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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论文展示:拍卖会上“冲动”的神话——兼论“租值消散”与“租值蚕食”的区别与联系
作者:龙艳华 申领版权
2017年05月02日 共有 110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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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又到了一学期一次的展示优秀的“期末论文”的时候了。照例是先展示优秀论文,然后我在最后作一下点评。本文题目由我根据文章内容进行了修改。)


学了经济学之后让我有了一种对周围的事物都用我所经济学过的经济学原理来解释的习惯。这让我感到很高兴,以前熟悉的事情也浮现出来,我再用经济学的思维思考了一遍,有了些不同的感悟。

几年前,我所生活的小城市,想要扩大城市规模,于是在我所在的那个小城市北面的郊区开发了一块新地方,因为北面有一个同级别的小城市,两个城市之间只需要十几分钟车程的距离。政府先用低价收购了大量的土地,然后拿来拍卖。

在第一次的拍卖会上,大家都努力的往上加价,一块土地价格比它的起拍价高出很多。当时有很多人议论说:那些人在拍卖会上怎么这么冲动,把价格抬得太高了。第二次拍卖的时候政府用了同样的方式,但是这次就仅仅在起拍价的基础上加了一点点。因为当时的人都觉得是第一次拍卖的时候人们太冲动、不理智造成那个价格变得很高。所以那些参加拍卖的人报名之后,提前弄清了有哪些人参加了拍卖,然后通过协商,叫他们在拍卖上不要往上加价,能出到价格最高的那个人就给其他参加那个拍卖的人一些“补贴”,前提是他们不能在拍卖会上太冲动的往上加价。所以第二次拍卖的时候,果然那些地都是以低价卖出去的,买到的人把“补贴”给参与拍卖的人的钱和拍卖会上实际所需的钱加起来的确比第一次相同质量的地便宜了不少。所以当时人们更加确定第一次拍卖价之所以这么高是因为人们在拍卖会上太冲动了,第二次他们才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土地,主要的原因是人们没有上次那么冲动,他们拍卖前进行了协商。

以前我也相信这样的解释,但是学过经济学之后,就知道心理这些东西是非科学的、不可证伪的,是不能用来解释经济学现象的。所以我回过头来用我所学的经济学知识来解释。第一次拍卖的价格高,是市场竞争下的土地本来就值这个价格,自私的人怎么会出高于土地本身价值的钱去买土地?人们所说的冲动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第一次是因为拍卖的土地少,参加拍卖会的人又特别多,每块土地竞争者超过了20多个。因为竞争的人多,地少,所以地显得稀有,所以拍的的土地价格很高。我在做这个作业之前又问了我妈这件事更详细的情况。我问她当时为什么会也跟着别人一起加价,而且加到很高,她说:“那地是会增值达到那么多的,还有我当时的确是有些冲动,因为我不知道政府下一次什么时候卖地,万一它很久不卖,以后土地价格又变高了,怕买不起了。第二次的时候我就没有这个担心了,因为那时候我已经知道还有第三次卖地。”从这话中我找到了第一次价格高还因为人们对以后卖地的具体情况不了解,这部分的信息费用被加入到土地的价格里面,所以很高。但是人是自私的,因为那个土地值那个价,人们才会买,如果不值得话,人们是不会买的。

第二次拍卖的土地大大增加。当时别人议论说政府是因为第一次拍卖的时候尝到了甜头,所以拍卖更多土地,想大赚一笔。这个理由看似解释得过去。我舅舅在政府部门工作,他负责部分相关的工作。在那之后他说第二次会拍卖那么多,完全不是因为第一次赚得多的原因,而是一些领导的亲戚第一次没有买到土地,按照第一次那种情况来买又买不起,所以增加供应,减少每块土地的竞争,并且还把第三次要卖的信息发布出去,这样人们就不会一直盯着这一次的机会。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容易忽略事实。但是当事实真的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又容易只看到它的表面现象,而不进一步分析它的经济学本质。

