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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权利的界定与效率税制
作者:张五常 申领版权
2016年08月11日 共有 56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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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多月前我拟定本章的题目为《科斯定律与租值消散》时,萧满章问为什么要把这两个话题混为一谈。我回应说希望能一气呵成地从科斯定律写到价格管制。大家知道经济学的不同话题皆息息相关,河水不犯井水不是真学问,不能融会贯通非好汉。

回应萧满章,我应该说主旨是要从资产有权利界定写到没有权利界定那边去。权利界定是科斯对私产的看法,而更重要是他引进交易费用的讨论。但科斯可没有处理资产没有权利界定惹来的我认为是远为困难的麻烦。资产有权利界定,交易费用容许,其使用是通过市场。市场的分析远为容易,因为新古典的传统说了很多,虽然在《受价与觅价》中我修改了不少。转到没有传统市场分析基础的行为或现象,需要自己另辟蹊径了。

我选走的路是通过租值消散看非私产的问题。说过了,租值消散不是唯一的可以分析非私产的路,但此路也,走得通且远。不易走,因为要加进竞争的人有意图减低租值消散。

本卷第一章我说过,自己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主要是合约的分析。其实我花时间比较多的是在租值消散这个话题上,可惜写了出来的很零散,不够凝聚力。本章是全面发挥的尝试──写到第四节时,感到思想开始进入虚无飘渺的状态,于是把原定的六节增加到九节,希望能一次过地把自己多年在租值消散的思想发展写下来。

资产几种权利的关系

让我们看得广阔一点,先退后几步看产权问题。资产的权利有四方面:所有权、转让权、使用权、收入享受权。所有权(ownership right)不重要──第四章会解释。转让权(right to transfer)是与他人议定合约的权利,重要。转让权的存在含意着使用权或收入权的存在,通常是后二者的合并。在西方,有永久使用及收入权的资产称fee simple,而加上转让权则称fee simple absolute——前者是我对土地封建制度的看法。简单地看,凡是人与人之间有转让权的资产属私产。我曾经说私产在中国早就存在,因为好些甲骨文的内容是土地合约。合约的存在含意着权利转让的存在,而转让权含意着使用权或收入权的存在,或后二者的合并。是的,单看中国古时的玉雕作品的普及我们知道炎黄子孙当时比西方富有,而合约含意着的是土地使用属私产与市场存在。

本章首七节从科斯的栏杆写到戈登的渔场,二者之间讨论了米德与我的蜜蜂之争、庇古与奈特的公路之争──全部是关于资产使用权有界定带来的租值及没有界定带来的租值消散。

本节转到收入权那边去,要指出如果收入的权利没有清楚的界定,资源的使用也会导致租值消散。这是一九六六年初思考佃农分成时想到的,后来在该年底写下《闲话产权分派与资源使用》一节(今见《佃农理论》一一五至一一七页),提出了一个「产权分派的生产定理」。当时我是研究生,但从本科起苦攻六年多了。四十六年过去,从来没有人注意到我今天还认为是重要的《闲话》,可见经济学者对解释现象没有多少兴趣。

台湾经验的启发

事缘一九四九年台湾推出土地改革的第一期,政府强制地主的农产品分成从原来的平均百分之五十六点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效果是农产品的产量明显地上升了。政府管制导致产量上升不容易相信,我花了几个月考查,找不到台湾的多种农作物的数据有出术的地方。一九六六年的春天我坐下来,先推出一个没有政府管制的佃农理论,然后把政府管制的分成率加进去,农业的产量果然上升了!反复推敲多次,找不到错失——我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那长文中细说了。

同学们考虑如下的推理吧。假设在市场竞争下,佃农分成地主占产出百分之六十,而这分成地主所获与固定租金相若(事实如是)。农户占产出的百分之四十的所值与他的市场工资(或非土地投入)看齐。现在政府规定地主的分成是百分之三十五,农户分成百分之六十五。这样,农户的分成中有总产量百分之二十五是高于他另谋高就的工资。这高于农户劳力的市场所值的那部分,属无主孤魂,因为土地不是农户的,而法律说地主没有权收取那部分。地主有权选择农户,也可与农户洽商劳力的投入,在市场竞争下,农户要提升投入才可以保持租约,直至百分之六十五的分成所值等于农户投入之量的另谋高就的收入。这样,农户的产量会上升,地主有政府约束着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分成所值会比农户不增加投入的为高,虽然地主分成所得的租值比不上没有政府约束分成率那么高。

