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经济学的贡献主要是合约理论及分析,算不算是新制度经济学是无关宏旨的。从一九六八年发表的《私产与佃农》到二○○八年的《中国的经济制度》,自己比较称意的作品全部是以合约为主题。没有刻意这样做,只是走上了一条通道就继续走下去。可幸变化多,自己认为有趣,有满足感。走这条路的行家奇怪地少,只我一士谔谔,新鲜的题材俯拾即是。要说的是,《经济解释》的前三卷牵涉到的主要是传统的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我把这些传统之见修改了不少,没有解释力的或可以被较简单理论替代的给我淘汰了。我喜欢简单的理论,但要搞出复杂的变化。在写前三卷的过程中我免不了在这里那里加进合约与交易费用的思维,跟传统范畴的分离因而再增加了。
需要补加一个理论架构
我认为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方面,马歇尔传统提供的架构相当完整,只是在收入分配这方面费雪的利息理论不能不加进去。马氏传统对成本与租值的概念掌握不足,漠视了交易费用,对假说验证兴趣不足——这些缺失大致上我作了修改与补充。还有的是,马氏的传统把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分开,我认为不对,简略地说过,本卷分析公司的合约性质时会再澄清。
本章写经济学的缺环,说传统漠视了合约安排这组重要现象,其实是说我们需要有一个合约的一般理论,即是说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之外我们还需要有一个关于合约安排的理论架构。可惜为了一个头痛问题我迟迟不敢动笔。真的很难。每个人在局限约束下争取利益极大化是我接受的假设,没有意图偏离或发明新的。然而,单是二十世纪的史实,有好几次人类差不多毁灭自己。我不怀疑人类自我毁灭是可能发生的事,但每个人争取自己的利益极大化怎可以导致这样的悲剧呢?老师赫舒拉发曾经出版过一本书,以星球大战的一个续集之名为题,称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力量的暗面》),我对他说这名目起得好!这是以博弈理论处理人类的自我毁灭。师徒皆认为大悲剧可能出现,但徒弟认为博弈理论无从验证,因而不是好去处。
人类自我毁灭的合约安排
这就是问题。斯密的古典传统看不到悲剧;马歇尔的新古典传统也看不到悲剧。萨缪尔森说得好:「上帝铸造了什么?帕累托至善点!」原则上,一般而言,在局限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只会改善社会,何来人类灭绝了?在马歇尔传统的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个理论架构下,无论局限怎样转变,除非遇上考古家说的灭绝恐龙的天灾,大悲剧不会发生。换言之,逻辑上,斯密与马歇尔的传统不容许大悲剧出现。然而,二十世纪的经验说人类自我毁灭是可以出现的。
我终于想到的答案,是大悲剧只能源于制度出现了问题,也即是合约的安排出现了问题了。这里的关键,是合约或制度可能带来大悲剧主要源于某些安排是众多的人不能不一起参与的,而参与后不能退出。你跟另一个人合伙做生意,破产收场,对社会不利,但为祸不大。数万人购买一间公司的股票,破产对社会更不利,但每个股民随时可把股票出售,退出,对社会整体的不利影响有明确的限度。然而,如果一个社会的每个人都要参与一个组织的合约安排,不能选择不参与,也不能在中途退出——好比昔日中国的人民公社——大灾难可能出现。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合约安排,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国民要一起参与,退出走投无路,大家因而被捆绑在一起,是大灾难出现的一个必需条件。不是大灾难的足够条件,但是必需的。
我不要在这里分析那些不罕有的走投无路而又不能退出的合约或制度安排,因为这类安排必然牵涉到政治,我不懂。然而,要推出一个有一般性的合约理论架构,漠视不能不参与也不能退出那部分是美中不足。本卷写到最后我会猛攻一下「走投无路」的安排,以之回应行内朋友期待已久我写的国家理论,theory of the state是也。
阿师之见提供架构基础
我要从阿尔钦的思维说起。阿师之见,在资源缺乏的情况下,社会必有竞争,而界定竞争胜负的游戏规则是产权制度。阿师也认为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谁胜谁负的准则是市价。价格决定什么因而比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重要:通过竞争的胜负选择,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就被市场决定了。
从这个简单而又清晰的角度看产权没有科斯定律那样看产权来得那么震撼,但阿尔钦的看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架构的基础,比科斯的远为容易发挥。作为后学我二者皆用。这里先从阿师教的发挥,从科斯定律发挥的是第二章的话题。我是唯一的得到阿尔钦及科斯亲自传授的后学——他们的主要学问大致上我都吸收了。是运情,天下只我一个。阿尔钦比我年长二十二岁;科斯比我年长二十五岁——前者教了我四年,后者是我的深交。没有一个同学或行内朋友有我的际遇。
