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
《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18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
在《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到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很多人认为,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该发明的权利没有进行有效地配置:政府拥有权利,但没有动力和能力进行商业化;私人部门有动力和能力实施商业化,但没有权利。
《拜杜法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发明。这里的“发明”包括所有可以申请专利或受其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小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统称为合同方或受资助单位。
(二)受政府资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及时披露研发成果的义务,选择是否保留发明所有权的权利,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负有申请专利的义务,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声明受资助的义务,报告实施情况的义务,优先发展美国产业的权利义务,以及将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和用于科研、教育的义务等。
(三)政府的权利包括
对受资助单位未保留的发明享有所有权、联邦政府为美国利益在全世界付费实施该发明的权利,以及介入权(某些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要求保留权利的受资助单位给予第三方实施发明的许可,或者由联邦政府直接授予第三方实施发明的许可)等。
《拜杜法案》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
《拜杜法案》被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开创了美国技术和风险基金产业进行合作的新境界。该法案旨在通过赋予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鼓励大学展开学术研究并积极转移专利技术,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创新。《拜杜法案》是美国“制造经济”转向“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过去的30年,美国大学籍着《拜杜法案》这一专利制度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美国大学的专利申请和授予的数量有了显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