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合約安排是經濟學的缺環,是張五常說的。
誰修補了經濟學的缺環?
1968年的《私產與佃農》先推翻了佃農無效率的傳統結論,1969年的《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安排的選擇》再問私產制度下監管費用較高的佃農分成為什麼會被採用?這是史上第一篇有系統處理合約選擇的經濟文章。同年《佃農理論》第八章驗證台灣土改管制合約分成比例令農民增加勞力過度投資。
之後,1970年的《合約的結構與非私產理論》提出結構性合約的出現為的是處理產權界定不明確所致的租值消散問題;1972年的《兒女產權與婚姻合約》以公司組織角度看中國舊家庭,並指禮教等不成文法減低交易費用的合約局限;1973的《蜜蜂的神話》再以現實世界裏養蜂者與果農的合約突顯象牙塔中界外效應之謬;1974年的《價格管制理論》提出政府強制減價替代市價的競爭準則乃租值消散得最少的一種(李俊慧按:原文如此,但此句明显容易引起误会,让人以为政府强制减价是租值消散最少的一种竞争准则,其实意思应该是指政府强制减价时,替代市价的竞争准则(非价格准则)将是租值消散最少的那一种);1977年的《優座票價為何偏低?》認為市場自願減價引起的非價格競爭,可以幫助約束行為繼而減省監管費用;1983年的《公司的合約本質》以件工合約為出發點帶出委託價格的理念。
張五常合約經濟學之父
自此,張五常多以中文發表他的經濟分析。然而,前無古人就是前無古人,單單這約兩掌之數的英語文章已足顯張五常是個偉大的經濟學家。
即使只見識過超A貨,我們都不會搞錯偉大的《蘭亭序》出自誰手筆。是的,我這一代的香港學生都記得,對經濟思想史稍有認識的行家亦知道:因為競爭於是有產權,而為了約束競爭所以出現了合約。張五常的老師艾智仁(阿尔钦)仍產權經濟學之父,合約經濟學之父非張五常莫屬。然而,當諾貝爾經濟學獎委員會首次為合約經濟學作出肯定,榮耀卻盡歸七十年代尾八十年代初才出道的荷姆斯壯(Bengt Holmstrom另譯霍爾姆斯特倫)和哈特(Oliver Hart)。怎麼說呢?就像羅拔迪尼路與阿爾柏仙奴都得過電影學會終身成就獎,馬龍白蘭度卻榜上無名!
委員會以理論否定事實
古人的偉大貢獻以今天的眼光看起來未必到家,就當是後有來者吧。「for their contributions to contract theory」,諾貝爾經濟學獎委員會所指對合約理論的貢獻是什麼?今次先談荷姆斯壯。合約安排既想規避風險亦要提供誘因,是老生常談。委員會強調荷姆斯壯提出的「資訊內涵原則」(informativeness principle),含意是最佳合約的條款需與所有反映表現的資訊掛鈎。委員會的解釋,為免除彩數等外圍環境因素,釐定一間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薪酬時不應只考慮該公司的股價表現,而是要與該公司相對同類公司(如同行企業)的股價掛鈎。
做學生時仔細讀過荷姆斯壯的文章。一直好奇,今天搞經濟理論的行家對現實世界的商業社會究竟有多少認識?且不論為「同類公司」定義實際上有多困難,所謂「同行如敵國」是經濟真理嗎?親身到過工廠考察的人都明白,成行成市的生產類聚所為何事。我最不明白的,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委員會引用實證研究否定「資訊內涵原則」時,結論竟非理論未到家而是社會的錯:「This finding suggests that practitioners may fail to design optimalcontracts.」以理論否定事實,急於改進社會的心態令經濟學倒退至半個世紀前漠視解釋現象的世界。
現實世界的合約有否考慮過其他反映表現的資訊?《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安排的選擇》一文中提及的減責條款(escape clause)便是個例子,某些合約列明當遇上嚴重失收或饑荒時,地主要依風俗之見減租:「A survey conducted by the University of Nanking, covering fourprovinces in China in 1935, reveals that the escape clause was adopted in 83per cent of the crop (fixed) rentcontracts, 63 per cent of the cash (fixed) rentcontract, and not at all in share contracts.」這個合約現象符合佃農理論的推斷。到家的處理手法從來是以事實支持理論,張五常當年沒有武斷地批評「鐵板租」等欠缺減責條款的合約無效率。反之,沒有更詳盡的減責條款,文章明確地指出是交易費用所致。至於減租要依風俗之見,是合約「不完整」?至於哈特的不完整合約理論,下次再談。
(按:作者乃香港亞太研究所經濟研究中心成員,美國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及資訊經濟計劃附屬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