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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译版(之六)
作者:张五常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15日 共有 182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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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县制度的佃农分成
    
    中国的经济改革可分阶段看。第一阶段大约从一九八○到邓小平退休的一九九二。这阶段的发展,主要是从以前的等级排列权利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那边去,以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深圳拍卖土地(国家首次)为高峰。这拍卖是出售长期的土地使用合约,没有私人所有权。该市的干部说是依照我的建议:早些时,我对他们解释,出售土地差不多是唯一能让他们获取足够资金来发展该市的办法,而他们要让私营的发展商人表演专业的运作(注三十二)
    
    在这阶段,经济发展集中在中国南部的珠江三角洲。开放改革之前,这地区相对上遭到漠视或贬低,庞大的国营企业或政府保护的垄断机构寥寥无几。香港的商人或投资者身先士卒,带进资金、科技与管理知识。相比之下,当时的长江三角洲,有权有势的国企抗拒竞争,与南部只需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可以获得私营的商业牌照相比,是两回事。
    
    在长三角,市场的冲击大约始于一九九三。神奇地,只八、九年,差不多所有重要的经济数字,长三角超越了珠三角。这是中国改革的第二阶段,由朱镕基掌管经济。从一九九三至二○○○这七个年头,是中国的困难时刻:开始时通胀如脱缰之马,贪污广泛,人民币崩溃,跟着是严厉控制借贷与消费,重击贪污,再跟着是通缩与房地产市场兵败山倒。然而,就是在这些困扰的情况下,长三角出现了爆炸性的发展,其效应伸延到内陆的中、西部去。我们或可举出好些理由来解释这奇迹的出现,但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县的竞争制度刚好在那时形成,开始发挥效应了。
    
    在情在理,在上述的恶劣经济环境下,长三角要超越起步早十年的珠三角是不可能的,但却发生了(注三十三)。我的解释,是那一九九四形成的县制度在长三角运作得较好。在南方,私营的企业已经在早前的合约安排下落地生根。工厂到处乱放,既不整齐也不清洁,但投资者是下了注的。换言之,南方缺少了土地使用的调整弹性,减少了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效能。不是说南方的县不竞争,而是他们没有北方那种调整土地使用的大弹性。这经验也教训我们,不用政府策划而单靠市场必然较有效率的看法是错的。世界级的工业园在长三角一带冒起,美观的园艺与现代化的设施,是例行地由县的干部策划。他们是为市场策划的!他们知道好东西会卖得较好。他们也知道,如果策划的卖不出去,可能被革职。
    
    在县与上头之间有一条分配收入的方程式,对鼓励竞争重要。简略地说,发展初期,是下面承包的把一个固定的款额交给上头。往往引起争吵,因为发展得好而要交得多的地区认为是被剥削了。分成的安排于是引进,争吵又出现,因为不同的地区要上缴的分成率不同。
    
    这就带来一九九四的一项重要发展。从那时到今天,一个地区或县的工业投资者要付百分之十七的产品增值税,而这个税率是全国一致的。县本身的分成,是此税的四分之一,也即是产品增值的百分之四点二五。另一方面,一间小企业可以选择支付百分之四至六的商业税(视乎企业的性质而定)来代替。利润或所得税是有钱赚才交,这里我们不管。我们的讨论也可以不管商业税——没有利润也要付的。增值税给政府带来最高的收入,县干部最关心此税。我们的分析集中在增值税:产出价值扣除原料与其它一些琐碎费用之后的百分之十七。
    
    问题是增值的百分之十七的抽取究竟是税,还是租呢?我认为是租而不是税。有两个理由。其一是任何投资者,只要用土地或房产从事生产的,都要付此税。其二是只要有产出,不管有没有利润,都要付此税。
    
    一九八六我写道:
    
    在古时的中国,正如中世纪的欧洲,「租」与「税」的意思是相同的。当一个收租的封建地主负上一个「政府」的责任主持正义与提供保护时,收租就称为抽税。注三十四)
    
    争论是租还是税有点无聊,问题是在经济学的传统中,说争取最高的税收必遭批评,但说争取最高的租金收入则往往被认可。真理是,有经济效率的土地使用,租金一定要算,不管是由地主还是由政府收取。收得的租金要怎样花是另一回事。我的论点,是如果土地全部使用,在县与县之间的竞争下,争取最高的总租值是与高效率一致的。这不是说投资者会因而无利可图。他们预期的收入,除去要上缴的租(税)之外,要足以弥补利息成本,而如果因为他们的投资而经济增长了,他们的收入可以高于预期。事实上,大部分的投资者在县的制度下收获甚佳,尤其是二○○○年之后。这是说,经济增长带来的土地租值上升,含意着的收入增加会落在投资者、劳工与农民的手上。纵观二○○三开始的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上述的收入增加很有看头。
    
    全国一致的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是多番与不同的地区商讨后才达到的。明显是分成租金,所以明显地是佃农分成制,一方面是投资者与县政府分成,另一方面是县与上头高层分成。这里有一个分析难题困扰了我好几个月。四十年前我发表《佃农理论》,其中偏离传统的一个要点,是我让分成的百分比变动来推出有效率的结论。亚洲的农业资料明确地显示,佃农分成的比率会因为土地的质量与地点不同而有相当大的变化。然而,这里提到的增值税,是分成租金,却是全国用上同一的税率。怎可以有经济效率呢?如果没有,中国的经济怎可以在这分成安排下加速增长?
    
