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国政府从未放弃消除贫困的努力。本文主要以广东省A市B县扶贫开发工作为例,运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及弥尔顿弗里德曼关于福利经济学理论对现行扶贫模式的效益进行分析,以此检验以政府主导的扶贫工作的必要性。
基本情况
B县位于珠三角边缘地带,全县总人口近百万,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8832元和7341元。根据该县《2013-2015年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末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800元有劳动能力的909户、3442人认定为贫困户、贫困人口。其中贫困村内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共175户676人;贫困村以外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共734户2766人。该县2012年末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8000元、行政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23个村委会。
帮扶目标:到2015年,被帮扶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人均收入达到6000元,实现稳定脱贫,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不发生因为贫困被动辍学,考上高中和高等院校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贫困户危房得到改造。贫困村全村农民人均收入达到9000元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农户全部实现安全饮水;300人以上自然村公路路面实现硬底化;小山塘、小灌区、小电排站、小陂头等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完善;村庄环境整洁,基本改变落后面貌。每个重点帮扶村至少有一个主导产业、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帮扶方式:由县直单位和各镇政府分别组建工作队实行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各帮扶工作队落实不少于2名干部长期驻村。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帮扶,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支持贫困村内的交通、环保、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以及名村示范村等公共服务项目。
政府扶贫并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市场上,人们通过价格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可是为什么“无形之手”会被“有形之手”替代?科斯认为,使用市场(价格机制)是需要费用的,他把这个当作是企业出现的原因。事实上,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市场和企业的区别仅仅是出售物品(劳动力)的方式不同,而何时何地采用何种合约方式,则是由交易费用决定的,关键是交易费用是什么,有多大。政府也亦如此,一个国家不过是一个大的企业。与一般的生产企业不同,国家这个公司要提供的产品主要是公共服务,而政府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具体决策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当政府能够比市场以更低的交易费用提供某些物品时,政府这种组织机构(合约方式)便出现了。换言之,当市场提供某些物品的交易费用太高,而如果由政府提供能够降低这项交易费用,那么这些物品将会由政府提供。这就是政府存在的理由。目前,中国的扶贫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导,这项福利通常由政府提供,可是它的交易费用真的是最低的么?下面将以B县为例,逐一分析。
一、确定扶贫村和扶贫户。贫困是复杂而综合的社会现象,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学等领域,最显著的特征是收入低下,难以满足最低生存标准。然而,贫困是一个模糊的相对的概念,它会随时间和空间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而变化,要给贫困下一个全面而科学的定义并不容易。就B县而言,全县共15个镇,有300个村,农业户口约60万人。如何确定真正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即便付出较大的费用,也非常难,且真假难辨。参照人口普查每人5元的标准,单是确定贫困户就需要300万。
二、驻村干部日常费用。方案要求驻村干部两名,全职负责扶贫工作。按每人年工资(含食宿补贴及油费)10万,合计20万,已远远超过一家三口贫困户脱贫后所能达到的年收入了。就此而论,政府扶贫的效率无疑是太低了。
三、制定帮扶方案。每个贫困家庭生产要素不一样,每个成员教育程度不一样,按照精准扶贫的有关规定,需要一家一户去识别,按照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技术、劳动力、生产能力等要素,扶持特色产业。驻村干部需要根据村集体情况及贫困户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合适的扶贫方案。然后,由于驻村干部事前并不了解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具体情况,要让方案切合实际必须通过大量的调研工作来掌握信息,这是一笔庞大的费用。在掌握信息后,由于驻村干部个人判断力的局限,并不能保证扶贫方案一定切合实际需要,而征求专家及被帮扶对象的意见则是需要更长的时间,需要的人力物力不必多言。参与式扶贫是很细致的工作,既要农民需求考虑,又要把握市场。因而,政府主导下的参与式扶贫,并不符合现实。