所以第二次拍卖的土地价格低不是因为人们私下协商,让人们拍卖时不冲动,才得以用较低的价格买到。而是因为供给的增加,所以没有第一次那么稀有。价格低,还因为了解到第三次的拍卖信息,在第二次的土地价格中不包含这个信息费用,所以价格比第一次低。而他们所认为的私下协商克服人们冲动的办法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仔细想想,私下协商,能拿到土地的依旧是出价最高的人,在价格没有达到它该有的那部分之前人们不会放弃竞争,依旧会把价格达到它该值的那部分,只是因为不那么稀缺了,所以它成交的价格降低了。第二次因为人们采用私下补贴的方式,拍卖会上,成交的价格只是比起拍价高一点,原本属于政府的那些钱,当做“补贴”给了参加拍卖的人,政府的租值被消散了。(按:这句话说得不太对,这里的情况不是发生了租值消散,而是租值被转移了,从政府那里转移到参加拍卖的人那里。租值消散是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租值白白地消失,没有任何人得到。如果只是发生转移,就不算消散。通常租值转移被称为“租值蚕食”,但严格来说租值蚕食是专指通过侵犯他人产权的方式将原属他人的租值——该资产的收入——转移给自己。显然,只有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才有可能侵犯产权而不受制裁,所以只有政府或有它在背后支持的主体(如具有行政垄断权的企业或组织)才有可能搞租值蚕食。像这里的情况,政府界定了土地的产权是它的,因此才能通过拍卖(市场交易)将产权转让出去——这是“科斯定理”第一个版本的含义。参加拍卖的人这样私下“勾结”确实侵犯了政府对土地的产权,但政府有强制力,轻易就能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受侵犯——大家继续看下文就能看到。所以这种“侵犯”只发生一次就下不为例了,根本无法持续,就算不上是租值蚕食,也反证了前面所说的没有强制力的支持是不可能搞租值蚕食的。同理,小偷盗贼通过偷窃抢劫转移他人的产权给自己,明确地是违法行为,就只是犯罪,而不是租值蚕食。但如果是政府恃仗其强制力搞租值蚕食——通常被美其名曰搞“收入再分配”,即把一些人的收入(租值)转移(再分配)给另一些人——却是可以持续地进行的。但自私的人必然要维护自己的产权利益,虽然往往无法正面抗拒政府的强制力,却会使用各种“曲线救国”的手段来逃避,这些手段的使用当然会增加了交易费用。产权受到侵犯会影响了价格准则的落实,导致非价格准则的出现,而非价格准则一定产生租值消散,而租值消散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所以这些手段所增加的交易费用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产权被侵犯导致价格准则一定程度上失效而造成的租值消散。也就是说,租值消散与租值蚕食是两回事,因为租值消散未必是由于租值蚕食而产生,但租值蚕食必然会引起租值消散,因为租值蚕食是侵犯产权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像“价格管制”也是侵犯产权的一种方式,但因为价格管制中政府没有明确地说价格被管制而导致卖方的收入减少的那部分到底归谁所有——政府可没明确地说那部分收入是归买方所有——,所以不算是租值蚕食,即不是将卖方的租值明确地转移给了买方。严格来说,租值消散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因为产权没界定清楚而导致不能采用价格准则所造成的租值减少的现象。而产权没界定清楚的表现,可能是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太高而索性不予界定(如公海),也可能是产权虽然在名义上界定了、但受到侵犯时却没得到有效的保护,所谓的界定名存实亡。而侵犯产权本身又有多种方式,价格管制、租值蚕食、甚至产权界定得不正确……都是侵犯产权的不同方式。也就是说,租值消散是个大概念,租值蚕食是与价格管制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小概念。)

到了第三次拍卖的时候,人们才知道政府没有那么蠢。政府把拍卖的底价大幅度提高,就是差不多和市场价一致,这就不是什么拍卖了,而是直接卖土地了。并且第二次是把土地划分为小块小块的拍卖,到了第三次拍卖,拍卖土地是很大块的,对参与拍卖的人的要求也提高了,参加拍卖的人需要交纳更多的保证金,那些土地只适合有钱人买,一般人难以凑足那么多钱。当时人们还想用第二次补贴的方式,但是发现根本行不通。因为参加第二次拍卖的、没有买到土地的人基本上都拿到了拍得人的“补贴”,所以本来不想参加拍卖的人,想从中捞取好处,于是都报名参加第三次的拍卖,但是直到拍卖前才发现情况的变动,无法从中获取好处。并且参加拍卖需要报名费,所以还白费了报名费。政府用这种方式防止它的租值被消散。在这里我也看到其实地方政府往往对本地区的情况很了解,而且它往往不会是人们口中说的那么蠢,因为他们了解事实,并且在自私的驱动下,会保护自己的租值不被消散,寻找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其中那些依靠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在这里不予讨论。

用情感来分析事物,一切看似合情合理,学了经济学后发现其实它并不科学,用情感等心理因素掩盖的本质东西,用经济学都能挖掘出来。所以在这门课上收获最大的是不能被事物的表面所欺骗,要发掘它真正的原因,这一切都得基于事实。刚开始对传设学院开经济学课有些不理解,越到后面越是觉得,幸好有了这门课,它真的很重要。特别是对以后想要学新闻的人来说,这种思维的方式更是重要。如果不去基于事实做调查,不去找到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肯定会造出很多假新闻,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的新闻人也迟早会被淘汰。


点评:

龙同学这篇文章的选题选得好,写也写得好。说选题好,是因为关于拍卖会的参与者冲动、非理性导致拍卖价格虚高这类“老生常谈”的成见谬论流传已广,也是流传已久,堪称成了个“神话”,却被龙同学经过对事实的仔细调查之后就一戳而破——这就是为什么我把这篇文章的题目改成现在这样,读过张五常教授的《蜜蜂的神话》以及我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神话》的人当能看出我是模仿起名的。龙同学写得好,是因为对事实的调查做得很好。连作为当事人的龙妈妈也用“冲动”来形容自己,龙同学却能敏锐地找到妈妈提供的信息中真正是事实的东西,把这错误的说法剔除掉,非常不简单!

而第三次拍卖时很多其实没想买地的人为了占“补贴”的便宜而混进来的这一个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勾结定价”是不可能长期有效维持的。就算第三次拍卖没有政府大幅度地提高底价(显然政府有了前两次拍卖的经验,信息费用大幅下降,能更准确地定价)、增加地块的大小,大批无心买地、只想占“补贴”便宜的人混进来也会使得拍卖者联手“勾结”压低拍卖价的招数不再是妙计。没有进入门槛这真正能造成垄断的因素存在,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可能搞什么垄断。以为通过“勾结联盟”把市场上的参与者的数量从多减为一就能搞垄断,是何其的天真!传统教科书对垄断的定义与成因的分析错得离谱,那是再明显不过的了。

此外,借此机会我也澄清了“租值消散”与“租值蚕食”的区别与联系。租值蚕食这个概念要到《经济学讲义》下册的时候才讲授(虽然上学期的作业中已经出现过这个术语),所以龙同学在使用有关术语进行分析时出现了些许偏差是情有可原的。但我在《讲义》下册中也没特别地讲解租值消散与租值蚕食的区别。其实很早以前就有读者问过我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当时我只是简单地回答租值蚕食一定伴随着租值消散发生,但租值消散不一定伴随着租值蚕食,这里就借此机会详细地澄清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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