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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谈判的台后当事人
作者:王丽娟 申领版权
2016年03月09日 共有 59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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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的台后当事人

谈判的台后当事人,主要是指负责该项谈判业务的主管企业、公司或部门的领导,以及谈判组中不上谈判桌,但要为上谈判桌的人员准备资料的人员。

(1)领导

领导的职责,在于监督并指导谈判组的全部工作进展,直至完成预定的谈判目标。领导者能否尽职,是任何一场谈判成败与否的重要保证。至于谈判是否需要领导的密切关注,当然要看谈判标的大小与重要性。在需要领导参与谈判时,应掌握下述三个环节:

布阵。

在谈判小组诞生后,作为领导的第一件事,应明确其分工;第二件事,要求谈判小组汇报谈判方案;第三件事,根据谈判小组的汇报及各种条件的要求,确定谈判目标,同时给予必要的谈判战略上及战术上的建议。

听取汇报。

谈判展开后,作为领导可以主动提出汇报的要求:“随时”或者“阶段”性汇报。一般“随时”汇报——凡事无巨细、缓急都汇报,较为浪费大家的时间,也影响谈判的顺利进行,因此,以“阶段”性汇报与“急事随报”相结合较好。中大型谈判,领导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听取汇报:技术谈判结束前,即解决最后分歧之前;合同条文谈判的最后分歧妥协前;价格谈判中期,即双方开始讨价还价后,并各自均有动作之时;最后结束谈判分歧之时。视谈判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增减。从实务看,这四个时机应进行汇报工作。

适当干预。

在谈判陷于僵持之时,为了解困境,领导主动出面干预是必要的。干预方式可以选择会见,也可以是便宴,还可以是指示谈判小组在谈判桌上实施某个让步。在谈判过程中,对方谈判负责人有可能要求会见本方领导,这样就出现了被动干预的情况。对方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安排的“会见”、“宴请”,回避是不合适的。在商业谈判中回避,不利于己方。谈判时的“接见与赴宴”,有其一定的效果,但也有负效果。因为“拜会性与叙情性”的谈话与吃饭可缓和关系、创造融洽谈判气氛,若回避不当就会给人失礼的感觉,并对谈判不利。需注意的是:在被动干预中,首先要详细了解谈判态势,其次不要轻易表态,肯定或否定谈判桌上谈到的悬案,更不要碍于“面子”,信口许诺。即便为了效果和“面子”需要许诺时,亦应与谈判组商榷之后再说。这里,又涉及到被动干预之前的主动准备的问题。在对外贸易谈判中应尽力避免“即兴干预”。外贸谈判是涉外经济工作,融合了外事与贸易的各种特点及要求,十分注重“礼节与时机”。即兴干预,有的能失体、失礼、失去有利的谈判时机。如“多见”,会使自己谈话的份量减轻。接见多了会“宠”坏对方,对自己的“威严”与对自己部下的“地位”均会产生不利作用。假若选择时机不当,在对方正处于无理或骄纵之时做“殷勤款待”,反而可能会被认为软弱可欺,对谈判结果只会有害而无益。

(2)二线人员

谈判中二线人员的作用很重要,尤其在大型的谈判中,涉及的谈判方面很宽,资料翻译、查阅、分析需要人力、时间。谈判准备的越充分,掌握的资料越多,谈判的成功率就越大,失误的机会就小。而大部分工作是由二线人员来完成的,他们犹如后方的军工厂,为前方制造武器弹药,谈判的成败都有他们的功与责。

让二线人员了解谈判全局。

让二线人员了解谈判“总貌”(而非细节)是必要的,使他们有更多的“参与感”,这样才会有更多的责任感。了解方式有让其参加谈判桌下的情况通报会、让其负责人参加谈判等。

布置好二线人员的工作任务。

不要随意搜集、整理资料,应根据谈判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地提出资料单。因为时间紧,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应有重点地使用力量。不能随意更改任务,那样使他们对所交任务的严肃性失去认识,随之可能会产生懈怠情绪。

对二线人员的工作进行适当评价。

在二线人员的资料被应用后,最好通报一下,使他们得知劳动成果,从而更加焕发工作热情与责任心。在谈判总结中,应注重二线人员的作用,不宜过分地归功于台上的人员。

谈判人员的选拔标准

每个人都知道并非所有人都具有谈判人员应有的素质,都能胜任谈判工作。因此,对拟参加谈判的人员一定要根据相应的素质要求进行严格的选拔。

谈判人员应有的基本观念

(1)忠于职守的观念

作为谈判人员,必须自觉维护组织利益,决不能见钱眼开、收受贿赂;必须严守组织机密,决不能毫无防范,多嘴饶舌;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先小人后君子”的观念

这有利于减轻感情因素的影响,集中精力于经济利益的比较;有利于贯彻谈判立场,增强谈判斗志;有利于全盘考虑问题,预防陷入被动局面。

(3)平等互惠的观念

因为只有在这种平等互惠的观念指导下进行谈判,才可能获取公平与合理的谈判结果;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可以收到最理想的效果和最高的利益。

(4)集体主义和团队意识

坚持这种集体主义和团队作战的意识,能减少暴露本方弱点的机会;增强本方谈判的整体力量;并使团队一致对外,积极主动。

谈判人员应有的基本知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谈判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包括三大块: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有关的专业知识主要指各种有关谈判项目及其性质的专门知识;

有关法律法令的知识;

其他的相关知识所包括的范围极其广泛,难以一一叙述。可以肯定的是,对于谈判人员来讲,多掌握一些知识总是有利无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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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0.3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10.2 考虑谈判对象的多重需要
10.1 用人技巧方面的成功案例
9.2 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谈判技巧
9.1 分配谈判与综合谈判
8.4 注重利益,而非立场
8.3 谈判队伍的内部整合
8.2 谈判的节奏问题
8.1 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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