只一种准则没有租值消散
发挥阿师的思想,我的延伸主要是三点。第一点,当年我首先想到的,是作为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市价是唯一不会导致租值消散的。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要获取他人的物品你必须自己先有产出,对社会有所贡献,才可以在市场通过市价交换。当时在西雅图华大我跟巴泽尔研讨了多次,想不出不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的任何其他准则——从排队轮购到论资排辈到人际关系等等的可以决定胜负的准则,某程度必有租值消散出现。你建议市价之外的任何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我可以告诉你租值消散会在哪里出现——这是当年巴兄和我的共识——只有市场的交换价格推不出租值消散。
这就带到后来我写公司性质时的一个意识:市价的采用是一项相当奢侈的玩意,因为产权的界定、合约的履行等的社会或交易费用不菲。在社会的所有经济活动中,能通过市价决定胜负的只是一小部分。这也使我一九八一年推断中国会走的路时,采用的简单要点,是只要社会或交易费用略为减少,增加了一点以市价为竞争准则的经济活动,在国民收入的比例上租值消散会大幅下降,经济增长可以一日千里。当时舒尔茨、贝克尔、弗里德曼等大师不同意我对中国的推断,我无从向他们解释我用的是他们不熟识的思想范畴。是的,一九八一年我清楚地看到减低租值消散或减低社会费用的局限转变在中国开始出现,而又认为这转变将会持续。
竞争不可以没有约束
第二点,源于阿尔钦及奈特的思维,是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我跟着想到毫无约束的竞争必会导致庞大的租值消散,足以导致人类灭亡,因而想到减少租值消散是社会的一般取向。虽然早知这点,但要经过长时日我才能把约束竞争的社会局限分为四大类:一、私有产权;二、论资排辈;三、管制规例;四、风俗宗教。
竞争一定要有约束这个观点,中国的经验给我很大的启发。一九七九年到广州一行,见到当时盛行的走后门与干部的等级排列,示范着差距很大的收入享受,让我耳目一新。我当时的意识,是生下来人的天赋就不平等,在一个废除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人权一定要不平等才可能达到社会的均衡。几年之后,这观点得到明显的改进:以等级排列权利,是在没有产权约束竞争的情况下的一个需要的安排,因为可以协助减低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带来的租值消散。中国的经济改革,基本上是从以等级排列权利转到以资产排列权利那边去,租值消散因而下降了。为何会成功地转换了竞争准则,我在《中国的经济制度》那小书内有详尽的解释。
所有竞争约束可从合约看
最后一点,算全部是我自己的吧(一笑)。这点是: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而这些约束可以看为合约的安排。私有产权、论资排辈、管制规例、风俗宗教等,皆可以看为广义的合约安排,因为这些是约束着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需要互相遵守的行为,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接受的。合约的存在不一定要有市场成交。从合约的角度看约束竞争重要,因为产权的理念往往来得抽象,相比起来,合约的角度是比较直接地带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那些方面去。不是说所有竞争的约束都要从合约的角度看,而是说可以这样看,好些时这角度看得比较快,也比较清晰。
这里同学们要小心了。产权与交易费用是约束人类行为的局限;合约安排的约束也是局限。后者的变化源于前者的变化。有时我喜欢用前者,有时喜欢用后者,但不能二者一起用,因为是重复了。
一人世界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产权的问题因而谈不上。没有社会不会有交易费用,也没有租值消散。在好些情况下,把社会或交易费用作为租值消散看可以把问题看得清楚一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约束竞争的费用看作社会或交易费用,也即是可以看作是合约安排与监管的费用了。上文说过,合约是为约束竞争而出现的。
本章以《经济学的缺环》为题,其主旨是说传统经济学对合约的漠视,带来的不幸效果是人类因为竞争而出现的多种行为我们解释不了。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之前的困境。今天我们有了长进,虽然我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很失望。如果同学们能用心细读《经济解释》的前三卷,会察觉到我对市场与生产行为的解释跟传统的解释有很多地方不同。这是因为在写前三卷的过程中,我不断地以合约及交易费用的思维来填补传统的互相矛盾或一片空白的地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