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分成方程式的效果
二○○五年的一个晚上,一个遥远的县的县长给我电话,说他碰巧到了我家邻近,要来倾谈一下。进门后,他脱掉鞋子,躺在沙发上好一阵,然后问:「教授呀,可否给我一杯葡萄酒?」当然可以。
我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这样的县干部,全国东奔西跑寻求投资者。当一个招商集会在某城市举行,消息传出,无数的县干部会闻风而至。这些日子一个县干部一个晚上吃几顿晚餐是寻常事。
一个三十万人口的县往往有五百个招商员。二○○五年,安徽某县举办选美比赛,要选出美丽、迷人而又懂得说话的女士作招商队长。舆论破口大骂,县长回应:「美丽是资产,不利用可惜。」
需要一个商业牌照吗?县政府会派人代你奔走。要建筑许可证吗?他们给你担保。不喜欢那不洁的小溪流过你的场地吗?他们可能给你建造一个小湖。他们帮你找设计师,找建筑商,而准备投产时,会协助你聘请员工,收的费用合理。是的,县有招工队,替投资者招工。他们会向你推销他们的廉价电力,推销他们的公园与娱乐,推销他们的方便交通,水电供应,光辉历史,甚至他们的女孩有多漂亮——我没有夸张!
中国地区之间的激烈竞争,外间没有见过。为什么呢?一个因素是分成的方程式。这里谈此式,其它过后才说。
说过了,投资者要付百分之十七的产品增值税。县取此税的四分之一,即产品增值的百分之四点二五。土地出售的收入,如果是正数,县收百分之七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交上头。这百分率不是一致的:地点较佳的县,分帐率会较低。我遇到过的县干部,没有谁管上头层面怎样分他们交上去的。
土地的成本不低。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民交出农地要受到补偿。用百分之五的折现率,我估计二○○六年这补偿是三至五倍农地租值的折现。县政府与农民的争吵有所闻,但不是媒体报道那样普遍。有时县干部从中骗取些私下钱,而缺乏资金的县可能欠农民一段长时日。
把农地改进作工商业用地的开发成本更高。二○○六年,这成本约六万元人民币一亩(六百六十平方米),大约比补偿农民高一倍。这些改进包括建造马路,引进电、水、煤气、排污、电话电视与电脑的线路、路灯、园艺等。这些改进是土地出售之前做好的。今天,就是档次较低的新工业用地,比我熟识的在美国华盛顿州的好。最高档次的,例如苏州工业园,是我见过的最好的了。中国的农民是超凡的种植能手——他们往往搬动移植五十年以上的树——而你无法斗得过Arthur Lewis说的「无限」人手供应:园艺工人每一长天的工资五美元(注三十七)。
二○○六年我作过估计,用一个发展略有看头的县的资料,得到如下的结果。假设一块工业用地建上容积率零点八的厂房,投产时用上最常见的劳工密度,县政府每年拿得的产品增值的百分之四点二五大约是工业用地的总成本的百分之十二。不包括行政费用,但可见一个县可以把工业用地送出,再补贴投资者一小点,还不用亏蚀。
毫无疑问,在同一县内,同样的工业用地同期出售,地价可以很不相同。除了久不久引起非议的偏袒成交,地价不同不代表价格分歧。县的干部要选择投资者。他们要争取的不单是增值税,还要顾及的是投资者带来的声望,要顾及行业是否与县里的其它行业合得来。不难见到,当一个投资者的项目可以引进很多其它好处时,县政府卖地的负地价可以跌到增值税的收入低于填补土地成本的利息。
县的干部可能贪污,但多年来我没有遇到一个愚蠢的。他们知道土地与土地之间的边际社会收益要相等才能为县及为自己取得最高的收入,如果同样的土地售价相同,他们的目的不可能达到。他们也知道准确的判断非常困难,所以常派调查员到有成就的县去考察。跟县干部的多次倾谈中,他们的常识与他们永远关注着互补性、招徕力、交通水电、娱乐等事项的意识,令我印象难忘。我不是说县干部从来不贪污,但我没有遇到过一个投资者不认为自己有特别的关系可以利用。是的,说服每个投资的他或她有特殊关系,县干部的本领绝对是世界级!
让我再说,虽然增值税率与此税的摊分率是全国一致的,其它的分帐率并不一致。土地出售所得的分帐率不一。不热门的县,此率要高一点才能填补土地的成本。方程式中的分帐奖金也要一提。如果投资者是来自国外的,以他把钱放进指定的银行算,我知道一个县的干部会分得百分之一点五到百分之二。来自国内,奖金是投资的百分之一。这些其实是佣金,由县干部分享。早期条件欠佳的县的奖金高达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发展有成逐步减少。有一个热门地区,奖金是投资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五。这个奖金分帐率可以商议,正如房地产交易的佣金在中国可以商议。我倾谈过的县干部多数认为,奖金率足以鼓励他们东奔西跑。
注三十七 这是二○○四年的数字,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收入增长得最快的时刻。是日工的工资,二○○七年升至八点五美元左右。这个数字在不同的地区有别,是我到中国农村摄影时的大约平均估计。从二○○三到二○○五年,我摄得的作品让我出版了七本摄影集。因此,虽然我对中国农民生活的衡量与他家的报告相差很远,其实是基于漫长而又集中的实地调查所得,方法跟一九七二我在华盛顿州调查苹果与蜜蜂时用上的一样。见Steven N. S. Cheung, “The Fable of the Bees: 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3), pp.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