综上,由于各种原因,扶贫总支出的1%到最后恐怕都到不了扶贫户手中。从这个层面来说,政府式扶贫不但不能节省交易费用,反而耗费更大,并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过度主导扶贫导致扶贫效率不高,让扶贫并不能真正起作用。
政府主导扶贫的弊端
弗里德曼认为,从绝对意义来说,资本主义社会通过“非凡的经济增长和自由企业的利益的广泛分配大大减少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贫穷程度”,但是“在部分意义上,贫困是一个相对的问题,甚至在这些(资本主义)国家里,显然存在着很多人生活与我们中的一些人所认为的这种贫困之中”。弗里德曼认同了相对贫困的概念:建立在将贫困者的生活水平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对比上,是指比社会其他成员的生活水平低的状况。解决贫困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私人慈善事业的捐助;另外一种就是通过政府所采取的行动来减少贫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私人慈善机构的帮助是不够的。但是在弗里德曼看来在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时代达到全盛的私人慈善机构的捐助是最佳的方式。他不认同由于私人捐助具有邻近影响而强制引入政府行为的理论:“当我看到贫困,我感到不快;由于它的减少我得到了好处;但是,不管是我还是别的人为了减少贫困而支付费用,我都得到了相同的好处;因此,我部分地获得了他人慈善行为的好处。”但是假使其他人也是愿意帮助穷人的话,社会公众也许都会愿意帮助救济贫困。当人们把这种邻近影响作用原因而要求通过政府来解决贫困时,就好像我们已经为贫困定下了一个最低线,而我们面对的问题就是规定的底线是怎样以及如何去规定它。强调通过政府的方法就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为了消除贫困,确定一个施加于国民自己的赋税。
然而,花钱有几种方式,为自己花自己的钱、为别人花自己的钱、为自己花别人的钱、为另一个人花别人的钱。以B县为例,对于政府而言,由于不直接发钱,扶贫是为扶贫户花纳税人的钱;对于贫困户而言,他有选择被扶贫方式的话语权,对他来说,扶贫是为自己花纳税人的钱;这两种方式都是低效率的,尤其是政府为贫困户、贫困村花纳税人的钱,仅用良心,而不是用比这强烈和有用得多的私利去刺激来保证他们用最有利于贫困户的方式花钱,这就造就了花钱的浪费和不求效果。而对于贫困户,由于他不能直接支配钱,所以也就不能达到为自己花自己的钱的最优结果和最高效率。
一是治标不治本。扶贫的兜底,为贫困户解决了一时的困难,保证了他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却没有给予他们解决困难的能力(教育帮扶、技能培训的力度非常有限),由于不能激励起扶贫户的工作积极性,扶贫实质是变相鼓励穷人一直穷下去,培养了他们的惰性,让他们习惯于观望和等待。各地扶贫县努力“不摘帽”等待国家的政策支持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是容易滋生腐败。利用公家的钱搞扶贫,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决策权在政府部门和干部,审批、分配、发放、验收等环节仍然不够透明,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扶贫款和权利寻租的土壤,风险频现,容易滋生腐败。政府扶贫工作成效甚微,地方官中饱私囊是重要的障碍。
三是打击了富人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的激励理论而言,如果国家可以随时将富人的财富拿走,那么富人的积极性会受损。而政府对扶贫的投入主要依靠税收的支持,高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富人生产的积极性。经济学上讲的“帕累托改进”是说缩小贫富差距这件事情必须对穷人富人都有利,至少也要无人受损才行。而“劫富济贫”的做法是一种“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富人的所得足以补偿穷人所失,这种改进方式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因为帕累托改进难以达到。但实际上“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问题在于理论上存在富人反哺穷人的可能,但不一定得到了现实的补偿。因此,向富人征税时,要注意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就是这个征税体制不能打击富人对于投资的积极性。毕竟,这是“剪羊毛”,不是“扒羊皮”。
结语
通过砸钱(从富人手中拿钱出来给穷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穷人的困境,毕竟从穷人角度看,他的生活是比以前有所改善,对他来说是正效益。但是单纯给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这一分的支出并不能得到一分的回报,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笔支出是亏了。扶贫应该跳出砸钱的思维,而是通过发展经济,为穷人提供自力更生的机会,增长知识和生产力,让上进的人有改变的机会和可能。原则上,政府投资一元,穷人杀出重围将有几元的回报,对于社会来说,这才是真正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应该认识到经济增长是缓解贫困的必要基础,走开发式扶贫道路,培养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能力。同时,扶贫方式不应由政府主导,而是应该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形成扶贫开发合力,推动扶贫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