    一天晚上我突然想起作研究生时读到的一个马歇尔的注脚,立刻从床上跳起来去找它。马歇尔认为与固定租金相比,分成租金无效率。但他补加了一个注脚:
    
    如果佃农分成的地主能自由地为自己的利益调整资本,并且与佃农协商,指明农作劳力的投入量,几何上可以证明,地主会这样调整来强迫农户的耕耘密度与在英国的固定租金制度一样,而地主的分成收入,会与固定租金相等。(注三十五)
    
    这注脚我当年作出如下的回应:
    
    马歇尔没有提供几何证明,如果试证,他会否更改这个注脚是有趣的猜测。这猜测有趣是因为他想象的效果,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对的,但一般而言却是错了。错了,因为马歇尔不让分成的百分率变动。(注三十六)
    
    基于马歇尔的注脚与我的回应,假设县政府是地主,我问县的资本投入,要多少才能担保一个不变的分成率会一般地达到有经济效率的情况。二○○四年底我找到的答案,是县向「佃农」分成的投资者收取的地价,可以是负值!把土地视作地主提供的资本,可以用负地价代表地主提供着无限的调整机能,只要分成的百分率落在一个不离谱的范围,在这机能下有效率所需的边际价值相等的条件永远可以达到。
    
    说负地价,我的意思是当一个投资者到一个县考虑投资产出,县政府不仅可以免费提供土地,也可能免费为投资者建造厂房,或把若干年从投资者交出的增值税中的县的分成的一部分,送给投资者。当然,不是所有的县都值得投资,例如设厂于荒山野岭没有意思。社会利益不论,负地价可以去到的尽头,是县的税收足以填补收回农地与改进为工商业用途的成本利息。这方面,下一节会再分析。
    
    二○○六年北京开始禁止某些县用负地价,显示着他们不明白县的佃农分成制度的运作。也可能不是不明白。一个困难是中国的人口分布可能过于集中在热门地带,而较为长远的发展,略为平均的人口分布可能较上算。这话题我写过,但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正如高斯和我在分析公司的本质时提及,有些事情是没有市场价格指引的,错误的决策往往只能事后才知道。
    
    
    
    


注三十二  一九八六年六月,我发表了一篇分析卖地有三个好处的文章。深圳的干部喜欢该文,一九八七年的春天请我去商讨。张五常,《出售土地一举三得》,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于《信报》发表,其后转刊于《再论中国》
    
    注三十三  一九八八年的秋天,我带弗里德曼夫妇游览长三角一带。米尔顿见到小贩在烂泥路上经营是高兴的,后来在北京会见总书记时,他对书记说街头小贩要贿赂才能拿得牌照。苏州的干部带我们去参观那里的乡镇企业,是令人尴尬的。晚宴上,苏州的一位副市长与米尔顿争论国营企业的优越性。一九九三年的秋天,我再带弗里德曼夫妇到中国。上海的一条大街灯火通明,当我们的旅游大车经过随行的黎智英的商店时,大家一起鼓掌。弗氏夫妇一九九八再到上海半天,米尔顿不相信自己见到的。
    夫妇的中国行有两个插曲这里要存案。其一是我给米尔顿上了一课中国经济学。一九八八在上海,在街上走,肚子饿,见到街上一个小贩卖饺子。我拿出钱包,但发觉单是钱不管用,还要粮票。一个过路的人见我跟小贩争议,送给我一小叠粮票。我大喜,米尔顿问我为何那么高兴,我说:「那位先生免费地给我这些粮票。你可以想象粮票一文不值吗?这个城市将要爆炸!」果然爆炸。第二个插曲是米尔顿输了一次辩论!一九九三年在成都,四川的省长接见我们。米尔顿教该省长怎样改革才对,说要斩掉老鼠的尾巴,不要一寸一寸地斩,为了减少痛苦,要一次过地把整条尾巴斩掉。省长回应:「教授呀,我们这只老鼠有那么多条尾巴,不知要先斩哪条才对。」米尔顿不能回应。伤感的是,那位省长今天不在了。是个勇敢的人,以大胆批评知名,听说后来他得不到北京的支持了。
    
    注三十四  Cheung, “China in Transition……,” op. cit.
    
    注三十五  Alfred Marshall, Principles of Economies (8th ed., 1920: London; Macmillan Co. 1956), p. 536, note 2.
    
    注三十六  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op. cit., p.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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