播间,但还是有好事者录下来,发给警方的微博,背后恐怕是同行利用色情搞诬陷,“恶性竞争”。


这恐怕真的是同行搞“诬陷”,否则短短几分钟怎么就已经有人录下,就算有人录下,怎么会那样多管闲事发去给警方?


zhguoq

昨天看到“为什么快播公诉方这么战五渣?”一文,该文揭示了检察院人才流失的现象。联系朱镕基的前秘书李剑阁对当前证监会人才流失的演讲,可以看到体制人才的流失已经成为显性的存在,FF反成这样的结果,是南辕北辙了。

国内公务员的待遇问题如何破解?“为人民服务”政治伦理的高调宣传下,“灰色收入”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真要完全正名(职务高、权力大就有高待遇),成本太。


你说的那种完全正名的方式是等级制度,只会导致官场内的官本位、官僚主义更严重。


Sphinx_z

那律师也一般,主要是涉及技术问题公诉天然心理劣势。


上将马弓手

检方水平差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反正结果早已注定,审不审就那回事。我不明白的是,既然知道庭审要公开,为何不事先做好万全准备?既然检方和法院水平都不够,那就不要搞得全民皆知嘛!水平不够却又搞庭审直播,这也是蠢得厉害


林之双木

检方因为知道结果是注定的,才疏忽大意,不做足功课,被人爆。上层以个人洁癖为准则,才有下面的投其所好,搞庭审直播,作茧自缚


my19841113

至于黄该不该禁,禁不禁的了,无论黄多符合人性,多顺势而为,我实在想象不到本朝能明文规定传播合法,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是偷摸删改点儿条款是最进步不过的了


对黄之事,可以引入分级制的啊!法律界对此早有大量讨论,完全不需要明文规定合法。搞分级制其实就是变相承认了合法,面子上却名正言顺、大义凛然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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