租值消散出现,因为像公海渔业那样,劳力或非土地的成本增加局部取代了土地的租值。从社会整体看,这消散更大:租地农户的劳力之量提升了,劳力的边际产值会下降,农地的边际产值会上升。这使租地的劳力边际产值低于不租地的劳力边际产值,也使租地的土地边际产值高于不租地的土地边际产值,导致传统说的浪费——从本章的角度看租值消散是增加了。我在《佃农理论》的第八章表演神功,以不同农植的每亩平均产量转变来证实上述的边际产量转变(本卷第四章会提供证据)。

产权分派的生产定理

在上文提到的《闲话》中我指出,如果农地的地主分成不是由政府约束着,而是让土地发行股权,由政府强迫把一部分股权交给农户,使农地的全部收入界定为私产,这样,不管这股权的分配为何,农户与原来的地主皆业主,土地使用的劳力投入与地租的总值会跟政府不管制分成率的完全一样,不会出现租值消散。换言之,租值消散的出现,起于政府管制分成率,导致一部分的分成收入没有清楚界定的主人。再换言之,资源使用的权利没有清楚的界定,与资源收入的权利没有清楚的界定,会出现同样的租值消散的效果,虽然消散租值的行为不一定相同。我在《闲话》的最后提出一个定理:

「两种生产要素,土地与劳力,各适其主,如果土地的一部分收入没有界定为谁属,在竞争下劳力投入相对土地的比率会上升,含意着劳力的边际产值下降与土地的边际产值上升。如果没有界定的土地收入继续上升,劳力的边际产值会再下降。当土地收入完全没有界定为谁属时,劳力的边际产值可能是负值。这规律可称为『产权分派的生产定理』。」

租与税的分别

这里让我转到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关于收入权利界定的话题:租与税的分别。在古时的中国,以及中世纪时代的欧洲,「租」与「税」是同义的字。地主或郡主收租,历史演进,地主或郡主提供治安、公证等服务,「租」的称呼就变为「税」。这分别靠不住,因为回顾中、西双方的近代史实,何谓租何谓税还是往往混淆不清。

有趣而又麻烦的是,经济学者历来对政府增加税收没有说过半句好话,但土地可以增加租值则被认为是社会之福。我认为这二者的分歧不是因为政府与非政府惹来的困扰:任何公司或机构的操作,没有通过市价指引的,皆可作为「政府」的活动看。真理是,以土地而言,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其使用一定要收租,就是地主自己使用也要算得分明。此租值也,一般是愈高对社会愈有利,因为那是显示着资源或资产使用得宜。是政府还是私人的土地要同样看,至于收得的租金要怎样花是另一回事。

是我之幸。在什么是租什么是税这话题上三十年前我一脚踏中在中国出现的包产到户,跟踪这发展,知道后来的增值税是一脉相承,因而得到这征收全部是「租」而不是「税」的观点。是的,在我考查中国的县际竞争制度那段时期,不用国家的资产不付增值税。撇开细节不论,也撇开分成与固定金额的分别不谈(本卷第四章会谈的),我认为租与税有三点不同。

其一,租是基于一些指定的资产来收取的。例如我给你厂房或土地使用,你给我一个金额作回报,是租。上述的增值税有资产使用权的指定。至于「我」是「私人」还是「政府」是另一回事。税没有资产转让使用权的指定,也即是没有「业主」放弃资产的使用权利。其二,租是使用资产的人有权不参与,即是有权不租用,而税则没有这个选择——你是国民,要交税。其三,租是凡使用有关的资产就要交出,不管有没有钱赚或是否入不敷支——这与经济学传统认为是「理想」的人头税的性质相近。

综合起来,上述的三点是说,从收入权利界定作为要点看,租比税界定得远为清楚;从本节的主旨看,租值消散的机会也因而大幅下降了。资产是我的,给你用,你要交租(第一点);你可以选择不用,另谋高就(第二点);我不管你懂不懂得怎样用,交不出租我会找其他的使用者(第三点)——这三点是租的性质,与税不同。

