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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当年“中国网事第一案”的“福州IP电话案”,看今天的“快播案”之悲哀——兼谈法律制度如何应对互联网的技术进步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7日 共有 66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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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快播案”公开审理,引发网上热议,舆论几乎是压倒性地支持快播,而辩护律师的“出色”表现更是赢得一片掌声。可是我冷眼旁观法庭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吊打”,感到的却是悲哀而不是痛快,因为我联想起当年被称为“中国网事第一案”的“福州IP电话案”,对比今天这一场应该也可以冠以如此称号的“快播案”,却只能感到“悲哀”二字了。


首先,快播所违反的这个法律真的正确吗?其次,如果正确,为什么选择性执法?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没有违法,就没有改革!当年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以农村包产到户为肇始的,而这一切的源头是安徽小岗村的农民们的“违法”分田。当初福州IP电话案虽然是打赢了官司,但其实严格按“电信法”来判决,陈氏兄弟确实是违法的啊。事实上当时除了福州这一件之外,广东等地也有多起类似案件,却都是输了的,要是福州中级法院当年是严格地依法审理判决,又怎么会成为“中国网事第一案”?今天,我们却“倒退”到僵化地只谈法治的地步,岂不是扼杀一切改革的源头?


所以,“快播案”看起来庭辩精彩,其实跟当年的福州IP电话案相比毫无意义,因为它根本不去触及法律本身有否问题,最多只是触及了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看似热闹,对于法律制度的进步却毫无帮助。


说起来,近十几年来,屡屡出现互联网的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冲击。而这冲击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是它冲击了法律中保护产权的良法。最典型的是盗版变得容易。而没那么明显、很少没有专门学过经济学的普通人能看出来的是,Uber等互联网约租车的出现冲击的其实不是出租车的行政垄断,而是掩盖在这行政垄断下对城市道路使用权的间接界定。我还可以继续举出像浏览器的去广告功能对视频播放的片头广告——这本质上是对表面免费的视频观看进行间接收费,与免费电视节目要播广告是一样的性质——的去除是侵犯网站对视频的产权……这些类似的例子只要留个心眼,可以找到很多很多。


对于这类冲击,本质是保护私有产权、从而为价格准则(俗称的市场经济)提供背后支持的法律制度,要做的不是放弃对私产的保护,而是要好好地想一下怎么转变维护产权的方式来应对技术进步的冲击。想想最初电视机技术出现时的事情吧。原来人们到戏院看表演节目,卖门票就能有效地保护节目的产权,直接收费。电视机技术的出现一方面使得表演可以一次性录制完毕就能反复播出,大幅度地减少了供给的成本;另一方面使得看表演的观众不再局限于戏院的所在地,大幅度地增加了需求,从而增加了收入,这无疑是社会非常有利的重大的技术进步。但麻烦在于无法再通过卖门票来有效保护节目,直接收费变得不可行。电视台于是巧妙地想出表面免费播放节目给观众看,但通过卖电视广告来实现间接收费,于是电视大获成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转向互联网时代的例子,苹果Ipod的出现就是以巧妙的方式在西方国家算是比较成功地解决了音乐在网上传播的版权保护问题,这款产品的大获成功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又如360浏览器的出现,也是以巧妙的方式(通过提供入口这种变相的广告)实现了将杀毒、浏览器等产品在表面上免费提供给上网的人,奇虎360公司的大获成功也是顺理成章的了。这些类似的例子同样是只要留个心眼,可以找到很多很多。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技术进步也冲击了本质上是侵犯私有产权的恶法。如IP电话技术的出现使得电信的行政垄断的维护变得异常困难。类似地,无视“食色性也”这人性的严厉扫黄也因视频在网上传播很容易而变得很难实施。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做的是借坡下驴,顺势改变。因此,这类标志性的违法案件的审理本该是成为法律制度转折的重大推动。也就说,快播案本应是像福州IP电话案那样的划时代的案子,但我从庭审辩论中却看不到一丝半分这样的迹象。这是很大悲哀!


回首当年,坦白说,福州IP电话案其实也没能最终改变电信法所赋予给中国电信的行政垄断权;但它至少促成了中国电信引入IP电话,这是个阶段性的胜利。罗马不是一天建成,改革也不可能一夜之间便一蹴而就;但万事开头难,从小岗村的农民冒死分田到户,到福州IP电话案,这类划时代事件的意义不在于它们一次性地就解决了所有问题,而是在于它们开了这个难开的头。事实上,随着时间推进,电信业一方面也增加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与中国电信直接的竞争者;另一方面则是当互联网继续发展到移动互联网的阶段的时候,更汹涌而来的技术进步终于使得今天电信业的行政垄断几近于名存实亡。


其实,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本来也已经有了使得扫黄的法律几近于名存实亡的效果,却因同行的嫉妒下黑手而变成选择性执法。即使快播被判有罪,网上扫黄的效果也一样是再都不可能达到,但这个法律却在不知不觉之间摇身一变为类似于“反垄断法”一类很容易被利用为同行搞“恶性竞争”——我把这个术语客观地定义为以市场以外的手段来竞争,即俗称的“下黑手”,与这个在一般使用中其实是胡说八道的含义并不一样——的工具。也就是说,这条恶法不但没有因为这本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案子而被推动着从名存实亡变为彻底废除,反倒是“成功转型”为同行互相背后捅刀下黑手的“更恶的法”。


这,是何其悲哀啊!


