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试题比较注意对容易混淆的问题的考察,其他的特点并不鲜明,考生只要熟读民事诉讼法部分的教材和民事诉讼法部分的重点法条,得高分并不难。2007年年底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要大家在2009年司法考试中继续对再审和执行有足够的关注。
重点法条:
1、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24、26、28-30、33-35条;《民诉意见》第18、25、28、29条;《审理名誉权案件解答》第4条);
2、涉外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5、237、242、245条;《民诉意见》第308、311条);
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183条);
3、当事人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6条);
4、举证责任的分配(《民诉意见》第74、75条;《民事证据规定》第1、2、4、6条);
5、举证时限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通知》);
6、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92-94、96、99条);
7、诉讼的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8、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155条;《民诉意见》第94、201条);
9、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10、民事裁判复议(《民事诉讼法》第48、99、105条);
1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民诉意见》第169、171、174条);
12、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5、199、200条);
13、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14、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中止执行(《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64条);
15、执行程序报告财产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解释》);
16、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2、215条);
17、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
18、二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民诉意见》第186条);
19、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184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20、和解与调解(《民事诉讼法》第50、51条);
21、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执行、不予执行、撤销(《仲裁法》第9、58、60-64条;《仲裁法解释》第28条);
考点部分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 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
三、民诉与仲裁之间结合的内容。
1、民事诉讼主管与仲裁协议二者在程序上,当事人调解方面主要差异;
2、仲裁裁决的诉讼救济(仲裁裁决出来后可以申请撤销,执行时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请求条件);
3、公益诉讼;
4、举证责任;
5、支付令、督促程序、二审、再审的执行方式;
6、审理名誉权、知识产权的层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