四个例子与效率税制

让我用一些例子说清楚吧。例一,甲是资产的业主,给乙用,收租。乙有权不租,或可租用其他业主的,而甲也可租给其他竞争使用该资产的人。该资产的租值于是在市场竞争下决定了。这例子的含意是:资产的租值收入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皆有清楚的权利界定。

例二,乙是该资产的业主,自己使用,当然争取该资产的最高租值——即是总收入减除该资产之外的成本。如果有竞争者出够高的租金,乙会自己不用,租出去。资产的租值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皆有清楚的权利界定。

例三,乙是资产的业主,自己用来生产。甲对乙说,我给你提供保安服务,你每月给我保安费吧。乙可以不用甲的服务,或用其他保安者,或完全不用外人保安。考虑所有选择后乙决定雇用甲,给后者保安费。这例子也是说,所有收入皆有权利界定。再者,不管甲收取的每月保安费用是一个固定金额,还是收取乙的产量的一个百分率,乙一定会为自己的资产争取最高的租值才把保安费交出去(这观点是老人家当年提出的佃农理论跟传统的有分离的其中一个要点,本卷第四章会再澄清)。

例四,乙是资产的业主,自己使用生产。这里,甲不仅提供保安服务,也提供多项其他的公共设施。问题的出现,是这些服务与设施没有明确的资产指定,而乙不能不购买,其价为何由甲指定,乙不能在市场选择其他供应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甲怎样说得天花乱坠,乙无从知道他购买的是些什么,不知哪些自己根本用不着,也不知甲提供的值多少钱。甲只是从乙使用自己的资产收入抽取一部分。这样,不管是以乙的产出收入的一个百分率算,或是以乙产出的件数算,这抽取的收入的权利界定就变得模糊不清了:不仅乙不知购买的是何物何价,甲也不知自己提供的值多少钱。

上述的「例四」是今天在西方大家知道的政府抽税,而这里提出的要点,是因为某部分的收入权利变得模糊,利益团体容易出现,被征收的会采取防守策略,一攻一守,租值消散会出现。

本科同学常见的,是政府抽税的分析把曲线移来移去,几何图表显示这里一个三角那里一个三角,指出的无效率是间接的租值消散的量度。进了研究院则转用弹性系数方程式。然而,如果政府抽税是用上述的例一或例三,资产使用的租值会趋于极大化,不会消散,是有经济效率的税务制度。同学们学的全盘错了!把曲线移来移去是防守策略使然。如果资产(包括劳力)的使用与收入权利全部有了界定,无须防守,租值何来消散呢?

效率税制不能处理收入再分配

原则上,政府提供国防、基建、公共设施等,跟资源使用的租值极大化可以是没有冲突的。尤其是像中国经改发展得最有效率的时期,土地为国家所有,地方政府以增值税的方法放出去给使用的竞争者,是上述「例一」的处理。这是我知道的在真实世界中最高经济效率的税务制度,我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解释了这制度的运作。二○○五年,在老人家古稀七十的宴会中,我直言中国的经济制度是见过最有效率的。这句话惹来不少非议,但老人家知道是掌握着真理。

中国的经济制度二○○六年开始走下坡,二○○八年开始下走得快。只说税务,不久前听到,中国的增值税要扩展到没有资产使用权指定的项目去。我没有跟进中国的制度发展四年了——年逾古稀,要集中火力重写《经济解释》之故也。二○一一与一二年间听到的关于征收物业税的言论,竟然没有提及这项税收是用来作什么的。西方的物业税一般说明用途。

本节是说,原则上,政府抽税可以跟资源租值的极大化没有冲突,用不着考虑英国戴卓尔夫人为之下马的人头税。只有一个无从解决的难题:增加租值或避免租值消散的效率税制,是不可以用抽税的方法来改变收入的分配的——不可以利用税制来劫富济贫。换言之,帮助穷人我们要用税制之外的其他方法,否则收入的权利会因为再分配而界定不清,导致租值消散。我认为财富或收入的再分配是国家理论中最麻烦的地方。我也认为收入再分配的需要是今天好些国家的税务制度搞得一团糟的主要原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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