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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卷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50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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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第二卷考察的科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从2005年司法考试开始,刑法的考试就比较偏重理论化,要求考生要对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通过对近几年司法考试试题的归纳我们发现,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陈兴良老师主编的《刑法案例教程》,建议大家抽时间看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修改了不少分则中的条文,所以这些被修改的条文也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
    
    刑法
    重要法条: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9条);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第17条);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第93、305、382、388条);单位能否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解释》);故意、过失(第14、 16条);正当防卫(第20条);犯罪既遂与未遂(第23条);犯罪的中止(第24条);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定罪(第25条);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第26条);牵连犯的处理(第157、321、399条);量刑原则(第67、72、99条);立功制度(第68条);数罪并罚(第69-71条);自首(第67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等);强奸罪(第236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拐卖儿童罪(第240条);绑架罪(第239条);*诈骗罪(第194、224、266条);*抢劫罪(第263条等);*盗窃罪(第264条及《盗窃案件解释》第5、12条);抢夺罪(第268条);侵占罪(第270条);敲诈勒索罪(第274条);窝藏、包庇罪(第310、362条);贪污罪(第382、383条);*受贿罪(第385、386、3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重点考点:
    1、刑法解释:字面、扩大、缩小、类推解释。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时间效力。《刑法》第6—9条。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也包括空间地域的范围。
    4、刑法的溯及力:《刑法》12条。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5、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刑法》第93、305、382、388条等;单位能否成为某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
    6、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刑法》第14—16条。
    7、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8、结合具体罪名的常考点: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持有型犯罪的认定。
    9、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246、248、261条。
    10、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掌握违法性错误类型(直接的禁止的错误、间接的禁止的错误、涵摄的错误、有效性错误);违法性的错误与事实错误的界限;违法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是否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是否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违法性。
    11、期待可能性的错误:掌握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基于故意、过失,实施某一违法行为,通常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
    1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掌握其判断及区别。《刑法》第20、21条,特别是第20条第3款的规定。
    13、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掌握其成立的条件。
    1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刑法》第22—24条。
    15、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施过限、部分未完成形态和定罪,《刑法》第24、25条;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刑法》第26—29条;间接正犯、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时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6、数罪的特别形态:一行为数罪,牵连犯的处理,想象竞合。此考点会结合具体罪名进行考察。
    17、刑罚的裁量: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18、刑罚的执行: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19、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掌握刑法 133条交通肇事罪与233条过失杀人罪。
    20、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2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4、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
    26、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7、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注意: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28、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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