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对招标公告中所列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逐条分析:
(1)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首先应该明确,该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要求投标人是“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条明显违法。
(2)银行信用等级为A。
银行信用等级可以体现投标人的资信,对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提出要求是合法的。
(3)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是合法的。
(4)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0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1382号文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要求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是合法的。
(5)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6)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从事同类项目的时间和数量可以体现投标人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这两条要求都是合法的。
(7)对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的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
这条要求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
(8)近两年运营状况良好,无亏损记录。
(9)近期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
这两条要求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也是合法的和必要的。
【问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本案例中,A公司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B公司没有承担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两者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因而A, B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应是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C公司虽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因其系统集成部已被置换到D公司,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C公司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D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