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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西方、中国、日本古代对同性恋的歧视程度不同?——兼问“一夫一妻制”的成因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7年04月27日 共有 8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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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转载了陈建利所写的《歧视同性恋的经济解释》(http://tieba.baidu.com/p/4149318395),在最后的点评中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此文将古代歧视同性恋的现象归因于它破坏了“养老合约”,这个分析在逻辑上成立,但事实验证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因为我们观察到如下的现象:同是在古代,西方对同性恋的歧视非常严重,相比之下中国对同性恋的歧视要轻得多,而日本甚至没有歧视!如果维护“养老合约”就是唯一的关键局限,那怎么解释西方、中国、日本的不同呢?


对于这个现象,我有一个不甚完善的解释,写出来供大家讨论,以求可臻于完善。


我的解释是:古代西方对同性恋的歧视程度远胜中国、日本,维护“养老合约”固然是根本,但古代的中国、日本一样需要维护养老合约,显然仅此一个局限条件不足以完整地解释,还需要再加局限条件。我认为,需要再添加的局限条件是:西方是一夫一妻制,而中国、日本都是一夫多妻制!


为什么“一夫一妻制”是严重歧视同性恋的关键的局限条件呢?因为根据生物学知识,在其它因素没有影响的情况下,男女的性别比例大致上是1:1,一夫一妻制原则上使所有男性都能分别搭配一个女性,达于平衡。但如果出现同性恋(姑且只考虑男同性恋,因为古代女性没有选择婚姻的自由,有选择权的是男性),会造成一夫一妻制无法达到平衡。为了达到平衡,就必须有一部分女性充当情人来弥补,而情人的存在会导致私生子的出现。而又由于一夫一妻制,私生子是非法的存在,对于“家庭制度”(养老合约只是这个制度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的冲击特别大,也就是对于养老合约的破坏力比中国、日本等一夫多妻制的情况要更严重,所以就被歧视得特别厉害了。


相比之下,中国是一夫多妻制,一个男性可以搭配多个女性,虽然有妻妾之分、嫡庶之别,但妾与情人的区别,以及庶子与私生子的区别,正在于前者都是合法的,其存在并不会严重地冲击家庭制度,也就不会破坏养老合约。所以除非是皇帝那样地位特殊的男性,又除非他的同性恋对象影响了国家大政,男性喜欢另一个男性,跟他喜欢多个女性没太大区别,也就不会受到特别严重的歧视。


但是,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解释:古代的中国与日本都是一夫多妻制,但为什么中国与日本对同性恋的态度还是有程度上的不同呢?中国只是不太歧视,日本甚至是给予赞美,这又如何解释呢?这又要回到前面那个生物学知识——在其它因素没有影响的情况下,男女的性别比例大致上是1:1。一夫一妻制使男女的搭配基本平衡,但一夫多妻制显然会使得部分男性找不到女性与之搭配,同性恋的存在反而可以解决这个失衡的问题。由此逻辑推想,虽然古代的中国与日本都是一夫多妻制,日本男女搭配的“失衡”情况很可能比中国要严重得多,以至于形成了甚至是赞美同性恋的观念,以解决这种失衡!


但这只是逻辑上的推导,事实如何呢?先看中国。古代的中国虽说一夫多妻制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的家庭还是一夫一妻的结构,只有皇族、大富之家才真的是三妻四妾。且说这个暑假我父亲让我帮忙将他编写的族谱打出来,我发现祖父那一代还有小妾,但也只有一个,原因看来是正妻生不出小孩(我父亲的兄弟姐妹全部是由小妾所生,回想小时候我们称呼祖母不是叫“奶奶”,而是叫“仁仁”,后来才明白原来她并不是我父亲的亲生母亲)。曾祖父那一代有一妻二妾,但仔细看下来,第二妾是在第一妾死后才纳进来的,其实是填房。而纳妾的缘故看来也是因为正妻生不出小孩,因为我祖父那一辈的兄弟姐妹也全是第二个小妾所生。也就是说,我曾祖父在正妻生不出小孩的情况下纳了第一个小妾,但她也生不出小孩,曾祖父一直等到她死了都没小孩,才又再纳第二个小妾。更有趣的是,第二个小妾生了一个儿子之后,接连生了6个(!)女儿。看这些女儿的命名就看出曾祖父等儿子等得越来越不耐烦了。前4个女儿都精心地起名,到了第56个女儿的时候却随便地起“六妹”、“七妹”那样根本都算不上是名字的名字。——顺便说一句,在生了6个女儿之后,第二个小妾终于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悲哀的是正赶上了日军侵华、广州沦陷,这小儿子在逃难的时候病故了。可尽管如此,他也没有再纳第三个小妾。这说明什么?不是说明我的曾祖父、祖父都是专一重情之人,而是说明要多养一个女人的经济负担是很重的!我曾祖父、祖父都是医生,算得上是小康之家,都只能负担得起一妻一妾,而且前提都是因为正妻生不出小孩,为了延续香火才纳妾。可想而知,普通人家只要妻子能生得出儿子,都不会再纳小妾。在中国人口相对于同时代其它地方而言是极为庞大的前提下,即使有皇族、大富之家的三妻四妾,但总体而言中国的男女搭配基本上还是平衡的。


