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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内参—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6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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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看似非常容易,但是考试的时候很多考生往往得不到多少分,建议大家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仔细阅读法条。
    此部分应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1、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2、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3、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4、法官:法官的任免;法官的等级与职务;法官的奖励;法官的辞退;
    5、检察官:检察官的任免;检察官的奖励、处分和辞退同法官;
    6、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7、律师执业(《律师法》第6条、第8条);
    8、律师的义务;
    9、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合伙律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设立条件:名称、住所和章程;书面协议;3人以上;10万元。
    合作律师事务所:3名以上专职律师;无需国家拨给经费;独立核算、承担民事责任;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按劳分配;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设立条件:名称、住所、章程;10万元以上人民币财产;3名以上发起人。
    国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自主经营;效益浮动工资;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10、法律援助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法律援助对象:
    (1)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A.经济困难;B.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
    (2)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A.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B.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分为国家一级、省级、市级(设区)、县级四级组织架构;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只能为本团体的成员提供法律援助。
    11、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重点法条:《公证法》第7、8、9、10、11、18、21条
    12、公证效力:①证据效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②强制执行效力:应当符合3个要求:A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B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有关内容无异议;C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③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13、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①条件;②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14、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公证法》第31条、《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
    15、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51-54条。(新增)
    16、保障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11-15、45条;《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4条);
    17、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考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检察官职业责任的形式这两方面。其中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的考查机率仅次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今年尤其应该重视的是新颁布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部分出题的可能性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两类不得担任检察员的人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联系《法官法》第10条。第19、20条,非常重要。
    检察官职业责任:《检察官法》第35条、第36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9、20条。
    18、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禁止不正当竞争:与委托人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手段:(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手段:(1)利用律师兼有其他的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的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等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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