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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总体分析与备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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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1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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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西周的婚姻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变化、唐朝的刑罚制度、罗马法、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等等,这种题目的出现,例如对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对比:西周:故意过失一、分值概况法制史在中所占分值比例较小,从2003年第一次列入考试范围以来,每年的分值稳定在10~12分之间,题型均为客观题。二、命题思路及趋势对法制史的复习,首先应当把握其考查特点。纵观五年的考试试题,大体呈现以下几点:“重者恒重”是其最突出特点。法制史的内容含量十分浩大,但限于考试,针对的还是重点内容的考查。像西周的婚姻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变化、唐朝的刑罚制度、罗马法、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等等,都是屡考不爽的考点。“细节至上”。法制史本身属于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法学理论极少,考查内容侧重客观事实,因此命题注重对细节的考查。例如2007年考查商鞅变法的内容,选项是对变法的内容稍加改动而设立的,要求考生在这四个选项中找出正确。题目难度不大,但四个选项十分具有迷惑性,如对B项“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的伦理基础”的判断,商鞅变法的内容中确实有“改法为律”,但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这就需要考生对商鞅变法内容精准的把握,通过细节的辨析,才能找出答题的关键。“增加综合性”。法制史的内容经过五年的考查,很多重点内容已被多次考查,为了增加的难度,命题者愈来愈倾向一题大容量的考查方式,因此出现了知识点古今中外的大融合。最有代表性当属2007年卷一第58题,四个选项分别表述了古今中外不同历史学家的法学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考查知识面十分广泛。“实践类题目时有出现”。记忆型题目是法制史考查的主要题型,但是近几年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性要求的提高,也逐渐加大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查,反映在法制史的考查中,就是出现了许多分析古代案例的,例如2005年的第15题,2006年的第63题。这种题目的出现,要求考生对法制史不能单纯的背诵记忆,还要对各种史实所蕴含的理论实践意义进行理解掌握。三、复习方法在明确了法制史的特点后,考生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针对性复习:重点内容重点复习。这是针对“重者恒重”的特点的复习方法。其中依据就是历年真题,通过对历年真题的掌握,考生可熟悉的命题难易程度、命题规律和趋势,归纳考试重点,少走弯路。宏观把握,形成知识体系。法制史的知识点很繁琐,但其本身的系统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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