还有一重悲哀。以往连对网下实体的黄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一下没一下地扫,而在目前的道德洁癖的主导下,尽管由于网络的传播力量之强大堪称势不可挡,根本不可能真的做到严厉的网上扫黄,但既然在这样的道德洁癖的笼罩下,辩方律师即使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一桩可以成为推动废除恶法的划时代案件,也不可能以涉黄无罪进行辩护。正是这种局限之下,这个本来是可以成为法律界划时代的案件变成其实很无厘头的做秀表演。辩方律师只是很会表演而已,他们的成功恐怕只是更加鼓励了律师们纷纷转型为讼棍吧?这一来,不仅是对改进法律制度的意义完全丧失,甚至很可能是开启了讼棍丛生这对法律界而言是最坏的时代。


悲哀啊,悲哀啊,除了一再的悲哀,再三的悲哀,我还能对“快播案”说出什么样的感受呢?



附其他读者对此案的讨论:



H雪山灰虎

可以聊聊快播案吗?有一个问题到底是色情业务壮大了快播软件,还是其他因素?我本身用快播软件用了很久,这种播放器用户体验感是一流的,比百度影音,迅雷看看,暴风要好。当然也可以快速找到免费的热门电影。快播兴起后,百度影音冶效仿快播,其模式高度类似,也涉黄。但是市场占有率一直比不上快播。哪怕百度把搜索流量给百度影音。。。色情不是快播壮大的关键局限条件。盗版?有很大可能性。老师对于互联网时代,盗版电视剧,电影。小说怎么看?还是要保护?

快播肯定是涉黄的,会上网的人都知道。利用快播搜索片子最快,最方便。辩护律师说的也对,微信,百度云,QQ也涉黄的事实。问题是要推动色情非罪化。当然,法律辩论技巧也要学习。。


ren137723423

上头要扫黄,要树新风,总要抓个典型,东莞和快播名声在外,自然就成了刀下鬼。


donots721

电影的盗版终究是枪版,质量极低,要享受电影还是去影院,而且票房大多都那么高了,谁在意后期蓝光的那点收入。国家偏向于引进的都是大片,也是电影技术确权的结果,就是电影院才能享受电影科技带来的收益,降低了租耗。也有限额带来的质量提升的结果


上将马弓手

昨晚看到麻将群里有个朋友说快播的问题是壮大以后没有拓展其他业务。开始觉得不对,仔细一想有点对。小的时候你干啥都没人管,但是做大了就得赶紧划清界限,不能再涉黄了,快点转型。因为小的时候没对手,做大了竞争对手们恨不得把你黑历史全挖出来,你还不和色情划清界限那就等死了,3DM是前车之鉴当年3DM以翻译色情游戏起家,开始也没人管。后来越做越大,做论坛,做破解,做翻译,威胁到游侠,于是游侠举报,伙同警察设伏,骗出3DM版主后逮捕判刑,3DM因此覆亡。后来版主刑满释放,想办法拿回了域名和服务器,随后招兵买马,最后东山再起又一次壮大,但这次划清界限不再涉黄,存活至今


web大魔王

快播如果死磕下载,论技术还是财务实力都无法撼动迅雷,跳到别的行业要看领导人的眼界,能力。现在看来快播真是技术宅,经营上不行。


上将马弓手

不是说跳到别的行业,而是想要在影视播放这块闯出个名堂必须要摆脱色情的标志。如果实在摆脱不了,还有一条路就是收购。你实在找不出色情以外的推广手段,但你的东西用户体验好,卖掉总可以吧?所以撼动不了迅雷我倒觉得不是问题。天天静听也不能撼动酷狗,但他可以卖给百度。既无法摆脱色情,又非要在播放器市场上跟别人拼个你死我活,这就比较傻了。


web大魔王

这事只能是推测了。播放器最大,最好的体验就是播放内容,其次是速度,这两项都是要花大钱的项目。对手唯一不敢弄的内容就是色情内容,如果没有这块阵地,用户也会跑光。速度方面,你按的服务器越多,速度越快。而快播并不比对手多。快播上头租值不高!买来是会贬值的吧!


fhffhfff

扫黄的问题浪费了多少社会资源,这种租值消散有多严重


web大魔王

应不应该扫黄,可能需要先问“黄”到底是什么,到底有哪些坏处?


上将和大魔王讨论的是另一回事,即在中国禁止H片的局限条件下快播的最优策略是什么。你说的是中国这个局限条件是否应该存在。

fhffhfff

互联网扫黄毫无益处,特别是升到刊法高度。快播是播放神器,解码超历害,是卖点,但不能因为播放某种视频功能强大就有罪,不能限制枝术进步。现在出了一系列互联网恶法

判决影响大,涉及到是顺应枝术进步还是逆枝术进步


web大魔王

不是顺逆技术的问题,而是要清除这种很多人会犯且对社会整体利益无增益的法律条款。现在某些部门借无法禁绝的色情来管制互联网公司,就像以前的注册资金恶法沦为利益集团要挟企业的工具一样如出一辙。不过色情涉及面更广,更加凸显其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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