但日本呢?大家要回想一下我在《贸易的真相》一书的“重商主义”一讲里比较过古代的中国与日本社会的富裕程度的不同导致两国婚姻制度、继承制度也随之不同的内容。由于日本社会的财富水平很低,导致日本普遍采用“长子继承制”,即家庭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其他儿子成年后就得离开家庭自谋生路。这导致通常只有长子才有财力结婚成家,其他儿子如果不能出人头地,就只能单身终老,因此结婚的比例不高,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所有人都要结婚都要养儿育女是大不一样的。可想而知,古代的日本有大量的单身男性的存在,虽然可以用嫖妓的方式来满足性需求,但一来嫖妓也要花钱——虽然比正规地养一个妻子所花的钱要少;二来这毕竟不能提供性需求以外的家庭制度的其它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遂成了替代家庭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那就无怪乎日本甚至有“男女之间是为了生育,男男之间才是真爱”这样的观念流行了,因为男女组成的家庭除了生育后代的功能之外,就是“真爱”这种将爱情发展为亲情的“互助合约”(当然也包括“养老合约”在内)。近代珠三角地区出现的“自梳女”——以前女子出嫁时把头发梳起,以示身份从少女变成少妇。女子没出嫁就自己把头发梳起,是一种宣誓“终生不嫁”的独身宣言——之间也普遍存在着女同性恋行为,与日本的这种情况有类似之处(当然起因完全不同)。


但我这个解释还不完善,因为如果要验证这个解释,按逻辑推理,这个解释的一个直接的含义是底层男性的同性恋现象会比高层男性更普遍。因为一夫多妻制下,高富帅的男性是赢家,一人占有多个女性;而矮穷挫的男性是输家,找不到哪怕是一个女性与之搭配,只能搞基,以调和生物学的男女性别比例与社会学的一夫多妻制之间的矛盾。但由于古代史书的记载都集中于关注上层,所以我们能看到的现象似乎是有钱有势的人才有那个闲钱与闲情像玩弄很多女性那样玩弄其他男性,并不符合这个解释的推断。但记载本身有偏向性,史料不等于史实,不足以推翻这个解释。但这个解释到目前为止也无从验证,所以我说它是不完善的,暂且只能存疑。


其实比起解释不同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不同,我更感兴趣的是为什么西方国家会发展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来?要维护家庭制度,清楚小孩的产权所属,有“一夫”的限定已经足够,一夫多妻制也能把这事情做得很好——古代的中国就是例证。但为什么西方甚至要限定“一妻”呢?不要跟我说因为西方的宗教是“上帝造出亚当、夏娃的神话”决定了人们的这种观念,宗教编造出这种神话本身其实是这种观念促成的,不是反过来它促成了这种观念的形成,不要倒果为因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夫一妻制”其实是一种很奇怪的特殊制度!看看只有西方如此规定,无论是东方还是中东都不是这样,就能明白它是多么的“与众不同”(说得不好听就是“奇葩”了)。想深一层,人的天性是喜欢多胜于少的,所以最早的人类是“群婚制”,无论男女都喜欢与多个不同对象交合。但正如朱锡庆老师在《爸爸是谁?》一文中综合运用了生物学与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婚姻制度变迁的这个人类学现象那样,为了避免近亲繁殖,明确孩子的产权归属,限定“一夫”的婚姻制度出现是很好理解的。而为什么要采用“一夫多妻制”也很好解释。女性有生育期,这段时间不能进行交配,岂不是浪费了这段时间里男性的交配能力?另外,女性的绝经期通常也比男性早,在女性已经没有生育能力的时候,男性往往还继续有交配能力。这样,为了追求“繁殖后代数量最大化”,充分利用男性这种交配资源,安排多个女性与之搭配,是最优选择。事实上,我们看到即使古代的西方与现代的大部分国家虽然都采用了“一夫一妻制”,但西方的情人古已有之,中国现代的二奶、小三也是层出不穷,这些现象都反映着道德、乃至法律都压制不住这种生物学下的最优选择所支配的人性。但“一夫一妻制”当然肯定还是有它的社会意义,那它到底是为什么会最早在西方出现,近现代以来又支配了绝大部分国家的合法的婚姻制度呢?西方的崛起对其它文明形成压倒性的优势就是唯一的原因吗?I doubt!即使退一步接受这个答案,但西方最初又怎么会产生这种制度呢?那时它可没受别的优势文化的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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