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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9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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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的变化。虽然证券法由经济法调整到商法,但是大纲和教材没有任何变化。新增考点主要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保险公司的整顿、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公司法
    1、法定代表人:第13条;
    2、转投资:第15条;
    3、公司对外担保:第16条;
    4、公司人格否认:第20条;
    5、股东大会决议:第22条;
    6、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第26、27、28、31条;
    7、股东知情权及其保障:第34、98条;
    8、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第35条;
    9、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第36条;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第40、41条;
    1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第45条;
    1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扩大;
    13、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第58-64条;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2条;
    15、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6、股份的继承:第76条;
    17、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第81、84条;
    18、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第94条;
    1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第101条;
    2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21、累计投票制:第106条;
    22、上市公司特殊事项的表决权:第122条;
    23、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第124、125条;
    24、股份回购及处理:第143条;
    2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忠诚义务:第149、152条;
    26、股东派生诉讼:第152条;
    27、税后利润分配:第167条;
    28、司法解散:第183条。
    
    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
    2、合伙的类型,关联考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责任承担、退伙的规定。重要法条第2、16、55、57-64、68-72、107条;
    3、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第48、49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第2条;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8条;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及其法律效力:第13条;
    4、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第14条;
    5、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第18条;
    6、其他重点法条:第20、27、28、43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重点法条:
    1、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第2条;
    2、外资企业所需物质的购买:第15条;
    3、外资企业的保险:第16条;
    4、外资企业的清算:读67-78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重点法条: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第3-5条;
    2、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19-23条;
    3、外资企业各出资方式的条件:第26、27条;
    4、其他重点法条:第10、42、48、61、92条。
    
    企业破产法
    1、破产法适用范围:第2条;
    2、管理人制度:第3条;
    3、债权人自治:第22、68条;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第31、33条;
    5、共益债务:第42、43条;
    6、其他重点法条:第5、7、12、18、19、20、21、24、31、100、119、132条。
    
    票据法
    1、票据的权利:第4条;
    2、票据取得的原因:第10、11条;
    3、票据的伪造、变造、抗辩;第13、14条;
    4、汇票记载事项:第22、23、24条;
    5、其他重点法条:第2、6、8、9、17、18、23、34、、61、73、90、91、97条。
    
    证券法
    重点法条:《证券法》第3、39、42、46、47、54、55、65、66、90-97等。
    
    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成立;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海商法
    1、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
    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事由:第46、51条;
    3、 其他常考法条:第26、29、53、179、180、183、262、270、271、272条。
    试卷四
    对于司法考试的第四卷主要从题型的角度加以考虑。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卷四涉及到的考试题型包括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
    简答题考察方向一般会是宪法和法理学的结合。在回答简答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把简答题理解成微型的论述题。解答的时候也要注意有论点、论据和论证,论点其实很明确,题目中已经告诉大家了,论证最主要的是要有条理性,而且要一针见血,千万不能搞长篇大论,因为这是简答题,要注意这个“简”字,如果回答得过于繁琐反而不会得到理想的分数。
    目前案例分析有大体上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这是笼统提问。笼统型案例分析题的特点是束缚比较小,考生容易发挥,但是就因为容易发挥反而会出现问题。比如跑题,比如不能全面解答。以一般考生的复习状况来看,这种分析题大家多少都能作出答案,一般不会出现不会作答的情况,考察的是考生能否将问题分析透彻。
    第二种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后面有几个问题,这是简答分析题,也是司法考试中最常见的问题,解答的原则是紧扣问题,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最后一种是给出一段案情,请考生结合法律理论进行分析,这是理论分析题。
    论述题的实质是材料议论文。大家在解答之前一定要把材料通读几遍,了解命题人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有目的的答题。必须做到立论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要非常强。建议考生先在草稿纸上写一个提纲,把答题的骨架定出来,然后再添肉。最忌讳的就是在没有形成完成的答题框架的时候就动笔答题,等题答完了一幅抽象画就出来了。现在司法考试主观题是网上阅卷,先把试卷扫描上去,所以试卷的干净整洁很重要。2007年和2008年论述题是二选一的选做题,09年还会是选做题,大家要注意的是选一道自己比较拿手的题做,不要两道都做,如果两题都做,考官会以第一道题为准。
    关注重点
    刑法
    罪名包括: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注意犯罪构成、共犯、罪数、停止形态(未遂、中止)
    区分:自首——可以从、减
    从犯——应当从、减
    
    刑诉
    (说明:A卷没有法律文书但B卷有——刑附带民判决书或起诉书,目前只有2003年用了B卷)
    案例改错:报案、立案、侦查、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逐个分析,其中尤其注意立案、一、二审、死刑复核
    
    民法
    共有的不动产物权:转让和抵押;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善意取得是一个综合了很多点的考题
    商法:公司、破产、合伙结合在一起
    1、一人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财产界限
    2、 三合以及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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